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通刑事 > 故意伤害罪
贵州“1·20”故意杀人一案罪犯杨胜松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数:1246
11月28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杨胜松故意杀人一案在沿河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并立即执行死刑。罪犯杨胜松系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天宫井人,2015年1月,其与陈某某依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杨胜松对陈某某屡施家暴。2016年1月20日10时许,杨胜松因琐事用拳头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鼻骨骨折,陈某某欲带其与前夫所生儿子何某甲、何某乙出门找村干部评理,被杨胜松阻止,何某甲、何某乙趁机离家躲避。随后,杨胜松找到二人让其回家遭拒,遂持砖头击打二人头部,致其二人颅脑损伤死亡。

罪犯杨胜松因家庭琐事持砖头向何某甲、何某乙猛砸,造成二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经第一、二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胜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立即执行。

近年来,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加大保护力度,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零容忍态度,尤其对那些为报复社会而伤害无辜儿童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