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普通刑事 > 其他刑事犯罪
遭受刑事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不立案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9-12-11 点击数:1041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他检举控告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其目的就是希望自己检举、控告的犯罪线索或事实能得到公安机关的重视和调查处理,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度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侦查。但是,如果检举控告人认为构成刑事案件应当立案,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们作为检举、控告人不服,该怎么办呢?有什么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呢?下面便依据法律的规定简要的谈一谈。

第一,可依法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的要求,对有控制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若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在此,需要注意是,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而不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第二、可以申请复核。如果控告人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后,该公安机关仍维持其不予立案决定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176条第2款,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的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那么,如果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人如果同时是被害人的,其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对该不予立案决定无论是否经过复议、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被害人若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均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四、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自诉。若被害人认为是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的。那么,被害人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路径便终结了。但是若被害人自身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可按《刑事诉讼法》第114的规定,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然,被害人也可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不经复议、复核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或在其中任何程序维持不立案决定的情形,直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