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个体劳动者。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25日被崇左市国家安全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解除监视居住。2015年7月7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经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5月份(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结识“军警雪豹网”的网站联系人娄玉财(另案处理),通过聊天得知楼玉财可以办理军官证等证件,便委托其帮办理一本国家安全部门侦察证和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并将其之前持有的假证件做样板拍照通过QQ发给娄玉财,后用支付宝向娄玉财的账户支付了2100元人民币。5、6月份,娄玉财通过顺丰快递把假的国家安全部门八局侦察证警官证及成都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军官证寄给张某。2015年6月25日,张某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崇左市国家安全局抓获,当场在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国家安全八局侦察证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证件四本。经核实,张某并未在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军队部门担任过任何职务,其持有的国家安全部八局侦察证及相关解放军军官证件均为假证。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予以举证、质证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无证据向法庭举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当庭认罪,应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量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互联网结识“军警雪豹网”的网站联系人娄玉财(另案处理),在网上聊天中得知娄玉财可以办理军官证等证件后,便委托娄玉财帮办理一本国家安全部门侦察证和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并将其之前持有的假证件做样板拍照通过QQ发给娄玉财,后用支付宝向娄玉财的账户支付了人民币2100元。后娄玉财通过顺丰快递把假的国家安全部门八局侦察证警官证及成都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军官证寄给张某。2015年6月25日,张某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崇左市国家安全局抓获,当场在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国家安全八局侦察证一本、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证件四本。经核实,张某并未在国家安全部门以及军队部门担任过任何职务,其持有的国家安全部八局侦察证及相关解放军军官证件均为假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崇左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将冒充国家安全机关人员张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本案的线索来源为国家安全局在工作中发现张某有冒充军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嫌疑而移交凭祥市公安局,以及公安局立案、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系被动归案。
2.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张某的人身及随身携带的挎包进行搜查,搜查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红色,编号为成字第3101569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红色,编号为装字第0400103号)、贵州省国防军校招生工作证(暗红色,证号:黔国防校证字2015第125号);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证号军04201001209)及国家安全部八局侦察员证(00-002353),银行卡4张,手机1部,平板电脑一台。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于1969年12月3日出生,案发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崇左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3份,证实经核查,张某并非国家安全机关系统内人员
5.凭祥市公安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及由广西崇左军分区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凭祥市公安局就从被告人张某处查获的4本疑似部队证件要求崇左军分区协助核实证件信息的真实性。经该军分区核实,4本证件反映的信息均查阅不到,应属于伪造证件。
6.崇左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系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颁发,全国通用,是目前唯一版本。证件包括封皮、正证和副证。
7.凭祥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各一份,证实凭祥市公安局调取了顺丰快递公司的相关快递清单,证明该公司在2015年5月15日往广西防城港市蓝色海岸大酒店送了一份快递,收货人为张少华;于2015年6月22日往凭祥市经济局宿舍送了一份快递,收货人为张少华,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相吻合。
8.张某携带中组部印字的笔记本,证实笔记本里面记录有国家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军队相关部门信息。
9.张某对ipad平板电脑涉案页面的指认照片,证实其平板电脑QQ聊天工具中显示向其提供假证件的供应商QQ用户名为雪豹军警(帐号信息15×××97,娄玉财),其聊天内容大致为“军警娄玉财:领导地址给我下,证件办好了”,张某:“广西凭祥市经济局宿舍区2单元403室”以及张某支付宝账户以及绑定有3个建设银行、2个农业银行账户的情况。
10.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印刷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经对比,送检的《侦察证》(张某)底版的印刷方式与凭祥市公安局提供的《侦察证》底版的印刷方式不是同板印刷形成。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
11.视听资料,证实张某指认涉案物品同步录音录像。
12.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有几名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人,要和其商讨在防城港设立中国国防预备役后勤生产基地,为了方便其公司做这个生意,这几名自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人给其提供了一辆部队牌照的军车,还有军装、军官证等一系列证件给其使用,后来军用车辆被广西军区警备司令部纠察队没收了,但其把军官证拍照留下来存底了。
2015年4月,其作为民营企业到贵州国防军校考察时看见学生穿的衣服很多不合身,当时学校招生办主任说想定好一点的衣服,在网上可以买到,还推荐一个叫“军警雪豹网”的网站给其。之后其登陆该网站跟一名叫娄玉财的人订了军用的三套衣服和两双鞋子,并把图片发给学校,结果学校说他们有统一订购不需要网上购买,所以这单生意没有做成。之后其就跟娄玉财联系想让他帮其修改军官证上的信息,对方答复说可以修改,只要提供一个样板就可以办理新的军官证,同时对方还通过QQ发了图片过来给其推荐了好多种证件的办理。于是其就提供了照片和军官证的样板,娄玉财帮其办了一本国安局侦察证,并说两张证件需要交2100元费用,于是其用支付宝向对方支付了钱。5月中旬,因其在防城港市蓝色海洋大酒店,娄玉财就用顺丰快递把侦察证寄到酒店。6月24日,军官证寄到其在凭祥市的家里。拿到军官证的当天,其就被崇左国家安全局工作人员抓获了。
其上网购买了国家安全部第八局的侦察员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政治部的军官证,两本证上的照片和名字都是其本人,其中侦察员证上的职务警衔是国家安全部第八局侦查处、警衔为二级警督;而军官证是成都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大校军衔,但实际上其只是普通群众。
其办理这些证件目的是因为柳州有几名老人自称是八大金库保管员,这些金库里的东西要上交给国家,但是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方能把东西提走,于是其就在网上办了这些证件。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实了以上事实的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购买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认罪态度好,可在一年以下量刑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造成了较大不良影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缓刑条件,因此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予充分考虑。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14日,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二、对扣押在案的涉案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张某非法购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贵州省国防军校招生工作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国家安全部八局侦察员证予以没收,依法由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周君和
代理审判员 何华毅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密蓉
咨询热线:010-5869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