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因后果不再赘述,总之是笔者在办案件案头工作的一部分。
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法庭示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采信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尤其当该证据属于对定罪量刑权重较高的关键证据时,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了公正审判,是一种严重的程序违法,将会直接导致案件发回重审。
这个状况不多见,也容易被律师忽略,故与大家分享。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2016)晋04刑终445号:姬有忠、张晓峰玩忽职守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襄垣县水利局水资办职能、二被告人职责以及是否应对诚丰电厂、容海电厂拖欠水费承担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此本案中的职能、职责类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应对此进行完整出示和充分辩论,以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原审被告人姬有忠辩护人所提证据没有完全出示、程序严重违法的辩护理由,经查,部分证据在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时记录较为简单,该证据名称在庭审笔录中显示的并不是全称,但确实有少数证据看不出已举证、质证,原审审理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二、(2014)惠中法刑一终字第15号:陈忠样等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关于毒品鉴定的证据未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原审判决亦没有将毒品鉴定的证据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毒品鉴定的证据是认定查获的涉案物品是否为毒品的重要根据,也是对被告人定罪的重要根据,但是原审判决在未经庭审示证、质证该类证据情况下,认定查获涉案的物品为毒品,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三、(2018)藏24刑终2号:拉曲、次仁江材故意伤害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一审认定拉曲、次仁江材犯故意伤害罪及认定拉曲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没有查清,且在判决书中采信了未经法庭质证的证人证言及物证提取笔录,违反了《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
四、(2018)黔06刑终103号:刘军贪污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判引用证人刘某的证言包括侦查人员于2017年11月16日对刘某的询问笔录,但该份证言原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未出示、未经庭审举证质证。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和《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判引用未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五、(2013)长刑终字第43号:张文禄挪用公款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在2012年11月27日开庭之后,检察机关又提交了2012年12月4日对王进丽、王连平两名证人再次询问的笔录,原审判决对这两份询问笔录未经开庭质证即予以采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六、(2018)川05刑终34号:邓超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更换了合议庭成员进行审理,但未对原有证据重新出示,导致该合议庭成员未经历之前的庭审程序,特别是对上述证据的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违反了《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及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规定。
七、(2015)卫刑终字第35号:刘某某交通肇事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判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某乙伤情为重伤,是根据冯某乙向法庭提交的、由冯某乙自己委托鉴定机构所做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审在庭审中未组织公诉机关对该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即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程序违法。
八、(2014)卫刑终字第45号:张正和故意伤害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审法院未经质证,直接排除证据,认定上诉人提供的法医学司法鉴定结论不构成轻伤,起诉缺乏罪证,裁定不予受理系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九、(2015)亳刑终字第00395号:王守玉交通肇事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判采用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十、(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卢建文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均未经庭审示证、质证,依据《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原审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十一、(2016)黔01刑终108号:许至兴诈骗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依照《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十二、(2018)闽05刑终1573号:黄怡伟等人诈骗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八达等人犯诈骗罪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十三、(2018)冀06刑终298号:王飞、李志月诈骗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审法院违反了《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裁定发回重审。
十四、(2016)鄂12刑终100号:杨镇华诈骗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审法院将部分未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
十五、(2017)皖08刑终279号:韩厚庆故意伤害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判认定上诉人韩厚庆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
十六、(2016)鄂12刑终112号:李健、朱明雁诈骗案
处理结果:发回重审。
裁定原文:原审法院将部分未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