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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被女友敲诈案宣判,敲诈勒索罪成立!
发布时间:2021-02-22 点击数:63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陈昱霖敲诈吴秀波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1月底宣判。2月18日,吴秀波被女友陈昱霖敲诈一案判决书曝光。被告陈昱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陈昱霖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两年多,目前已经出狱。


陈昱霖与吴秀波于2011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陈昱霖与吴秀波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她以需要购房为由,于2018年1月至2月间,向欲与自己分手的吴秀波分两次索要人民币300万元、800万元,吴秀波则要求陈昱霖同意分手并亲笔书写不公开二人关系、删除二人照片等隐私材料的承诺书,之后再将上述钱款给付陈昱霖。

陈昱霖2018年9月18日将二人不正当男女关系发布于网络,造成吴秀波公众形象受损,后陈昱霖于2018年10月8日以曝光隐私为由,向吴秀波索要钱款人民币4000万元。陈昱霖与吴秀波达成分期4年支付协议后,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陈昱霖转账人民币300万,但陈昱霖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相威胁,胁迫男方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昱霖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吴秀波一方设局陷害。朝阳法院未认定案件系吴秀波设局陷害。法院认为,被告人同吴秀波在案发前的关系为法律所否定,且为道德所谴责,陈昱霖在双方关系破裂后,欲利用之前留存的对方隐私信息,威胁其给付巨额款项,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以披露个人隐私相威胁,迫使吴秀波非自愿性地一次性给付巨额款项,属于采用胁迫手段,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陈昱霖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阶段,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昱霖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昱霖在羁押期问经过教育,思想发生变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在案物品及账户一并依法处理。最终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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