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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三年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
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数:486
北京青年报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3年至2018年10月,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2.8万余件,包括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有效保障受不法职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2015至2017年,全国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2万件,共使用司法救助资金26.7亿元,案均救助金额2.2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当日发布了10件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在“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中,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刘学娟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并对刘学娟进行逮捕。其间,朝阳分局扣押冻结刘学娟涉案款项共计639万余元。2010年8月18日,朝阳公安分局以刘学娟涉嫌诈骗132.6万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全部涉案款项639万余元一并随案移交。2011年11月7日,朝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学娟有期徒刑11年,罚金1.1万,并将扣押冻结款项中的132.6万发还某乡政府,1.1万用于执行罚金,余款506万余元(含冻结账户期间孳息1万余元)退回。
2014年,某乡政府向朝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学娟返还238万余元补偿款,法院判决刘学娟返还。朝阳公安分局决定解除扣押并发还267万余元剩余款项,但未提及利息。随后,北京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依法予以变更分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赔偿决定,并责令朝阳公安分局解除对267万余元的扣押,发还赔偿请求人,并支付相应利息。
北京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对涉案款项进行扣押并无不当。但在朝阳区检察院将判决未认定的506万余元退回该局后,该局除协助执行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扣划238万余元外,应将余款267万余元及时解除扣押并发还,其未予发还并继续扣押该款项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北京市公安局对该款决定予以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并无不当,但在利息计算上存在一定错误,遂在维持北京市公安局返还2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决定项目之外,决定再向刘学娟支付未按期返还被扣押款项所应支付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0万余元。
最高法在公布该案时提到了案件的典型意义,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件。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但在被告人已被法院定罪量刑之后,其对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亦应及时处置,如对未予认定的涉案款继续扣押,则有可能发生国家赔偿。
“通过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官民关系’、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一方面救济了受损的私权利,一方面也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依法正当行使权力,提出了反向的参照标准,同时也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副主任祝二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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