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14刑初9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凤腾,男,26岁(1991年12月17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8月20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8日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8]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凤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红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凤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任凤腾在北京市昌平区西街某酒吧内喝酒时,因互扔酒瓶子一事,与邻桌的刘某发生互殴,互殴中被告人任凤腾用弹簧刀将刘某腹部扎伤。后被民警查获。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任凤腾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任凤腾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凤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被告人任凤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任凤腾在北京市昌平区西街某酒吧内喝酒时,因互扔酒瓶子一事,与邻桌的刘某发生互殴,互殴中被告人任凤腾用弹簧刀将刘某腹部扎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任凤腾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任凤腾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任凤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赵某、李某、姜某1、姜某2、王某、冯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诊断证明书,病历,手术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凤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凤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凤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任凤腾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凤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晓燕
人 民 陪 审 员 赵惠云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