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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1妨害公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26 点击数:3776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刑初l03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l,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羁押,2016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1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l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l8时许,被告人张×1因醉酒闹事,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带回到派出所内,在对张Xl约束醒酒过程中,被告人张x1殴打民警牛×右侧面部,致牛×右而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张Xl于2016年4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牛×证言,证人潘×、郭×、耿×、刘×、张×2证言及辨认笔录,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急诊诊断证明,北京中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呈情约束酒醒审批表,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被告人张xl的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出具的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l无视国家法律,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上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己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1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l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xl能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
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l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
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春生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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