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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士逢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16 点击数:2877

程士逢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7刑初159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士逢,男,197028日出生,北京旭日旺达食品店经营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422日被羁押,同年4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公诉刑[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士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5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士逢及其辩护人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程士逢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卷烟后在其经营的本市石景山区衙门口鑫谷市场内的旭日旺达食品店内销售。2016422日,被告人程士逢被抓获,从该店及简易库房内起获程士逢欲予以销售的各类卷烟共计3250条,经鉴定,其中真品卷烟3171条(价值人民币255 820.4元), 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79条(价值人民币10 4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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