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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与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141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8民初50289

 

原告:葛优,男,1957419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大道89号正中时代大厦A2907室。

法定代表人:李远逢,董事长。

原告葛优诉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彦信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链接及侵权图片;2.判令被告在其涉嫌侵权的微信公众号东彦信车贷通(微信号:×××)中发布主推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使用情况;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00 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10 000元,共计310 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葛优,系我国内地著名男演员。原告获知,被告于201679日在其主办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东彦信车贷通(微信号×××)中推送了标题为《人生艰难百态,尽在这一躺》的文章。该文章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进行加工修改,宣传汽车贷款业务。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肖像图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或与被告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然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造成了诸多误解,侵犯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深圳彦信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对运营的公众号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于201679日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标题为《人生艰难百态,尽在这一躺》的配图文章,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多张肖像图片及加工修改过的图片,但被告使用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并非被告原创。第二,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开支部分过高,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此获得的利益,被告使用的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并非被告恶意修改或加工而成,被告侵权恶意较小。另从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公众号显示的阅读量可以看到,涉案文章的阅读量仅113,公众号关注人数仅99人,可以证明传播范围较小。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关于经济损失及开支部分过高,恳请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深圳彦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其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

微信公众号东彦信车贷通(微信号×××)帐号主体实名认证为“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3116号公证书显示,201679日微信公众号东彦信车贷通发布《人生艰难百态,尽在这一躺》文章。

涉案文章共使用了11张含有葛优肖像的图片。        涉案图片右下方有东彦信车贷通的字样。文章末尾有“您有汽车贷款需求 找不到放心的平台 联系我们吧!”等字样,并附有深圳彦信公司的联系方式与联系地址等信息。涉案文章右侧有微信公众号东彦信车贷通二维码。

葛优主张其肖像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提交了“葛优”百度百科内容打印件以证明其知名度及影响力。

葛优主张合理开支,称包含公证费、律师费,未提交相应票据。葛优提交的(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3116号公证书公证了涉案文章。

另查,深圳彦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根据葛优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涉案文章中图片与葛优肖像的同一性。葛优对《我爱我家》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为展示公司形象,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各类信息,亦属于公司经营行为。深圳彦信公司未经葛优许可,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葛优饰演电视剧的剧照并进行修改,借“葛优躺”的网络热度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介被告微信公众号及产品,具有商业性使用性质,其该使用行为侵害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葛优认可深圳彦信公司已经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且葛优在诉讼中撤回对深圳彦信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葛优要求深圳彦信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深圳彦信公司因此获得的利益,考虑到推送该文时,“葛优躺”为社会热点话题,深圳彦信公司的行为意图更多凸显在蹭热点话题,保持公众号推送文章形式上的风趣活泼以及公众号推送的时效性,从文章内容以及含有葛优肖像的图片本身来分析,一般的公众并不会认为深圳彦信公司利用葛优的知名度为其企业经营做广告宣传,也不会将葛优视为深圳彦信公司的商业代言人,另外,因涉案图片多为剧照,本案判决仅涉及葛优个人的肖像权,应为剧照权利人留有部分赔偿份额。综上,对于葛优主张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深圳彦信公司对葛优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范围、时间和影响酌情判定。葛优主张的合理开支过高,本院根据其提交公证书及律师出庭情况酌情判定。

被告深圳彦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东彦信车贷通”(微信号×××)中,发布主推文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葛优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葛优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葛优赔偿经济损失25 000元及合理开支1250元,以上共计26 250元;

三、驳回原告葛优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彦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张颖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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