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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16 点击数:2006

郑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芜刑初字第00217

公诉机关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67512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汉族,住芜湖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827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825日被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以芜湖检刑诉(2014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49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10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郑某系芜湖县恒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7月,被告人郑某委托个体户陶某购买并加工钢材,在明知陶某不具有开票资格的情况下,为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票抵扣其应缴销项税款,让其在外采购钢材时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被告人郑某取得安庆市森茂贸易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发票1张,虚开税额10939.7元,在明知没有与开票单位发生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于20107月在芜湖县国税局共抵扣税款10939.7元。

被告人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且有证人陶某、何某、端月兰、宋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人口查询、归案经过、涉税证明、认证结果清单及通知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送货单、入库单、收款收据、名片、线索详细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记录、营业执照;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_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非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应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品

附: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的法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国锦律师意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为犯,从理论来说即便是虚开一分钱也要入刑。当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可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数额太少的话,犯罪分子便无利可图或者获利不多。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没有实际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开具数额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找他人代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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