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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与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3-01 点击数:2179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9民初10736

原告:方某,男,1963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娟,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珊,北京市延庆区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女,19273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方某与被告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927日收到原告方某的起诉状。原告方某于201810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某撤诉。

审  判  员   张 艳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传生
书  记  员   李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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