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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涉嫌非法买卖外汇达12.2亿元人民币 19人受审
发布时间:2018-12-03 点击数:651
中新网丽水12月2日电 2日记者获悉,浙江青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外汇达12.2亿余元人民币的非法经营案件,19名被告人受审。
2017年10月12日至12月4日期间,被告人马某在青田、温州、义乌等地,从被告人叶某某、杜某某等人处收购欧元、美元、港币等外币,并让被告人马某某、王某到温州机场从上述人员处收取收购来的外币,后运输至广州、深圳等地,转卖给上家被告人林某某,累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人民币达12.2亿余元。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马某某等3人在温州机场和广州机场运输外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欧元602.946万、美元8.2万、港币110万。随后涉案的林某某等其他16名被告人陆续到案。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马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达100万美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通常被称为“黄牛”的叶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等被告人,以赚取差价牟利为目的,从散户手中收购外币后转卖给自己的上家,同样涉嫌非法经营罪。
至于本案中的何某某、朱某某等人,明知相关被告人非法从事外汇买卖,仍帮助将收购来的外币运送至温州机场给被告人王某、马某某等,也涉嫌非法经营罪,要特别引起重视。
案件经过两天的法庭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当地检察官提醒,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将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同时提醒广大华侨应严格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及经批准的其他机构购买或卖出外汇,切勿因贪图方便、小利而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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