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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多名负责人因单位行贿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15 点击数:2520

(原标题:一企业多名负责人因单位行贿罪获刑)

作为曾经多次受表彰的明星企业,为谋求不正当利益,违规办理船舶检验证书,7年内多次向省渔业系统5位官员行贿共计236万元。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二审判决。

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前任法人为魏某凤,2014年该公司法人变更为林某兴。之后因拓展业务需要,三亚福港公司又出资成立了海达渔业有限公司和乐东智能远洋捕捞有限公司,其法人分别为林某兴和林某瑞。

经查,林某瑞和林某兴为了给三亚福港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陈某武(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49万元、向时任海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王某坤(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46万元、向时任海南省渔业监察总队船舶检验处处长王某峰(另案起诉)行贿人民币30万元、向时任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处长黄某辉(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6万元、向时任省渔业监察总队总队长张某亮(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5万元。

2010年至2011年,许某等人托林某瑞为18艘在浙江制造的渔船在海南办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许某的请托违反相关法规,为办成此事,林某瑞找到时任省渔业船舶检验局白马井分局局长的陈某武和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局长的王某坤帮忙。其后,18艘船的检验证书顺利办理,林某瑞从公司拿出144万元送给陈某武,45万元送给王某坤。

2009年,三亚福港公司在临高威隆造船厂制造8艘渔船,乐东智能公司购进了6艘渔船。为了顺利办下这些渔船的船舶检验证,林某瑞找到时任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副局长的王某峰帮忙。事成后,林某瑞从公司拿出15万元送给王某峰。

2012年,三亚福港公司在临高威隆造船厂制造一批渔船。为取得准予建造船舶的行政许可,林某瑞、魏某凤找到时任省海洋与渔业厅捕捞处处长的黄某辉请其帮忙办理。事后,三亚福港公司送给黄某辉6万元好处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三亚福港水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魏某凤时任被告单位三亚福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瑞、林某兴在被告单位三亚福港公司的犯罪活动中,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系单位行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三亚福港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魏某凤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林某瑞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林某兴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魏某凤、林某瑞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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