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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2179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10736号
原告:方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娟,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女,1927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方某与被告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原告方某的起诉状。原告方某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撤诉。
审 判 员 张 艳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传生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