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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鹏欠4000万不还,成被执行人!是“老赖”么?
发布时间:2018-11-05 点击数:428

据新京报讯,昨日(30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确认,中国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信息”一栏中的“李亚鹏”,即为知名艺人李亚鹏,事因合同纠纷被判支付4000万未执行。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被执行人信息”显示,李亚鹏,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为“1971年”(和李亚鹏公开的出生日期吻合),显示立案时间是2018年4月9日,执行法院为朝阳法院,案号为(2018)京0105执7240号。




据记者发现,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被限制消费”信息中并没有李亚鹏。


有法律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李亚鹏尚未被追究为“老赖”,即在法院的生效判决后,李亚鹏仍未履行判决,因此被执行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法院正在进一步追讨案款。


小编查了一下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目前李亚鹏仍未被列入失信人,难道是因为不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据记者搜索到有关于此案的终审判决书,系李亚鹏(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简称雪山公司)、其兄李亚炜(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泰和友联公司)的两份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为合同纠纷,判决分别为2017年和今年(2018)年由北京市三中院做出,前者是管辖异议的上诉,后者涉及实质性内容之诉。



李亚鹏被判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根据三中院作出的(2018)京03民终3815号判决书,泰和友联公司一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李亚鹏、李亚炜、中书公司(全称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之一)连带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公告费等费用。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内容,2012年1月9日,雪山公司(甲方)与泰和友联公司(乙方)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合作方式为资金合作和项目管理合作,乙方出资6000万元对甲方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甲方公司10%的股份。


乙方保留其投资总额不超过1.8亿元,股份比例为30%的投资权利。


后泰和友联公司分别于2012年1月、7月转账6000万。


2015年4月17日,李亚鹏等三名被告出具承诺函,不得变相稀释泰和友联公司在雪山公司的10%的股权,承诺原告公司董事会权利,以及雪山公司原股东承诺于2015年7月支付4000万的到期债权,如有困难陆续支付截至同年底。


李亚鹏及中书公司提供股权担保。但后泰和友联公司在到期后多次催款一直未给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支付4000万,支付期限届满,应该履行承诺。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判决生效后支付4000万元和利息等。后二被告上诉。

经北京市三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日期为今年3月23日。据记者了解到,判决生效后,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关于判决书中所示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公司据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app软件查询了解到,李亚鹏是该企业董事长,显示企业于2016年有一次变更信息,李亚鹏出资7000余万元人民币变更了股权,持股比例27.84%


刚刚!李亚鹏经纪人回应:这是一个商业合同纠纷案件,目前该案件在北京高院的申诉司法程序中 ,“失信人”一说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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