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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锦律师成功办理发回二中院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17   点击数:433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中民终字第040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 969年1 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xx镇xx村xx大街xxxxx号。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女,1 96 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汝南路xx号院x号楼xx号。
 委托代理人廉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1)顺民初字第2 95 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1)顺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
 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馨
 审判员  霍翠玲
 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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