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专项法律顾问
顾雏军案,裴显鼎控庭能力亮点全梳理
发布时间:2018-08-27 点击数:990

一、听从法庭指挥,被告人,没让你坐下,别坐下。起立

请辩护人入庭。请检察员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现在开庭。
传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姜宝军、张宏、张细汉、严友松、晏果茹、刘科到庭。

审判长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本庭没有让你们坐下,请起立。

二、该坐下时会让你坐下,人性化,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示意

审判长裴显鼎:各原审被告人可以坐下。如你们有身体不适的,可以举手向本庭示意。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申请,该当庭驳回果断驳回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在庭前会议上是说保留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现在我希望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回避。事实和理由是这样的,检察员赵景川、助理检察员杨军伟,参与伪造证据,即证据七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性审查意见书》。

 [审判长 裴显鼎]:那么请你简要再说一下,行使申请回避应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规定。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首先声明,庭前会议我说过我保留回避申请。我觉得该份证据是一份伪证,申请参与制作这份伪证的两个检察员回避,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的。这个我也相信有些写得很清楚。如果法庭允许我念一遍的话,我当然愿意念一遍。

 [审判长 裴显鼎]:请宣读。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送审材料进行知识性证据审查,检察员赵景川、杨军伟是送审人。申请人认为任何人对意见书中附件一附件二都能用肉眼就能分辨出来,是有问题的。赵景川、杨军伟居然视而不见,将如此明显的伪证作为最高检的证据,显然是故意为之,实意图就是为了阻止申请人案件的纠正,并试图以此证构陷申请人。我在庭前会议上已经用手电筒指出问题。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关于这个证据是否伪证,本庭后头要在法庭调查中进行举证质证。你是不是基于所提交的证据系伪证,所以要求申请回避?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当时做这个实验的时候要请审判员和审判长派人来看。你们没有派人来看。其实无论谁都能看明白。

 [审判长 裴显鼎]:我已经给你说过,顾雏军庭前回应程序问题。是不是伪证要经过本庭今天在审理以后决定。

 [审判长 裴显鼎]你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顾雏军的辩护人对这个有什么意见?

继续庭审

 (编者注: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有人认为刑诉法解释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仅仅是对法官回避情形的驳回,而不是对检察机关的回避申请问题。导致实践中有些案件一提出完全无理由的申请检察官回避就休庭。这次庭审,这个争论可以休矣。)


三、法庭辩论阶段又提出申请回避,再次霸气驳回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坚持申请回避,但我尊重法庭的决定。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昨天已经说明这个证据是否是伪证由法庭全面审理后再决定,不属于你本人说了算,所以当庭予以驳回回避申请。现在法庭调查都已经结束,即将开始法庭辩论阶段,你又提出回避申请,你的律师在法律上没有提出支持你的意见,这点值得你深思。我第一次遇到法庭调查结束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再次提出回避申请,且关键是未提供新的理由,法庭支持检察员的意见,再次当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

 

四、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达成的共识,再审开庭时可不再宣读二审裁定书。

 

五、引导分组示证质证

[审判长 裴显鼎]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是按照原判认定的三项罪名,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分别进行调查;二是先对原判列举的证据进行分组质证,再对新证据逐一举证、质证。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庭前会议中检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本庭提醒检辩双方注意,发表意见应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展开,对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意见,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

 

六、合议庭成员之间可以分工组织示证和质证

 [审判长 裴显鼎]:好,下面对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请法警带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到庭。

原判认定本罪有二起事实,先由审判员司明灯主持进行其中第一起事实的法庭调查。

 [审判长 裴显鼎]:好,下面对原审认定的第二起挪用资金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刘艾涛主持进行。请法警带原审被告人张宏退庭候审,带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到庭。

 

七、及时制止不当发言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你认为这个意见和法庭调查的事实有关吗?法庭需要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那我不知道哪些事情要说哪些事情不说,我判断不下来。

 [审判长 裴显鼎]:我郑重提醒你,与本案无关的事实不要再说了。法庭辩论要围绕法庭调查的事实进行,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本庭已经是第二次郑重的提醒你了,发表言论要围绕案件事实。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那我认为这些事实就是要查明的。我要陈述自己的观点。

 [审判长 裴显鼎]:你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之后还可以让你的律师进行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我给你足够机会行使辩护权。刚才你自己还说要节省大家的时间,可是现在你个人已经说了七十分钟。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你这么说我就不说了,你就是不让我念,让我念我就要一个字一个字的念。

 [审判长 裴显鼎]:本庭是提醒你正确行使辩护权。

[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那我不念了,我现在结束我的发言,我要申请上厕所。

 [审判长 裴显鼎]:那你不听你律师发言?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不听了(起身上厕所)。

 [审判长 裴显鼎]:请法警陪顾雏军去厕所。

 

八、引导辩护人发言

 [辩护人 马振彪]:我认为这个表达让我非常不舒服。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世界万物都在变化,我现在想检方能不能拿出公司的股价和大盘走势完全一致的证据,我相信没有。我认为这是检察员追求有罪推定。

 [审判员 罗智勇]:提醒辩护人,发表实质性的意见。

 [辩护人 马振彪]:我这是在质证的时候没有展开讲的意见。我认为不应该打断我的发言。

 [审判员 张勇健]对于被告人我们可以体谅他们发言的控制能力。但是作为职业律师,你可以将观点进行归纳。之前两位律师给了你比较好的模板,作为资深律师你们都是了解法庭秩序的。

 [辩护人 马振彪]:我没看到最高院的模板,我只能按照我的理解来讲。既然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求不讲质证意见,应当允许我在辩论阶段讲。我可以庭后补充辩护词。

 [审判长 裴显鼎]:辩护人你可以提交辩护词。审判员提醒你的是,可以将质证意见融合在你的辩护观点里面讲。你一开始要求法庭不能打断你,但是针对不适当的发言,法庭是有权利打断的。这点你应该是清楚的。

 [辩护人 马振彪]:我刚刚说的意思是不要因为时间问题打断我,如果认为我发言不符合规定,那么可以随时断。现在我遵从法庭纪律的要求。我刚刚说到第二个问题是程序问题,程序正义很重要。本案存在诸多程序违法问题。一是证监会立案理由,二是证据的归类方法。公诉人将所有涉及犯罪的证据放在一起,由当事人从这批证据中去挑选认为与自己吻合的证据,如果我们的判断、理解发生偏差,就会导致质证的疏漏。公诉人的这种证据归类办法,不单给辩护人造成困难,更重要的是给合议庭判断证据造成困难。如果合议庭对证据认定有误,会直接影响判罚的准确性。三是关于22份鉴定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我们要注意,该规定是讲“应当”而不是“可以”。现在22份《鉴定报告》被认定无效,而公诉人又没有再行提起鉴定要求,缺乏必须的程序,无法认定本案的罪名成立。四是股民的损失。这个专门性问题应当通过鉴定确认,但至今公诉人没有提出鉴定要求,是否给股民造成损失,没有权威认定。从大趋势看,科龙股票的走势图与大盘的K线图基本一致,股民对顾雏军、张宏等人的诉讼全部撤诉,我认为没有给股民造成损失。五是关于刑法161条犯罪主体问题。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并不适用于本案。撤回起诉就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科龙公司无罪。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科龙公司有罪,但不起诉,检察机关就犯有渎职行为。如果主体缺失,本罪无法认定。六是关于撤回起诉。在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之日,本案所有被告都应当立即释放。法院没有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变更强制措施,属于程序违法。

 [审判长 裴显鼎]:辩护人,我现在明白你说的时间长的意思。如果你要在法庭上说上一个月,那是不是法庭就必须让你说上一个月呢?你现在提到的很多问题根本没有发生,你应该把可能适用的法条拿出来讨论。再次提醒时间是要珍惜。围绕法庭调查的事实,原审生效的判决,是否有罪进行表达。

辩护人:另外,2006年新华社有个报道,上市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3.42亿元,涉及80多个公司,那个时候有关部门出的文件精神……

 [审判长 裴显鼎]:马律师,是什么部门出具的具体什么精神?

 [辩护人 马振彪]:我暂时记不清楚了。

 [审判长 裴显鼎]:马律师,我提醒你一下,我们给了你机会,但是你没办法说清楚。办案要适用法律而不是精神。

 [辩护人 马振彪]:我觉得我是提请法庭考虑一下2006年前后当时的现实情况。我不说了。


九、法庭辩论被告人申请证人出庭怎么办?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我申请贾春旺作为证人出庭,最后由于最高检几位办案检察官的反对,未能出庭。贾春旺在2005年对本案的观点是立案动机不纯,不符合立案条件,本案证据不全不起诉受理。到现在为止,我知道贾检还是维持他原来的看法。我认为检察员的观点是倒退的,2005年检察院就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检察院应当保护产权。我上次就说现在的检察员并不能代表检察院的精神。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我提醒你,现在是法庭辩论的第二轮,意思是你听了检察员的第一轮发言后,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而不是就本庭开庭以来,甚至在庭前会议就已经解决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发表意见。现在又讲某某人持什么观点,今天的庭审我们都是图文直播,本庭提醒你注意你的陈述

 

十、被告人没完没了讲故事怎么办?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可以了,不要说故事了,你今天表达过了,时间很紧,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你就表达你的观点,你刚刚作了很好建议,由律师先陈述。到你个人陈述的时候,陈述的观点都是已经重复了好几遍的。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在没有生效协议的情况下,王大庆怎么可能先付款,在424日付款给格林柯尔……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有没有听明白检方的观点?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听明白了。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再次提醒你,现在是第二轮辩论,你应当根据检方的观点发表意见。

 [原审被告人 顾雏军]:我要我的法庭辩论完整,再表达一下:两个付款通知书,我相信他们开始制作伪证意见书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罪名。因为昨天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解释,我仍然认为是伪证。

 [审判长 裴显鼎]:顾雏军,关于这个情况检察员已经明确不构成犯罪,你再重复这个观点是否有意义?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刘珈呈 合伙人· 律师
刘珈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曾在黑龙江中院、高院实习,现职务为合伙人、专职律师。 ..
安静 律师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