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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德忠非法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222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京02刑终89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德忠,男,19733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龙合天翼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大兴区;20072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28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36日被羁押,同年413日被逮捕,同年1110日被取保候审并因涉嫌犯行贿罪被采取留置措施,201828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并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鹏,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德忠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一案,于二Ο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德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被告人孙德忠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孙德忠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孙德忠因行贿罪被退回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扣押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德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孙德忠表示服从原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德忠因服从原判,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德忠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刑初3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漆爱君
审  判  员   周 耀
审  判  员   吴炎冰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白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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