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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吸储放贷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发布时间:2021-05-19 点击数:604

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徐某非法吸储后又高息放贷,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职业放贷人”。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法院对徐某涉及的58起民间借贷案均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以来设立“地下钱庄”,以1.2%至1.5%的月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余万元,转手以3%以上的月息非法发放高利贷。2019年7月,睢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捕徐某,同时发现徐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名义,先后将多名借款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均在认定借贷合同关系成立的前提下作出了民事判决。检察机关经向法院查询关联案件,证实徐某在此期间累计提起此类诉讼案件多达数十起,遂认定徐某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职业放贷人”。

睢宁县检察院以徐某系“职业放贷人”为主要理由,对其中的1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对上述11起案件予以改判,均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徐某起诉。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检察机关将相关案件复查归类,督促法院自查并作出整改。至2020年3月底,法院又先后对47起以徐某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启动再审程序,均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

另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以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20年10月14日,法院发出执行结案通知书,徐某罚金已全部执行到位。

案后说法: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的个人或单位。该类群体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套路贷”、暴力催收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曾出台《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职业放贷人予以严厉打击。其中规定,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

关于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各地也出台了具体规定。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19年5月发布《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同一出借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即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睢宁县检察院正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相关证据,从而锁定了徐某“职业放贷人”的身份。

职业放贷人行为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行为具备违法性,因而其与借款人签订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既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且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职业放贷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诈骗,以恐吓、威胁、侮辱、实施暴力等方式进行催收等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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