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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成功受理国锦所再审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17 点击数:326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2012)高民申字第02339号
王x:
你(单位)因与王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一中民终字第2 2 6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单位)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地址确认书上所列明的送达地址应为有效邮寄地址,在法院审查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
三、你(单位)应当根据本院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参加询问和听证。若你(单位)需补交案件相关材料,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提交。
四、本案承办人李林,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王立杰、韩宇,书记员张张(联系电话:010-8 5 2 6 819 8)。
五、如你(单位)需向本院邮寄案件材料,请在来信上写明申请再审人姓名及案号“( 2012)高民申字第02339号”字样以及所提交其他材料名录,(材料必须用A4纸,黑色碳
素笔书写或打印)。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 0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李林(收),邮编:100022。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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