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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专题】工程结算第五问: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欠款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5-20 点击数:994

2011年6月最高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要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从最高院发布本条司法解释的宗旨看:保护农民工利益、防止违法分包人在收取管理费后怠于找发包人行使结算收款权利,防止发包人投资不足,仅仅在发包人处开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口子,同时限制了发包人责任承担范围并非将没有合同关系的其他违法分包人、转包人随意纳入到责任范围中,本条适用应采取谨慎原则,不得做扩大解释、也不得随意适用。


具体解释应当为:第1款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是没有争议的,就是说实际施工人以他的合同相对方为被告起诉,这是最正常的。首先是适用第1款的情况是说不突破合同相对性。第2款讲“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受理,此时为了保障最底层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防止收取管理费的违法分包人、转包人怠于与发包人结算、收款,同时也为了防止发包人投资不足引起的拖欠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该款强调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做出了限定,并不是对所有的欠款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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