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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锦律师成功办理发回二中院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17 点击数:312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中民终字第04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 969年1 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xx大街xxxxx号。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 96 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汝南路xx号院x号楼xx号。
委托代理人廉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1)顺民初字第2 95 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1)顺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
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馨
审判员  霍翠玲
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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