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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22 点击数:300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京0108刑初1027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法定代表人贾齐。

诉讼代表人刘笑天,男,1989718日出生,被告单位运营经理。

辩护人万平,北京市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齐,男,197612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镇赉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629日被羁押,同年7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8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雁,北京市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晶,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贾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65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笑天及被告单位辩护人,被告人贾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2011121日,被告单位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经纬公司)及被告人贾齐为感谢时任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张某1(另案处理)为该单位进行集体报名和为部分不合格学员通过资格审核提供帮助,向张某1转账人民币2万元。

(二)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智联经纬公司及被告人贾齐为在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考试中为本单位学员提高分数、通过考试,先后两次通过张某1、胡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指导处工作人员贺某行贿共计人民币77.2万元。2015629日,被告人贾齐被侦查人员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楼其公司内带回接受调查。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单位智联经纬公司、被告人贾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诉讼代表人刘笑天对起诉书指控其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具体的过程其不清楚,以被告人贾齐的辩护为准。被告单位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的犯罪主体并非智联经纬公司,而是郝某负责经营的理想奥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奥丰公司),被告单位无罪。

被告人贾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提出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行贿事实其认可,但行贿理由并不是为了报考而给的答谢费,而是其和张某1首次合作保过班的费用,因为效果不好,此后其就没有再和张某1合作过保过班。第二起和其无关,其也并未参与其中,和智联经纬公司也没有关系,而是理想奥丰公司及郝某与张某1之间的合作,郝某和张某1相识在其之前,并且有亲密的关系,保过班是理想奥丰公司办的,因此向张某1行贿的事情其不知情。被告人贾齐的辩护人田晶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向张某1行贿77.2万元的犯罪主体应为理想奥丰公司及郝某,贾齐对于保过班及行贿事实并不知情,通过贾齐账户的转款由于系理想奥丰公司财务掌管而使用贾齐的银行卡,和贾齐本人无关。向张某1行贿的2万元是贾齐主动结交张某1拉关系的钱,并不是行贿款,控方就张某1为贾齐进行集体报名及不合格生源通过资格审核的指控没有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认定贾齐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且贾齐关于此2万元的坦白与揭发检举对侦破张某1案起到了关键作用,应当认定为立功。另本案存在诱供行为。综上认为被告人贾齐无罪。被告人贾齐的辩护人陆雁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考生进行集体报名和通过资格审核系考生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不正当利益,贾齐为此转账给张某12万元不应定性为行贿。涉案的58.8万元并不是从智联经纬公司账户提取,经手人也不是智联经纬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有部分资金是通过贾齐的银行卡转账给张某1,但和贾齐无关,当时公司的负责人另有他人,不应由贾齐承担罪责。

经审理查明:

一、2011121日,被告单位智联经纬公司及被告人贾齐,为感谢时任北京市海淀区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的张某1(另案处理)为智联经纬公司进行集体报名和为部分不合格学员通过资格审核所提供的帮助,向张某1行贿2万元。

二、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智联经纬公司及被告人贾齐,为在全国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考试中提高保过班学员通过率,先后两次通过张某1、胡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指导处工作人员贺某行贿共计人民币77.2万元。2015629日,被告人贾齐被抓获归案。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贾齐2015630日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其名下共有四家企业,一是200512月注册的智联经纬公司,其任法人代表,股东有郝某,该公司由其负责经营,主要从事教育、职业资格方面的培训;二是其于2006年收购的远大学校,但变更手续还没有办完,实际上由其进行管理,主要做职业资格培训;三是2008年收购的理想奥丰公司,其占股40%,现在是中和基石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基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做职业资格培训业务;四是20135月成立的中和基石公司,这个公司具有集团公司的性质,管理其掌握的全国类似的教育机构,是有限责任公司。其占股90%,郝某占股10%,其任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法人代表,负责经营活动,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职业资格培训。之前,理想奥丰、智联经纬、远大学校三家公司是三拨人各自做各自的业务,为了发挥集团优势,在20135月成立了中和基石公司,其他公司都只是作为品牌去推广。主要业务就是人力资源管理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资格培训。国家以省为单位,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考试,每年3月、9月左右报名,5月、11月进行技能考试,大约一个月出成绩。对于考生,国家在工作年限、学历、年龄等方面会有条件限制,会根据不同的考试有所区别。早些年,报名考试需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报名,个人不允许报名。2010年前后,北京开始允许个人报名考试。其经营的培训机构没有报名资质,会找有报名资质的机构帮助报名,然后根据报名情况给对方费用。职业技能考试都需要到各区的鉴定所报名,培训机构报名会有一个自己独特的数据工具录入学员报考信息,然后以自己机构的名义导入鉴定所的报考数据库。其主要是和海淀区职业技能鉴定所联系,因为其和该所的副所长张某1比较熟悉。其二人是通过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欧某科长介绍认识的。张某1帮其介绍了华夏精英公司,华夏精英帮其报名,而后其组织学员到海淀所进行报名审核,基本都能通过,有一些个别条件不符合的也会报不上,这个几率大概在10%左右,但也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学员最终能报上名。按照报考的人数,其会以每人20元的标准给张某1一些费用,但并不是严格按照人数给,只是给个大概的数目,这样给也没有和张某1商量过标准,也不是每次都给。2011年,其给了张某1两万元,是人头费。后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到2013年情况好了,就一次性给了15万元的人头费。3.4万元的事情其不清楚,需要查记账明细。会计账在20131219日记录了14万元和4.4万元两笔合计18.4万元,这和15万加上3.4万元正好相等。其记得给过张某1一笔大数,如果这笔记账是合作费,那就是报考人力一级的费用,就是保过班的费用。保过班是张某1主动提出来的,他说他有一些这个考试的资源,但具体有什么资源他没有说,只是说能提高通过率,每个学员要给他4000元,如果没有过的话会退钱给其,于是其就和学员签了保过协议。实际上,通过率并不高,张某1也没有全部退款而是说折到下次考试,后来也没有完全退。这样的学员大概有一百人左右,给了张某1四五十万元。

同年79日的供述,证实其曾供认大约在2011年年底,张某1给其打电话,称可以做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的保过,4000元一人。其就问怎么保过。张某1说可以找阅卷的老师提分。其询问能否便宜一些,张某1说他也是中间人,不能便宜,不过的话可以退钱,其就跟公司招生的负责人以及北京地区的负责人郝某说了保过班的事情,让她们对外招生。其告知过郝某,保过班的事情是和张某1合作,每人要给张某14000元,但没有说过找阅卷人提分的事。其记不清是否给过张某1保过班人员的名单,逻辑上应该是北京分公司安排名单,名单涉及智联经纬、理想奥丰、远大学校三家公司招生的总和,之后由北京分公司给张某1结钱。如果没有结钱的话,张某1应该会询问其,但张某1没有问过,所以费用应该是结了,具体谁结的其不清楚。后来其了解到有的学员没有过,就问张某1退费的事情。张某1说还要继续合作,下次再抵。其认为应该是北京公司的人就退款的问题和张某1交流过,但没交流下去,所以就由其和张某1谈。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日期为2012614日,金额为58.8万元的支出凭单其是第一次看到,其认为这笔钱就是和张某1合作的保过班的钱。但是领款单上少了几个签字,具体怎么支出的其不清楚。保过费的工作其交给了郝某,剩下的事情其就不负责了。具体什么时候将名单给的张某1,什么时间给的钱其记不清了,应该是郝某和张某1沟通的,因为他们以前就比较熟。2013年,其公司继续做了保过班,账单和公司记录的这笔18.4万元应该就是保过费,但扣减了没有通过考试的学员的费用。之所以分成几笔转账,是因为银行转账有限额。这笔18.4万元和58.8万元都是保过班的费用,但是两次不同的保过费,这些钱应该是给了张某1,但具体谁操作的不清楚,从时间段上看,当时的总经理是邵某。

同年1217日的供述,证实当时其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其现在所在的公司是中和基石公司,其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和基石公司下有智联经纬公司、理想奥丰公司、远大学校等几家子公司。智联经纬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原来是大兴区一家集体所有企业,其于2005年出资购买了智联经纬的全部股权,由其担任法人代表,实际性质变更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职业资格教育培训业务,其负责智联经纬公司的全部工作。201112月,在人力资源一级国家资格考试之后,张某1承诺可以找人给学员提分,每人4000元,其就找了10个学员想试试,每人按5000元收费,而后其预付给张某12万元,但这10个人没有全部通过,只是过了五六个人,之后其就没有再和张某1有类似的合作,其记得钱是通过转账给的张某1,这10个人的名单应该没有了。其此前的笔录里很多地方都说的是“可能”,是因为其记不清了,2万元就是保过费,其回去还看了财务凭证,其认为这笔是保过费是有证据证明的,其凭的是自己的记忆。经侦查人员向其宣读此前的讯问笔录,其表示之所以这样供述是为了保护郝某,当询问其既然想保护郝某,但是为什么在以前的笔录中还是提及郝某也有参与时,其表示其又问了一些人,讯问问了何人时,又说没有问,只是听说,讯问听谁说时沉默不语。经反复讯问,其又供称给张某12万元是因为他在职业资格报考上给其提供了帮助,这是为了感谢他。2012年初,张某1主动说起做人一保过的事情,其在外面也听说过保过班的事情,觉得张某1有渠道,就去问张某1,张某1表示要去问一问,问过之后答复其可以,每人4000元,并说只是帮忙,这钱他一分不拿,他找的是谁其不清楚。后其和郝某说了此事,人一学员正常培训收费是4800元,其和郝某决定向学员说明,参加保过的每人多收5000元,最后收了多少记不清人数了,因为其没有经手。其看过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凭据,是理想奥丰公司学员的名单,当时是其给张某1发的邮件,当时其知道有多少人,但现在记不清了,应该是147人的名单。财务上有徐某、郑某1操作,由其作出决定取钱,其和徐某说过,和郝某也说过,具体怎么操作其记不清了,就是让下面的人去办,其没有直接安排由谁去取钱,没有经其指示财务人员不会去取钱。钱给完后郝某向其汇报过,说事情办完了。具体给钱的时间其记不清了,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2012614日的金额为58.8万元的财务凭证的时间和金额其认可,这笔钱就是保过费。关于保过班学员未通过退费的问题,其或者郝某肯定跟张某1提起过,但张某1说让没过的去补考,保过费也没有退。后期是否有新增的保过学员其不清楚,保过班2013年就不做了,邵某是当时北京的负责人,其只看公司的账目,具体操作其不参与。后期有过新增的保过班学员,具体多少不知道。侦查人员向其出售的公司财务记录其认可,201312月两笔共计18.4万元的帐就是给张某1的保过费,怎么给的其不清楚,是下面的人操作的。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海淀区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所副所长,主要负责协助所长工作和一些业务工作,业务工作主要包括全国统考的考试资格审核、考场的准备和管理、全市统考和专长考试的资格审核、考评员派遣、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等等工作。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两次,考生可以在北京授权的各区,根据自身条件报名,进行资格审核预约,而后到预约的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现场审核并交费,而后按照程序参加考试、公布成绩、领取证书等。根据考生报考资格等级不同,有不同的报考条件,考生可以自己报名,也有培训机构会代考生报名,培训机构是有区别的,有的经过人社局的审批,有办学许可证,有的则没有,他们就是打擦边球。海淀区比较欢迎培训机构组织学员集体报名,因为每天的预约量都很大,集体报名可以减轻报名现场的人流量,所以其单位默许一些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集体报名。如果遇到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拿着很多资料集体报名,认识的其就不说什么了,不认识的就会问一下是哪里的。比如其认识的智联经纬公司就是没有资质的培训机构。2008年,人社局职业鉴定中心的欧某介绍其和贾齐认识,让其看看他们能不能在海淀报名考试,因为和欧某关系好,其就同意了。没过多长时间,贾齐就跟其联系,说组织学员到海淀报名的事情,因为他们单位没有资质,所以集体报名不一定能报,找了其当然就可以了,因为其是主要负责考试资格审核的领导。还有一个可能是别的区考生量大,为了分流,他就到海淀来报名。贾齐曾和其说过,有些学员条件差,可能过不了关,看其能不能帮忙,其当时拒绝了。后来贾齐向其要银行卡号,说要给其钱,缠着要了好几次,后来其烦了,就给了他一个卡号,贾齐陆陆续续向这张卡汇款了七八万元,给了几次以后,其让他不要再打钱了,之后就没有再给。贾齐给其钱,最主要的就是其让贾齐的单位在海淀能够报名。2012年前后,贾齐问其能不能在学员考试之后把分数提到及格线,其找了胡某,胡某说每个学员收3000元,能找人把分数提到及格,并说其二人不能白干,每人收500,这样每个学员收4000元。贾齐后来让其帮忙给100多人提分,通过邮箱把姓名和准考证号发给其,其再发给胡某,至于是不是真的能提分其不知道,好像有很多人没过,反复补考,其觉得这个事情不靠谱,就不再做这个事情了。贾齐为了提分的事情一共给其50多万元,其中40多万是现金,2012年其去磁器口找贾齐拿过一次钱,其留下了六七万元,剩余的给了胡某。其余的打到其那张卡上,有30多万元给了胡某找的人,剩下的其和胡某分了。贾齐给其卡上转过的20.4万元有8.4万元可能和提分有关,剩下的10万和2万元应该是好处费。后其改变证言,称智联经纬公司的贾齐为了答谢其同意集体报名,曾给其好处费2万元。收取人一保过费开始是现金,后来是转账。收现金是在崇文门附近,贾齐的公司当时在那里,其开车过去的,贾齐或者他们公司的财物徐某或者郝某给其送的钱,至少这三人中的两人一起送来的。总共有三四次,一共收了60多万元。201311月、12月,贾齐通过转账给其18.4万元,应该是最后一笔关于帮忙提分的费用。其还曾供称,20126月人一考试之后,贾齐给其一个140多人的名单,过了几天,贾齐说把钱给其。之后一天的下午6点左右,其到磁器口贾齐公司的楼下取钱,郝某和她们公司的女财务把钱给其送下来,是50多万现金,装在手提袋里。其拿到钱就给胡某送去。二人按照500元一人的标准各自拿了,剩下的是送给胡某找的那个人,胡某还说一会儿就送去,其没有跟着去送钱,也不知道要送给谁。第一次考试后,有不少学员没有通过,贾齐问其怎么办。其询问胡某,胡某问完后答复说可以补考,成绩差不多的就可以通过。其原话回复了贾齐,补考的事情拖拖拉拉弄了有一年,期间贾齐给其送过补考学员的名单,2013年底,贾齐还给其转账18万余元,就是后几次新增的保过班学员的费用,其取出以后给胡某送了过去,并对胡某说以后不做这个事情了。

3、署名为邵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曾在智联经纬公司任职,负责招生及运营工作。2013年,曾以保过班的名义招收人力一级学员,承诺不过退费,实际通过率很低,大部分学员都全额退费,后期没再招收此类学员。是否通过公关能提升通过率其不清楚,其和张某1的接触都是工作关系,没有经济往来。

4、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012月,其在理想奥丰公司任财务。2012年智联经纬公司和理想奥丰公司合并,其于当年6月调到智联经纬公司做财务,负责核对全国所有分公司的流水账目。20137月,中和基石公司成立,其到该公司任财务至今。其公司宽信财务系统记录了贾齐招商银行尾号为0188422710919099的个人账户,这些都是贾齐个人供公司使用的账户,经过检索,贾齐尾号9099的账户在2011121日与张某1发生了一笔2万元的转账,记账为考务费,当时其不是负责人,所以具体情况不清楚。贾齐0188的账户在201311月有35万元共计15万元给张某1的转账,1210日有3.4万元给张某1的转账,经过检索,其没有发现对应的记录,但是20131219日有一笔14万元和一笔4.4万元的付款记录,这两笔应该就是对应的记录。20126月,郝某或者贾齐问其账上有没有五六十万元的现金,其查询后有,贾齐或是郝某说王某那边要交报名费,让其准备好。后王某交来了单子,其就从北京奥丰远达信息咨询部(以下简称奥丰远达)的账上转出58万元的现金到郑某1的卡上,然后郑某1到银行取现,并且安排了张某2陪同,但是谁安排的其记不清了。钱取回来以后可能是给郝某了,其记不清。经侦查人员向其出示2012614日人力一级保过费58.8万元的财务凭证,其称该笔支出应该是智联经纬公司保过费用的支出,保过费用其不清楚是怎么回事,智联经纬公司教务上的支出一般是报考费、资料费,不会写保过费,但财务方面会把教务方面的支出做成报考费。2011年底成立的智联经纬教育集团只是名义上的,并没有工商注册,该集团负责统一经营管理智联经纬、理想奥丰和远大学校三家公司,201211日,这三家单位合账。这张单据上有郝某的人名章,但其观看上面的日期,这个人名章应该是钱支出之后盖上去的。公司所有的钱由贾齐调配,郝某可以支出,但需要贾齐同意。从公司财务的流程上看,是需要郝某签批的,但每笔费用的支出,都需要贾齐的同意,然后走一下郝某的签批程序。郝某在的时候,她会签字审批,郝某不在的时候,会由其或者贾齐拿着郝某的人名章盖章审批。郝某的人名章平时就放在其这里,贾齐也可以用。其忘记这张单据上的人名章是其还是贾齐盖上去的了,但这钱肯定是经过贾齐同意的,贾齐会告诉其要支出这笔钱,也有可能是郝某来告诉其做支出准备。奥丰远达没有实际业务,三家单位的教育培训业务和奥丰远达也没有任何关系,只是通过奥丰远达走账,这张单据上落了奥丰远达的章,这是不对的,这笔钱应该是智联经纬的事情,应该落智联经纬的章。

5、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20081月,其创办了理想奥丰公司,任法人代表,20084月,理想奥丰公司的法人变更为贾齐,2013年,其用理想奥丰公司的股份兑了股,成为中和基石公司的股东。20126月,其担任智联经纬公司的执行总经理期间主要负责公司的市场宣传、招生、学员的服务管理和财务执行审批。智联经纬公司的财务审批首先要由各部门的执行人向部门经理提交财务申请,部门经理审核后向财务部提交财务申请,财务部审核资金、属实情况,核对票据,财务部签批之后需要其签字批准,其会把所有超过3000元的大项支出以电话告知贾齐,贾齐同意的话其就签字,贾齐不同意,这笔财务审批就会退回。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日期为201264日,金额为58.8万元,名目为人力一级保过费的财务凭证上的人名章属其所有,但需要说明的是,当其在岗时其会亲笔签名,其不在岗时会盖其名章,人名章由财务部的张某2或徐某管理,这张单据上的签字像是王某的。智联经纬公司开过这样的保过班,就是承诺学员报名缴费后,考试未通过的,之后的培训、考试都不用再交钱,两年内考不过,公司全额退费。从单据上看,这笔钱肯定是支付了保过的费用,但具体去向其不清楚。当时,其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崇文区磁器口新城文化大厦B座。其认识张某1,他是海淀区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副所长,2012年时,其没有在单位见过张某1。其还曾提供过证言称,理想奥丰公司和智联经纬公司合并后进行了股权对冲,名义上成立了智联经纬集团,统一管理上述两个公司,还成立了北京分公司,管理两家公司在北京地区的业务,但智联经纬集团和北京分公司都只是名义上的成立,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合并后,其担任副总裁,但没有实际的管理权,股权占比还逐渐减少,所以很少去公司。2012年,其因为身体原因,4月底至5月底,7月初至8月底基本在家休养,其他的时间也很少去公司,而且也不管事,主要负责各分公司总经理的培养,其他工作不参与。奥丰远达不开展实际业务,就是开设账户接受学员缴纳学费,智联经纬、理想奥丰、远大学校三家机构的学员都可以在奥丰远达缴纳学费。智联经纬、奥丰远达、理想奥丰、远大学校都是贾齐在经营管理,这几家公司的财务都是混同的,由一个财务部管理。2012年的时候,徐某担任会计,负责做账;郑某1是出纳;还有一个会计叫张某2,其他还有至少三个人,但其记不清了。财务工作由贾齐主管,这是其二人商量好的,都是口头上的约定。58.8万元财务凭证上的人名章其不知道是谁盖的,2012年的时候其有人名章,可能在张某2、徐某那里,也可能是贾齐保管。其不分管财务工作,公司的财务支出必须向贾齐申报,贾齐同意才能批款,不用经过其,贾齐可以授权,也不用向其汇报。其认识张某1,但和他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找张某1办过保过班的事情。2012614日,其没有和张某1交接过这58.8万元,徐某也没有给过其这笔钱。奥丰远达除了收学费,是否还参与其他经营中的财务工作不清楚,具体可以询问财务。理想奥丰和奥丰远达在2012年都是由贾齐经营管理,没有其他人参与。2017427日,郝某再次接受询问,称智联经纬公司、理想奥丰公司、奥丰远达、远大学校4家公司进行了合并,内部称之为智联经纬教育集团,但未作工商登记,重新计算后贾齐占股90%,其占股10%。这4家机构都是同一拨人在运营管理,由贾齐负责,借用奥丰远达的壳做一些现金提现,其他三家机构以各自的品牌招生,但是同一财务运营管理,统一培训。合并之后,所有的财务收支管理都是由贾齐负责,由他安排财务人员办理,不让别人插手。智联经纬、理想奥丰、远大学校都对外招生,存在招生主体和开票单位不统一的情况。201111月和20125月的这两期保过班也没有一个固定的招生主体,三家机构都对外招生。涉案58.8万元的支取其不了解具体情况,其没有参与提取这笔钱或者像张某1转移这笔钱。

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010月,其到理想奥丰公司工作,2012年上半年,理想奥丰公司和智联经纬公司合并,其担任了智联经纬公司的考务、教学经理和学术总监。年底,其担任了智联经纬公司的财务。2013年,担任中和基石公司的财务。20125月,其任考务经理的时候,直属领导是郝某,各分校学员报考情况报告给其,其汇总后向郝某汇报。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日期为2012614日,金额为58.8万元,科目为人力一级保过费的财务凭证是其填写的,肯定是有147个人报名考试,其才会填这样的单子,保过班是其公司的一种班型,就是保障通过班。是谁让其操作的这张凭单记不清了,但只能是郝某、贾齐、徐某三人中的一人。只有智联经纬公司替学员报考时,才会出现代付报考费用的情况,人力一级的报考费是130元,这张凭单上填写4000元肯定是有人指示其写的,其虽然是领款人,但钱的去向其不清楚,可以查询出纳郑某1的记录。2012年,贾齐、郝某都在公司工作,其直管领导是郝某,和郝某的联系更多一些,工作上有需要向她汇报的基本都能找到她,没听说郝某在2011年和2012年的时候得过产后抑郁症。这张财务凭单上郝某的签名是怎么产生的其不清楚,其把支出凭单交给财务后,由财务找郝某签批,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7、证人郑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3月到奥丰远达工作,担任考务,201110月或是11月,主管领导换成了王某。20124月调到财务部工作,负责收入、支出,主管领导是徐某。20138月调到中和基石公司财务部工作。20124月,其到财务部工作后,用其名义办了一张华夏银行、一张招商银行两张储蓄卡,其公司各分校收取现金学费后都会存到这两张卡上,为了方便支取现金,其还办了一张浦发银行卡。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日期为2012614日,金额为58.8万元,科目为人力一级保过费的财务凭证,肯定是徐某把单据给其,让其操作的,从单子的日期上看,当时很紧急,徐某让其先把钱付了,然后她再找郝某补签字,上面盖的转账收讫章肯定是盖错了,应该是转账付讫章,而且也不是通过转账支付的,而是取回现金支付的。其记得不是徐某,就是徐某安排其操作的,先从浦发银行对公的账户,也就是奥丰远达的账户,打了56万元到其个人浦发银行账户上,而后其预约了取现60万元。次日,徐某又转了2万元到其账户,当天,其取现58万元,经调取交易明细,是在2012615日下午442分,在东单的浦发银行长安街支行取现,当时应该是张某2陪着其去取的。取完钱回来,徐某还让其到公司楼下的华夏银行取了8000元,并说晚上要用。按照公司规定,除了徐某以外,就算是贾齐、郝某从公司领钱都需要,但其看了记录,上面支取人没有人签字。钱交给徐某以后,其就没有再接触过这笔钱,按照公司制度,也不会让王某拿这么多钱,其不认识张某1,领导也没有安排其拿着钱到楼下去送。其和徐某两个人在一起办公,在外屋,里屋是郝某,15日当天郝某应该是不在,其取钱的事情郝某不一定知情,但支付这笔钱需要郝某审批,徐某肯定要向她汇报。郝某都是用印章代替签字,就算她人在也会用印章,其见过徐某使用郝某的人名章,但都是当着郝某的面使用。

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26月某日,其曾受徐某之托,陪同郑某1到银行取回大笔的现金,送到了财务室。

9、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后,张某1说认识一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不错,实力也很强,想办一个人力资源一级的保过班,问其能不能找到人帮忙给学员提分达到及格,其答应帮忙问问。而后其找到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贺某询问能不能帮忙。贺某说人一阅卷、登分都不在他那里,是在人社部的劳科所,并答应帮忙问问。过了几天,贺某说人数不多的话可以,到时候找劳科所的人帮忙。2012610日左右,张某1给其打电话,说一会儿把保过班的名单和钱送过来。晚上七八点钟,在东中街某楼前,小区外的马路边,张某1开车过来,交给其两个袋子,说一个是成本,一个给其。这两个袋子一个装了30余万元,一个装了几万元,加起来40多万元,同时,张某1还给其一份100多人的名单。过了两天,其将名单交给贺某,但没有给他钱。一是要看看结果,二其也没有想好怎么把钱给贺某。成绩出来以后,贺某说这批学员的素质不错,大部分都通过了,他应该是照着名单看过成绩的,也有可能个别学生确实通过它帮忙找人提分通过了。其问没过的怎么办,贺某说差的太多没有办法,让他们再补考。其认为可以给贺某感谢费了,正好在201211月左右,为了解决上次考试学生没有通过的遗留问题,其又找贺某帮忙,贺某说成绩不要太差,让他们补考。然后其就表示了感谢。其记不清是给的现金还是转账。2013年,张某1又因为保过班的事情给过其10几万元。其只给过贺某20多万元,请托贺某帮忙保过班的事情没有其他人知道,其不认识劳科所的人。为了保过班的事情,除了贺某其没有请托过别人,贺某也没有说他是如何从劳科所打探消息的,其也没有问过。其还曾提供证言,称201212月,张某1又给其40多人的名单,让其看看成绩。其打电话给贺某,称上次人一不过的名单已经拿到了,要找他一趟。2013年初,其拿着名单和25万元的现金去找贺某。见到贺某,其说把上次的钱给你,一人一半,还有3万元是感谢劳科所的钱。贺某没有说什么就收下了,而后各自离开。

10、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人一考试之后,其负责接受各省邮寄的试卷,转交劳科所进行统一阅卷。2012年,胡某请托其运作提分,其答复说人一阅卷由人社部劳科所负责,其没有办法提分,并答复还是要靠加强培训,但胡某还是坚持让其帮忙,其答应试试看。过了几天,在成绩出来之前,胡某给其一份140多人的名单。其看到名单后就答复说人数太多,不可能全部通过,胡某还是让其试试看。后来其挑选了20多个年纪大一些,有一定工作年限的考生,这些人其觉得通过的可能性大,交给了劳科所的岳某。其在工作上和岳某接触比较多,考虑到碍于情面,可能不会被拒绝。岳某拿到名单后,说人数太多,是否合格要根据合格标准。其说按程序办,如果可以,还请多关照。阅卷之后,劳科所会提交成绩花名册,因为工作关系,其能直接拿到,然后,其照着名单看了一下,觉得通过的人员还挺多,就把大致情况告诉了胡某。201212月某晚,胡某约其在楼下见面,并交给其第二次保过名单,二人说了一下加强培训的事情。胡某问是否需要感谢帮忙的人,还问多少钱合适,其说让他看着办,胡某就拿出一个袋子,说3万给帮忙的人,22万给其,其推辞了一下,但最后还是收下了。第二次,其还是挑选了10多个人出来交给岳某,让她帮忙。成绩出来以后,其看了一下,感觉整体合格情况还可以,就告知了胡某。2013年,其告诉胡某不要再做保过班的事情了。

11、证人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人社部劳科所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室主任,负责研究室的各项工作,同时也是人力资源考试命题组的负责人。人一考试结束后,劳科所会组织阅卷,成绩出来以后会交给各中心的负责人。形成成绩的软件是其他单位开发的,其不能修改,在阅卷期间,不会对某人的成绩进行关照,都是按照标准进行评分,达到60分才算及格。在阅卷期间,个别的时候贺某找过其,一般是在考试结束后,会有个别关系找贺某,他觉得推辞不掉,就会让其帮忙关照,同时会给其名单,上面有考生的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少的时候有几个人的,多的时候有上百人。给其上百人的名单的时间是在20125月和11月考试之后,贺某说这些推不掉,是领导的关系,看着接近的,差不多的,能不能关照一下,让他们过了。其答复说是有原则的,太差的不行。贺某给的名单都是发到其电子邮箱,但是因为其很反感这个事情,名单都已经删除了。其将此事报告了所长郑某2,因为劳科所和中心的合作关系,所长会同意让一些接近及格线的考生通过,具体说就是每次考试,劳科所会对全部考生的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如果整体考试不理想,会划定一个提分线,比如55分,然后达到55分到60分之间的考生,都会提高成60分让他们通过。整体提分之后,贺某的名单中还会有些考生不能通过,劳科所会再放宽5分进行个别提分,再低就不能提分了。其和贺某没有经济往来。

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鉴定中心和劳科所的工作对接具体就是贺某负责,劳科所会把成绩花名册提交给贺某,贺某会验看一下,然后交给其一份纸质的成绩花名册,其会签字同意下发,阅卷评分之后的成绩不会再有改动。

13、证人郑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劳科所所长,岳某曾向其汇报过贺某找她提分的事情。其跟岳某说划出一条线来,分数不能太低,差不多就让一些人通过,要是成绩太低,也不能让他们通过。但具体调多少,会根据每年考试情况来定。有的时候,劳科所把调完的成绩返回中心,贺某接到时还不满意,觉得有些没有照顾到,还要求改成绩,其也只能听他的,重新再调分,因为贺某不同意,成绩报不出去,这样做也是为了维系合作关系,完成工作。其和贺某没有经济往来。

14、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贺某的妻子及家中的财产情况。

15、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实智联经纬公司、中和基石公司、理想奥丰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

1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证实技能鉴定管理中心系事业法人,以及被告人张某1、贺某的任职情况。

17、张某1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2011121日,张某1收到贾齐汇入人民币2万元。2013116日,张某1收到贾齐汇入35万元的转账,共计15万元。20131210日,张某1收到贾齐汇入3.4万元人民币,同日取出15万元。

18、贾齐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贾齐的招商银行尾号9099的账号于2011121日向张某1账户转账2万元。2013116日,贾齐招商银行尾号为0188的账号向张某1账户分3次转账共计15万元;20131210日,向张某1账户转账3.4万元。

19、支出凭单,证实2011121日智联经纬(北京)费用支出凭证,内容为收款单位:智联经纬(北京)培训中心财务部,付款单位:1111期人力高师考试费预付款,课程名称报考费用,金额2万元,操作员盛贞铭,收款人、付款人处空白。2012614日支出凭单,内容为即付2012-05期人一保过费用133+14=147人*4000/人款,金额为58.8万元,领款人为王某,上面加盖有郝某的人名章及奥丰远达财务专用章。20131219日智联经纬(北京)费用支出凭证,内容为收款单位:智联经纬(北京)培训中心财务部,付款单位:1311期人力一级协议合作费(扣减往期人数,北京本期),课程名称为合作结费,金额为14万元,付款方式现金,操作员侯某,备注张某320131219日智联经纬(北京)费用支出凭证,内容为收款单位:智联经纬(北京)培训中心财务部,付款单位:1311期人力一级协议合作费(杭州1人、西安2人),课程名称为合作结费,金额为4.4万元,付款方式现金,操作员侯某,备注张某3

20、郑某1交易明细,证实郑某1的浦东银行账户于2012615日支取人民币58万元。同日,郑某1的华夏银行账户ATM取款人民币8000元。

21、保过班名单,证实5页共计147人的人力资源管理师学员名单,其上加盖有奥丰远达财务专用章。后附加盖有智联经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20125月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海淀审核393人名单,与前述147人名单中有部分人员相同。被告人张某1的邮箱中所提取的4页共计157人名单与147人的名单基本吻合。

22、邮箱截图,证实在被告人张某1的邮箱内提取名单的情况。

23、审批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1负责审核全国统考的审批记录。

24、报名汇总清单,证实智联经纬公司代学员进行全国统考集中报名的情况。

25、到案经过,证实2015629日,侦查机关在查办张某1涉嫌受贿一案中,发现贾齐涉嫌单位行贿的线索,并于当日至中和基石公司的办公场所将贾齐带回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被告人贾齐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贾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并于71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法庭质证,被告人贾齐对其在侦查阶段所做供述提出异议,辩称最初的认罪供述是在侦查人员毕检察官的诱导下做出的,其误认为事情并不严重,而且很多事情其不想再把郝某牵扯进来,所以就把事情揽在自己身上,实际上和张某1合作保过班的是理想奥丰公司及郝某,和其以及智联经纬公司无关。后期其被取保候审之后,因为被告知只有不翻供才能保持取保候审的状态,所以就继续了以前的认罪供述。其银行卡就放在公司的财务,卡和转账并不由其掌管,除了第一笔2万元其知情外,后续的转账其根本不知道,只是看了侦查人员向其出示的书证后,其猜测着进行了供述。对证人张某1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147人保过班的确有,但不是其做的,名单可能是通过其邮箱发送的,但是不是其发的其记不清了,有可能是别人发的,其没有给张某1大额的现金,也没有请托过147人保过班的事情,也没有安排女员工给张某1送过钱。对证人徐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徐某没有如实陈述事实。对郝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郝某不能代表智联经纬公司,支出大额资金也不需要向其汇报,理想奥丰公司的经营管理在2012年是郝某负责,没有其经手签字的任何凭证,其在当时只负责智联经纬公司的经营管理,郝某所说的4家公司合并是虚假的陈述,58.8万元是奥丰远达账户支出的,和其无关。对王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辩称王某不是智联经纬公司的员工。对其余证据未提出异议。诉讼代表人的质证意见与被告人贾齐一致。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辩护人的意见与贾齐基本一致,并认为徐某所称不属实,实际上贾齐并不负责理想奥丰公司的财务及管理工作,相应的工作是郝某负责。关于被告人、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异议,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评判。控方提供的邵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因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排除。其余被告方未提出异议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1、 支出单、报名表、收据、刷卡单,证实郝某在日期为20111229日,科目为即付北京高师渠道费65*4500款,金额为29.25万元的凭单上签字,领款人为童某。考期为201111月的理想奥丰公司开办的人一保过班报名表存根、收据、刷卡单,证实当时理想奥丰公司曾开办过类似的保过班。

2、支出单、涉本案2012年的保过学员名单报名表存根、收据、刷卡单,证实与涉案学员签订保过班的协议主体是理想奥丰公司。

3、费用报销单,证实20111017日费用报销单,摘要为全国统考公关费(海淀),金额为1779元,领款人为童某,主管签字倪某(贾齐称系郝某别名),随附发票付款单位为理想奥丰公司。2013325费用报销单,摘要为郝老师(贾齐称系郝某),海淀鉴定所公关费,金额700元,领款人为郝老师,审批人为邵某,随附发票为理想奥丰公司。用以证实郝某与海淀鉴定所的人员有长期紧密的联系。

4QQ空间动态,证实被告人贾齐与张某1QQ空间三年多无互动,张某1QQ空间在201272日有郝某、童某的留言,2013215日有郝某的留言,54日曾有童某的留言。用以证实郝某及其身边的人员与张某1关系密切,贾齐加张某1QQ好友的时间晚于郝某等人,且关系并不密切。

5、理想奥丰公司2008年至2013年的工商备案材料,证实被告人贾齐于2008年以公司股权投资收购的方式,成为理想奥丰公司股东,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某,股东及出资额为:陈某、货币5.01万元;郝某、货币0.99万元;贾齐、货币4万元。理想奥丰公司于2013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贾齐,企业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股东由贾齐一人出资改为中和基石公司一家出资。

6、理想奥丰公司2012年股东会议决议、与智联经纬公司合并协议、股权赠与及代持协议,证实理想奥丰公司与智联经纬公司合并时协议约定合并后智联经纬北京地区业务及人员资产并入理想国际公司,理想奥丰公司作为智联经纬集团北京分公司实体继续经营,贾齐将自持的15%的股份赠与郝某,赠与后,郝某持股40%,贾齐持股55%。后贾齐代王力持股3%

7、传票、起诉书、报名表、收据、服务承诺书、判决书、裁定书,证实岑某于2012815日报名参加了理想奥丰公司主办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专业课程,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承诺书中称在学员在规定期限内考试未能全部合格申请毕业拿到学士学位的,可以享受全额退还培训费。后岑某以理想奥丰公司违约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收据的名称为智联经纬教育集团(理想国际)收费专用收据。张某于2013728日在理想奥丰公司办理的项目以及管理师、采购师一级取证班接受培训,且得到了退费的承诺,后因多次考试未能通过,将理想奥丰公司诉至法院。

8、退费申请单,证实20123月及4月的退费申请单上盖有郝某的人名章。

9、理想奥丰公司2012年支出凭单4张、2013年理想奥丰公司记账凭证,证实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盖章的为郝某及邵某。

10、照片,证实名为徐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内容与本案无关联。被告人贾齐称该证据可证实郝某、徐某、王某关系密切。

11、署名为陈某的字条一份,日期为201654日,内容为当日陈某从贾齐处取走北京奥丰远达信息咨询部手续1套(含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公司运营手续)。自此以后,奥丰远达信息咨询部经营事项与贾齐无关。此前该咨询部人力资源、劳务合同事项应由理想奥丰公司承担。

12、智联经纬公司2010年、2011年支出凭单,证实智联经纬公司的支出凭单上有贾齐本人签字。

经法庭质证,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出示的渠道费支出单和保过费名目并不一样;2011年理想奥丰公司的学员报名表和本案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关;贾齐提供的报名表只有一部分与本案涉案学员名单一致,对于2011年的报名表表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张某1与郝某是否相识,是否关系密切与本案的定性无关;辩方的证据并不能得出证人徐某、郝某等人关系密切,进而陈述不实的结论;关于公司的合并及股权转账,公诉人表示该部分证据可以印证郝某的证言,证实贾齐系理想奥丰公司和智联经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证据,本院将结合控方证据综合考虑,并对其予以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贾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贾齐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所提的异议,及其据此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后认为:被告人贾齐虽在庭审中辩称在侦查阶段因受到侦查人员的引诱而做出了认罪供述,且做出认罪供述的原因一是没有认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二是为了保护郝某,不想牵扯到其他人。但是,贾齐作为接受过高等教育,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于自己的认罪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清醒正确的判断。且其与郝某并无特殊的感情基础或利益纠葛,仅仅出于善意,就将涉及刑事犯罪的罪责一己承担,这种说法难以令人信服。且在被告人贾齐的认罪供述中,也并没有将郝某完全撇清,而是称将保过班及与张某1的关系告知过郝某,且将具体工作交郝某负责,并非其庭审中所谓的为保护郝某而一己承担罪责。被告人贾齐的当庭供述及辩解自身就存在矛盾。公诉方提供的张某1的供述非常稳定,供述了其接受贾齐的不法请托及贿赂款的完整过程,可以与贾齐的认罪供述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贾齐在自认此前就因公司事宜请托过张某1,并通过个人账户转账给张某1行贿,以及在案的后续转账记录,已经基本勾勒出贾齐为公司利益而请托张某1办理不法事项,并行贿的犯罪事实。综合分析证人徐某、郝某、王某、郑某1的证言,这些证人所陈述的智联经纬公司、理想奥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运营模式与贾齐的认罪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没有刻意的将责任推在贾齐身上,而是较为客观的陈述了贾齐、郝某等人的作用,由于时间久远,这些证人在一些环节上记忆模糊实属正常,但这些证人也就各种可能性进行了客观的陈述,并无偏颇,没有刻意袒护郝某。被告人及辩护人有关本案存在诱供行为,证人与郝某存在利害关系,被告人供述及部分证言不应采纳的辩解无事实及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郝某是否和张某1有亲密关系,二人之间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贾齐是否构成犯罪无关。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在办理保过班的过程中,理想奥丰公司是主要的招生主体,控方现在虽仅针对智联经纬公司提起了公诉,但由于智联经纬公司与理想奥丰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证人亦证实智联经纬公司、理想奥丰公司、远大学校等单位的运营属于一套人马,多块招牌的混同经营方式,各涉案单位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及行贿行为,智联经纬公司亦参与其中,理应承担相应的罪责。被告人贾齐归案系由于侦查人员在侦办其余案件过程中,发现其犯罪线索,并将其抓获,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及立功情节。被告人贾齐、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贾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贾齐均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北京智联经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贾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84日起至20187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鹏展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民

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方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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