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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香等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8-05 点击数:6619
国锦律师点评: 行贿与单位行贿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判断标准是依据利益的归属来判断。行贿的犯罪行为区分未遂与即遂,行贿者虽有行贿的故意,但目标对象表示了拒绝,这是未遂;若是对方容留了案款或礼品,只要达到标准,通常都会认定行贿即遂。 依照中国的国情,通常行贿的过程也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不正当利益是从经济指标及程序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来综合考虑。

李丽香等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 -中刑初字第1940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李丽香,女,36岁(19791229R出生),北京泰然泰格科技中心、北京泰利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鹏泰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泰利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45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11同被拘留,同年7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甲,男,43(1972828闩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4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9日被取保候审。20156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年12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甲,女,31(19855l9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4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20日被取保候审。201 5617同被我院取保候审,同年1229日被逮

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乙,男,37( 197963日出生)。囚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4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l3日被取保候审。20156l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同年12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甲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一、被告人李丽香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能够更多地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产品代理、外包合同,先后多次送给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丙共计人民币530万元。

二、被告人李丽香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能够更多地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产品代理、外包合同,先后多次送给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x共计人民币170万元、银行卡两张(卡内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62万元)。

三、被告人李丽香于2006年至2012年期间,为了能够更多地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产品代理、外包合同,先后多次送给时任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大项目工程部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北京办事处副主任靳x共计人民币116万元。

四、被告人李丽香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能够更多地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产品代理、外包合同,先后多次送给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西安西开中低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邓×共计人民币212万元。

五、被告人李丽香于2006年至2013年期间,为使其代理、外包的产品能够更多地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中标,先后多次送给时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上作人员郭×共计人民币812.8万元以及折合人民币30万元的美元。

被告人王×甲、王×乙、李×甲明知李丽香要向他人行贿,仍在其指使下,先后多次替李丽香向他人行贿。其中。被告人王×甲先后两次向王×丙行贿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王×乙向邓×行贿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李×甲先后三次向王×丙、靳×、郭×行贿共计人民币51万元。被告人王×甲、王×乙还多次在李丽香向上述人员行贿过程中帮其提取现金、转账、开车送李丽香去行贿地点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丽香、王×甲、李×甲、王×乙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绐予国家上作人员以财物,或者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己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丽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辩解称:其用公司的钱为公司的业务进行行贿,系单位犯罪;其犯罪有客观原因,行贿属于其从事代理行业必须遵守的规则;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丽香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木案定性应是单位行贿,向非李丽香个人行贿,本案指控的全部行贿罪行均系李丽香主动交代,属于自首;李丽香检举揭发靳×、韩×、邓×、王×丙、郭x、张×等相关受贿人,构成坦白;李丽香检举揭发陶×受贿、吕×向韩×行贿人民币307万元、刘×和李×乙贪污人民币205万元等案件,构成重大立功,李丽香行贿具有被迫性、普遍性:请求法庭对李丽香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甲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王×甲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能够如实供述基本事实,认罪、悔罪,构成自首;系从犯;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王×甲减轾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甲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李×甲的三次行贿行为均是在李丽香的授意下进行的,主观恶性较小;李丽香行贿属于单位犯罪,李×甲是单位犯罪的上具;李×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李×甲系初犯;请求法庭对李×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王×乙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王×乙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王×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王×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王×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丽香的辩护人申请调取电顺达科技公司、国瑞恒高科公司、泰然泰格中心、鹏泰高科公司、泰利宏科技公司、泰利恒科技公司、泰利祥科技公司、承泰高科公司的税务缴纳证明、公司财务资料,拟证明涉案公司止常经营,依法纳税,聘用业务人员,支付上资及公司经营费用。

被告人李丽香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人赵×伟的亲笔证词,内容为赵×伟曾于2006年至2010年在国瑞恒及电顺达等公司做兼职业务员,为厂家的产品进行市场推广,并获得业务提成人民币60万元。拟证明涉案多家公司并不是李丽香个人的公司。

2、证人尹×的亲笔证词,内容为尹×曾于2008年至2013年在国瑞恒及电顺达等公司做兼职业务员,负责在山西省电力公司、贵州省电力公司为平高东芝、平高电气、西安西开公司的产品进行市场推广,并获得业务提成90万元。拟证明涉案多家公司并不是李丽香个人的公司。

3、证人罗×的亲笔证词,内容为罗×称广发银行对公理财的收益不如个人理财的收益高,为给泰然泰格及国瑞恒等公司创收,李丽香、王×甲以借款方式,将公司款项转到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办理了理财业务。拟证明李丽香、王×甲是为公司理财,而不是为个人理财。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丽香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其个人控制或借用名义的多家公司能够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委托外包业务,先后多次送给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开电气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丙人民币共计53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丙的证言证明:“2010年到2013年,李丽香代理我公司做国网的业务数额比较大、整体比较平稳,虽然我们刚开始约定让她给我返回来l%,但是后来也没有这么弄。第一次是201189月,在丽丝卡顿酒店,李丽香用一个蓝色拉杆箱给了我100万元,我把钱拿出来,把拉杆箱放在前台,第二天李丽香把拉杆箱拿走了。第二次是2011年年底,李丽香分80万元和70万元两次,总共给了我150万元,李丽香把钱拿到我房间,一次用的是深色拉杆箱,一次用的是浅色双肩包。第三次是2012年年中,在朝阳公园附近的8号公馆,李丽香分50万元和100万元两次总共给了我150万元,100万元是用黑色拉杆箱装的,50万元是用双肩包装的。这次拿到李丽香的钱之后,我去发改委、中国械联合会、兵器上业部走动了一下,维护一下关系。我想让李丽香的人看一下,我收她们的钱不是我自己拿了,而是送人了。第四次是201210月,在中环假日酒店,李丽香给我送过50万元,用桶包背着,我听说她怀孕了,还嘱咐她不要乱跑让她小心流产。第五次是2013年年初,李丽香到中环假日酒店给我拿了50万元,用咖啡色的双肩包。第六次是李丽香的妹妹李×甲到西安给我拿了30万元,她下飞机打电话,我让她到紫默轩荼社找我,我带她回了我逸翠园的家,她把钱放下就走了,我怀疑是李丽香看我儿子结婚给我弄了点钱,但我也没有细问是什么钱。我和李丽香的经济来往就是这些,一共530万元。这些钱我送给发改王处长270多万元,剩余的钱我拿回家交给我爱人弋×了。”

2、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2006年,我通过靳×认识的王×丙,王×丙当时是西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王×丙升任西开电气公司总经理,需要业绩,就亲自抓销售。201167月,他通过靳×联系我在中环假日店见而,他希望我做西开电气公司生产的电力设备的代理,帮助中标国家电网集中采购的项目。王×丙和我约定,西开电气公司和我签订代理合同,我代理销售他们的GIS组合电器,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采购项目的同类产品中标量排名中,如果排名第一就给我3%的代理费,如果排名第二就给我25%的代理费,如果排名第三及以后我就没有代理费。同时,王×丙还私下和我约定,无论我得到3%还是2 5%的代理费,都要给他1%的回扣。我同意了他的要求。见而一周后,我和王×丙签订了一个框架性的代理协议,约定了按照3%或者2.5%给我代理费的方式。以后具体到每个项目,我都要和业务员黄×等人签订单独的付款协议,每个协议的签订和付款都需要经过王×丙的审批同意。我给王×丙钱,第一次是20119月,从我、王×甲或王×乙的广发银行账户中取了13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蓝色亮而拉杆箱里,王×甲开车送我到金融街附近的丽思卡尔顿酒店,我去王×丙的房间,把装着现金的拉杆箱留给了王x丙。第二天,我又给了王×丙8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阿迪达斯双肩背包中,王×甲开车送我到的酒店,我去了王×丙的房间,把装着现金的背包里交给王x丙,王×丙把钱取出来装到他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中。王×丙让我去行李寄存处取回我昨天给他的拉杆箱。第二次是2011年年底,在大望路的丽思丝卡尔顿酒店,我给了王×丙12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蓝色布而拉杆箱里,晚上我自己打车去的酒店,王×丙接我进的客房,我把装着现金的拉杆箱交给王×丙,王×丙把钱取出来装到他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中。第二天晚上,我又给王×丙进去8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阿迪达斯双肩背包中,李×甲开车送我到的酒店,王×丙把我接到他的房间,我把装着现金的背包里交给王×丙,王×丙把钱取出来装到他自己的黑色行李箱中。第三次是201289月,在朝阳区八号公馆王×丙的房间,我给了王×丙6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佳能扣印机墨盒箱子中,晚上我自己骑车去的酒店。隔了两天,我又给了王×丙15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行李袋中,王×甲开车送我到的酒店,王×丙拿着三个空纸袋下了楼,在我车里把150万元分成三份并用纸袋装好,王×丙要求王×甲开车带他去几个地方。我下车回家了,王×甲开车带着王×丙走了。回来后王×甲说他带着王x丙去了发改委、六铺炕和一个茶馆,王×丙提着纸袋下车,王×甲在车里等着,回来时纸袋没有了。第四次是2012il月,王×乙开车带我去光大银行长虹桥支行取了50万元现金,装在蓝色双肩背包里,到广安门的中环假日酒店是下午三四点钟,我提着装钱的背包去了王×丙的房间,王×丙看见我怀孕了还让我小心以后别提重的东西,我把装钱的背包交给王×丙,他把钱取出来放进他自己的黑色拉杆箱中。第五次是20133月,在中环假日酒店,我给了王x50万元现金,装在黑色双肩背包里,王×甲或者王×乙开车送我去的酒店,我去王×丙的房间,把双肩包交给王×丙,王×丙把钱取出来装进他自己的黑色拉杆箱里。第六次是20136月,我让李×甲去西安给王×丙送过40万元现金,我让王×乙去广发银行建国路支行取回40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红色的布袋中,放进我的紫色双肩背包里,我把李×甲叫到紫芳园我们家里,把装着现金的双肩背包交给李×甲,告诉她王×丙的联系方式,让她坐飞机去西安把包里的东西交给王×丙。我嘱咐李×甲路上要小心,包不要离身也不要打开看。李×甲到西安把钱交给王×丙后给我扣了电话,说东西她送到一个住宅里,门上述贴着喜字,进屋后一个小老头把东西从包里拿走,把空包还给了她。听她描述的小老头我就知道是王×丙本人。以上我共计给了王×丙760万元。给王×丙钱是他把西开电气公司的代理业务交给我的条件,西开电气公司的业务量很大,除去给王×丙的钱,我还有很多钱可以嫌,所以我就答应了。”

3、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资料、王×丙任职材料、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中国西电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控股一级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20058月至20106月,王×丙担任西升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资产管理工作,主持并全面负责行政工作,主管中低压公司;20106月至2014年被捕前,王×丙担任西开电气公司总经理,主持行政工作,期间于20123月至2013l2月,兼任西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咨询费付款明细、营销环节业务委托外包合同、国网年度批次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西升有限公司中标情况等书证证明:20072月至20134月,西开有限公司与国瑞恒高科公司、天京远达中心、泰利恒科技公司共计签订了28份合同,支付咨询费共计3800余万元。

5、《西开电气公司与泰然泰格中心等公司营销业务外包合同情况说明》、西开电气公司业务外包台账、委托外包合同等书证证明:20102月至20134月,西升电气公司与电顺达科技公司、国瑞恒高科公司、泰利恒科技公司、泰然泰格中心、永泰高科公司、泰利祥科技公司共计签订了15份合同,支付咨询费共计3600余万元,其中2份合同的821万余元咨询费尚未支付。

二、被告人李丽香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其个人控制或借用名义的多家公司能够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委托外包业务,先后多次送给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韩×共计170万元、银行卡两张(内存26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韩×的证言证明:“2009年,李丽香给了我一张她名下的银行卡。2011年,李丽香给了我一张她妹妹李×甲名下的银行卡。李丽香让我帮忙做省网用户的上作,这两张银行卡是她给我的工作费用。这两张银行卡里而共计有250万元左右,我把银行卡给了我爱人马×和情人何×,她们拿着卡消费和取现用了。这两张银行卡里的钱我用于做省网用户工作的很少,我都是拿着销售员给我打过来的销售费用去做的工作,因为做省网用户上作是我的本职工作,拿公司的销售费用去做也没问题。因为李丽香说要给我钱,我就要了,我贪财了。2012年,我找李丽香借10万元钱,李丽香到北京长沙宾馆大厅把10万元现金交给我,之后我就借给了吕×,这笔钱到现在我也没有还给李丽香。201334月,我跟李丽香说我要买房,让她一次性给我多一些钱。因为我介绍李丽香认识了邓×,李丽香说过她和邓×每开展一笔业务就给我一些感谢费。李丽香分两次共计给我160万元现金,第一次是60万元,第二次是100万元,都是在北京日升昌宾馆我的房间里给的,我把这些钱带回了西安。这160万元我没有用于买房,我用其中l 50万元从孙刘忠处买了一张画,剩余10万元被我消费花掉了。我跟李丽香说我要买房就是一个说辞,就是想一次性把她要给我的感谢费都拿过来。”

2、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我一共给过韩×五次现金。第一次是20104月,韩x说公司办事需要10万元现金,我打车到长沙宾馆大堂把10万元现金交给韩×。第二次是20106月,韩×说办事需要15万元现金,我到长沙宾馆大堂把l5万元现金交给韩×。第三次是20109月,韩×说有一些省份的代理权已经交给了别人,让我退还给他一些我已经收到的咨询费,当时我们家里只有40万元现金,我打车到日升昌宾馆802房间,把40万元现金交给韩×。第四次是20133月,韩×约我到日升昌802宾馆见而,韩×说他想在西安买一套房子需要200万元,我答应尽量给他凑。一周后,韩×说他又到北京了,王×乙陪我到广发银行取出60万元现金。我打车到同升昌宾馆802房间,把60万元现金交给韩×。韩×说60万元不够买房的,我答应再想办法。第五次是20134月十几号,韩×说他近期要到北京,王×乙陪我到广发银行取了100万元现金。王×甲开车送我到日升昌宾馆,我到802房间将100万元现金交给韩x。韩×还要求我给他办过两张银行卡。2009年春天,韩×约我在21世纪酒店见面,要求我把部分项目中涉及部分省份的咨询费退还给他,退钱的方式是让我办一张银行卡,把钱存到银行卡中再把卡和密码交给他。我到建行西山枫林储蓄所办了一张卡,户名是我本人。我到21世纪酒店把卡交给韩×,告诉他密码是六个6。我先后往这张卡里存了三次钱,一次80万元、一次62万元、一次90万元,具体以银行账目为准。其中有一笔60万元韩×是在右安门支行取的现,我用我的身份证帮助韩×办理的,其余的170余万元韩×都在西安消费或取现了。这张卡里的钱全部取出后韩×把卡还给了我。20119月,我跟李×甲说我要存私房钱,让李×甲用她的名字办一张银行卡,李×甲同意了。我和4×甲一起到建行霞光里储蓄所,办了一张李×甲名字的建行龙卡,我从我的建行账户转到这张卡里30万元,我到日升昌宾馆802房间把这张卡和密码交给韩×。过了两三个月,卡里的30万元被韩×消费和取现完后,韩×把卡还给我了,现在这张卡也还在我手里。韩×是我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的主要负责人,我和他有业务关系。我为了能长期代理销售他们公司生产的产品,所以他向我要钱我就给了。如果我不给韩×钱,韩×会换别人替他们公司销售产品,或名砍掉我大部分产品的代理资格,减少我获得的咨询费。”

3、证人马×的证言证明:“我与韩×是夫妻关系。2009年,韩×拿给我一张银行p,说是别人借他钱还给他的,让我拿着用,把密码告诉我了。我拿着忙去银行取过几次现金,员说每是北京的、户主叫李丽香,所以我在取现的单据上签过李丽香的名字。取出的现金被我存起来或名用于家庭开销了。用了一段时间,韩×说他急用让我把卡拿给他。之后我没再用过那张卡。”

4、证人何×的证言证明:“1991年、1992年我刚参加上作时就认识韩×。2000年左右,韩×开始追求我。2009年年底或者2010年年初,韩×交给找一张银行每,让我拿去用,并把密码告诉我了。那时我的房子正要装修,家具也没买,我就收下了韩×的卡,我用这张卡去小区物业支付装修保障金刷过,也去商场消费购物刷过,大概花了几万元。韩×追求我快十年了,所以他送给我卡,我就接受了没有拒绝。韩×没有告诉我卡是谁的或者卡是哪里来的,我使用这张卡刷卡消费时,签名就随便画几笔。没过多久,我把卡给了韩×。”

5、证人韩×英的证言证明:“我是韩×的大姐。201012月,我母亲生病,半身瘫痪,在医院住了很久,花了不少钱。韩×交给我一张银行卡,说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就从卡里取,并把密码告诉我了。我拿着这张卡去银行往我自己的银行卡转过两次账,大概89万元,我取出后都用于给母亲治病、支付医疗费用了。因为这些钱够我母亲住院用了,所以转完账后我就把卡还给韩×了。我到银行转账时知道卡的户名是李丽香。”

6、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升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商注册资料、韩×任职材料、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中国西电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控股一级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20058月至20123月,韩×担任西开有限公司经营副经理,分管销售和售后服务上作,后期担任副总经理,分管国内外销售、售后服务及产品大修工作;20123月至2014年被捕前,韩×担任西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西升电气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国网常规项目、工业项目、中央企业项目、铁道电气化项目、新能源项目、产品运营维护。韩×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7、咨询费付款明细、营销环节业务委托外包合同、国网年度批次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西开有限公司中标情况等书证证明:20072月至20134月,西开有限公司与国瑞恒高科公司、天京远达中心、泰利恒科技公司共计签订了28份合同,支付咨询费共计3800余万元。

8、《西开电气公司与泰然泰格中心等公司营销业务外包合同情况说明>、西开电气公司业务外包台账、委托外包合同等书证证明:20102月至20134月,西开电气公司与电顺达科技公司、国瑞恒高科公司、泰利恒科技公司、泰然泰格中心、永泰高科公司、泰利祥科技公司共计签订了15份合同,支付咨询费共计3600余万元,其中2份合同的821万余元咨询费尚未支付。

9、李丽香的771l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

200933日,由西山枫林储蓄所现金存入80万元。2009316日,由西安团结中路储蓄所现金支取4万元。20093l7日,由西安劳动北路支行现金支取3万元。2009320日,由西

安劳动北路支行现金支取4万元。2009322日,由西安纺止街支行现金支取4万元。2009325日,由西安劳动北路支行现金支取4万元。200945日,由右安门支行现金支取60万元。此后无交易。2009921日结息后,该卡余额10 000 69元。

20091124同,由宣武支行营业部(李丽香2441账户)转账存入581 542.8元、现金存入384572元。2009l29日,由陕西分行ATM中心现金取款2500元。此后在西安多次现金支取、刷卡消费。2010621日结息后,余额129.86元。

201097日,由西山枫林储蓄(李丽香9050账户)转账存A90万元。2010925日,由西安丰登北路支行现金支取2万元。2010930日,现金支取3万元。20101013日,现金支取3万元。2010111日,现金支取3万元。2 0101116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0112l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01123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01124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01126日,现金支取3万元。20101129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0124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0125日,现金支取4.5万元。2010128日,现金支取4.5万元。20101210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012ll日,由西安纺正街支行转账至韩超英账户4.5万元。201012ll日,由西安纺正街支行转账至韩超英账户4万元。201012l7日,现金支取4万元。2011125日,由西安丰登北路支行现金支取20250元后,余额为32.53元。此后无交易。2011621日结息后,该卡余额57.41元。2011725日,由霞光里储蓄所现金存入40万元。201184日,由霞光里储蓄所转账30万元至450lx甲账户。201185日,由霞光里储蓄所现金支取100050元。2011921日结息后,余额为64.39元,此后无交易。

10、李×甲的4501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 201184日,在霞光里储蓄所开户,由李丽香7711账户转账存入30万元。20118l6日,由西安丰登北路支行现金支取2万元。此后在西安多次现金支取、刷卡消费。20111227日,由西安电子正街支行现金支取3070元后,余额0.20元。此后无交易。

11、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证明:马×使用李丽香的7711银行卡多次从银行柜台现金取款。其中包括:2009316日,由西安团结中路储蓄所取现4万元;20093l7日,由西安劳动北路支行取现3万元;2009320日,由西安劳动北路支行现金支取4万元;2009322日,由西安纺正街立行现金支取4万元;2009325日,由西安劳动北路支行现金支取4万元。

12POS凭证、收据、记账凭证、刷卡消费记录证明:何×使用李丽香的7711银行卡于2009125日至2010122日,在西安阿姆瑞特大公馆、阿姆瑞特千羽居、西宜市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红星美凯龙、阿姆瑞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太平戴维斯永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乐中路轻上批发市场、楷模居品制造、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村超市有限公司、个体户马翠芝、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陕西盛龙商业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处刷卡消费十九笔,共计57 513.4元。

1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刷卡消费记录证明:韩×英使用李丽香的7711银行卡于201012ll日和l2日,在西安纺正街支行向韩×英自己的6248银行卡分别转账4.5万元和4万元。

14、广发银行客户交易历史查询证明:20133l2日,王×乙的广发银行3878账户柜台现金取款89万元;20134lI同,王×甲的广发银行7597账户柜台现金取款100万元。

15、北京日升昌酒店住宿记录证明:201094日至7日,2010918日至l9日,201183日至9日,201335日至8日,2013319日至2l日,201348日至17日,韩×入住北京日升昌酒店。

16(2015) 一中刑初字第1663号刑事判决书、(2015)高刑终字第486号刑事裁定书证明:2015729同,被告人韩×囚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韩×不服,提出上诉。201510l3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了韩×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被告人李丽香于2006年至2012年期间,为了其个人控制或借用名义的多家公司能够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委托外包业务,先后多次送给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大项目工程部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北京办事处副主任靳×共计11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靳×的证言证明:“2006年底至2007年初,西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丙找到我,希望我能够帮西开有限公司找一个国家电网集中招标项目的代理商。期间,我认识了李丽香,李丽香也希望我能够安排她代理西电集团下属公司在国家电网的投标业务。后我分别与王×丙、李丽香商定,由李丽香代理西开有限公司参加国家电网招投标,代理费由西开有限公司支付,李丽香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我好处费。2007年初,李丽香安排她妹妹李×甲将现金11万元在迦南大厦送给我作为好处费;200756月,我以西开有限公司王×丙需要用钱为由_李丽香索要30万元,后李丽香将现金30万元送到我在迦南大厦的办公室;2007年底,李丽香又要给我送钱,因我清楚上一笔30万元实际上是被我自己用了,所以我没有收。后李丽香和西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直接联系上了,就没有再针对西开有限公司的项目给过我好处费。2011年,陕开有限公司也想找代理商代理国家电网招投标,我也推荐了李丽香,并最终确定李丽香的先期代理费用为5%,后期代理费用为3%,还约定李丽香前期将合同金额的1%,后期将获得代理费的10%作为好处费支付给我。2011年底,李丽香在迦南大厦我居住的地方给了我现金20万元;20121月,李丽香转账给我妻子的姐夫白建平20万元;同年4月.李丽香转账给我弟媳韩颖10万元;同年1l月,李丽香之夫王×甲开送我去机场时,给我一个牛皮纸信封,内有现金5万元。上述钱款都是李丽香因陕开有限公司项目给我的好处费。20107月,我以单位租房资金周转不开为由_李丽香借款20万元,201071日,李丽香给我转账20万元,后租房资金到位,这笔钱款就没有用上,我曾向李

丽香表示过要归还该笔钱款,但李丽香说不用还了,我看李丽香没有要回这笔钱的意思,就没有归还。我从李丽香处所获钱款大部分都被我用于家庭购房等支出。”

2、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2007年左右,我与靳×相识。我向靳×表示希望能够代理西电集团公司等企业的国家电网招投标项目。靳×安排我作为西开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集中招投标项中的代理商,并与我约定按照我所获得的代理费给予靳×一定的回扣。我使用过北京天京远达科技发展中心的名义与西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理费支付到该公司的账户中,我再以现金形式从该公司支取,并支付给靳×好处费。2007年春天,我把靳×的电话告诉我妹妹李×甲,并安排她将回扣款现金1l万元交给靳×;200756月间,靳×称西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丙需要办事费用30万元,我认为这么做能够维系公司的业务,而且这个数额公司也能接受,于是我就用一个黑色无纺布袋子或购物袋装了现金30万元送到了靳×位于迦南大厦的办公室。我之所以靳×上述41万元,是为了感谢靳×给我介绍了业务。2008年,靳×把韩×介绍给我之后,有关西开有限公司的业务我就直接和韩×联系了。2010年之后,靳×给我介绍了陕开有限公司的业务,相关咨询协议的签订、咨询费的催付都是由靳×出而完成的。为了感谢靳×为我介绍业务,同时也为了维系和靳×之间的关系,我按照靳×所提出的比例支付给靳×回扣款,开始是按照合同金额的1%,后来是按照代理费的10%201110月左右,我在迦南大厦靳×的宿舍给了他现金20万元;20121月,我将一笔20万元按照靳×的要求转至白建平的账户;同年4月,我又按照靳×的要求将一笔10万元转至韩的账户;2012年底,我丈夫王×甲开车送靳×去机场,我安排王×甲将一个装着现金5万元的信封给了靳×。上述钱款的性质是陕开有限公司业务回扣款。20107月,靳×以华滨大厦租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了20万元,我把这笔钱转到靳×的个人账户中,后靳×未归还该笔钱款。”

3、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资料、靳×任职材料、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中国西电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控股一级子公司,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2006年至2012年,靳×先后担任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重大项目I程部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北京分公司副经理、北京办事处副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国家电网集中招投标的工作。靳×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咨询费付款明细、营销环节业务委托外包合同、国网年度批次集中规模招标采购西开有限公司中标情批等书证证明. 20072月至20134月,西开有限公司与国瑞恒高科公司、天京远达中心、泰利恒科技公司共计签订了28份合同,支付咨询费共计3800余万元。

52011年至2013年,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泰然泰格中心共计签订了53份合同,支付咨询费共计1057.88万元,其中214.55万元咨询费尚未支付。

6、银行客户交易历史查询证明:201219日,李丽香的广发银行4762账户给白×账户9915转账20万元;2012426R,王×甲的招商银行9999账户给韩5448账户转账10万元。

7(2015) 一中刑初字第166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5716日,被告人靳×囚犯受贿罪、行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四、被告人李丽香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其个人控制或借用名义的多家公司能够获得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委托外包业务,先后多次送给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西安西开中低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邓×共计2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邓×的证言证明:“20121月,在北京日升昌宾馆大堂茶座,我见到李丽香,韩×、刘×在场,我向李丽香谈到我公司想在国家电网中标项目,李丽香答应帮忙,当时口头约定给李丽香代理费5%。在我公司第一次中标国家电网项目后,签订外包协议前,在青竹宾馆,我和李丽香口头约定将5%代理费中的l%返还给我。在我公司第二次国家电网项目招标前,我公司销售部门提出将代理费提高至6%,我同意了。在国家电网第二次中标后,20125月签订外包协议前,在青竹宾馆,我和李丽香口头约定返还给我不能少于1.5%。此次后,李丽香就按照这个比例给我返还现金。我当时负责国网项目,钱就到了我的手里。李丽香给我返还钱的事情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是口头约定,我公司没有人知道,我也没有给上级领导汇报过。20124月至20136月,李丽香分八次给我送了187万元。第一次给钱是201246日,我到北京运作2012年第二批国网项目招标,住在紫竹桥附近的青竹宾馆,李丽香过来找我,我将承兑汇票给了李丽香,李丽香送给我15万元现金,这笔钱我用于招标的前期公关工作给相关人员花掉了。425日网上公示中标结果,这次我公司中标1600万元,5月我公司和李丽香签订的外包协议;第二次给钱是529日,我到北京运作第三批国网项目招标,住在青竹宾馆,过了二三天,李丽香过来找我,我将承兑汇票给了李丽香,李丽香送给我20万元现金,这笔钱我用于招标的前期公关工作给相关人员花掉了。这次我公司中标753万元,7月我公司和李丽香签订的外包协议;第三次给钱是727日,我到北京运作第四批国网项目招标,住在紫竹桥附近的优舍酒店,李丽香过来找我,我将承兑汇票给了李丽香,李丽香送给我13万元现金。728日我将这笔钱中的69975元存入我尾号6645招商银行卡里。8l6日网上公示中标结果,这次我公司中标2233.5万元,926日我公司和李丽香签订的外包协议;第四次给钱是1011日,我到北京运作第五批国网项目招标,住在青竹宾馆,李丽香公司的王×乙联系我说李丽香给我带了东西,王×乙到我住的房间送给我34万元现金,我将承兑汇票给了王×乙。当大我将这笔钱中的20万元存入我尾号6645招商银行卡里。这次我公司没有中标,没有和李丽香签订外包协议。我公司参加了第六批国网项目招标,1210日网上公示中标结果,这次我公司中标3090.38万元,1229日我公司和李丽香签订的外包协议;第五次给钱是201319日,我到北京运作2013年第一批国网项目招标,住在优舍酒店,李丽香过来找我,我将承兑汇票给了李丽香,李丽香送给我30万元现金。9日和10日我将这笔钱中的18万元、10万元存入我尾号6645招商银行卡里。22日网上公示中标结果,这次我公司中标6926.25万元,36日我公司和李丽香签订的外包协议;第六次给钱是410日,我到北京运作2013年第二批国网项目招标,住在优舍酒店,李丽吞过来找我,当时她挺着大肚子好像快生孩子了李丽香送给我25万元现金。11日我将这笔钱中的20万元存入我母亲尾号0623招商银行卡里,又从我母亲账户转到我丈夫冯×尾号9855招商银行卡里10万元。第七次给钱是我觉得李丽香给的钱不够,李丽香说她想办法再凑。420日或者21日,李丽香向我要账号说要给我转账20万元,我把我母亲招商银行金葵花账号告诉了李丽

香。422同,我去银行查询,20万元已经到账,当天从李巧云账户转到我丈夫冯x尾号9855招商银行卡里20万元。后我将冯×账户里的这30万元汇给我姐姐和姐夫,没有用于公司业务活动支出,我自己使用了。这次招标我公司中标4800万元,6月我公司和李丽香签订的外包协议;第八次给钱是6l4日,我到北京运作2013年第三批国网项目招标,住在优舍酒店,李丽香过来找我,当时她已经生过孩子了,我将承兑汇票给了李丽香,李丽香送给我30万元现金。当天我将这笔钱中的20万元存入我母亲李巧云尾号0623招商银行卡里,又从我母亲账户转到我丈夫冯安锁尾号9855招商银行卡里20万元,后用于家庭支出陆续使用了。此后李丽香再没有给我送钱。201333日,我从自己招商银行账户转出50万元到我母亲招商银行账户,这笔50万元我取出现金给我姐夫和我弟购买房屋用了。李丽香送给我的187万元,我自己使用了其中的100万元,其余的为了我公司在国家电网得到更多的合同,我做了许多公关工作,以现金形式给能够帮助我公司中标的相关人员送出去了。20132月底,过完春节,我去了北京,因为青竹宾馆和优舍酒店承办会议没有空房,我就近住在了北京鑫正酒店,226日,李丽香过来找我,我将承兑汇票给了李丽香,李丽香送给我25万元现金。当大我将这笔钱存入我尾号6645招商银行卡里。这笔钱我用于2013年第二批国网招标的前期公关工作给相关人员花掉了。”

2、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20111112月,韩×介绍我做西开中低压公司的代理,在日升昌宾馆,介绍我和邓×认识。邓×同意让我做他们产品的代理,约定代理费是中标额的5%20123月,国网第二批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成功中标,邓×跟我签了第一份委托外包合作协议,约定代理费按照中标总合同的5%支付,邓×要求我将l%的代理费返还给她。20125月第二次和西开中低压公司签订委托外包合作协议,约定代理费按照中标总合同的6%支付,邓×要求我将2%的代理费返还给她。之后的代理费都是按照6%执行,按照2%给邓×返还。每次中标后西开中低压公司和我签订合同,将代理费以电汇或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给我,下次招标前,邓×来北京前会提前告诉我给我带多少承兑汇票及她到北京的时间,我就按照我和邓×约定的返还比例,扣除手续费后,将该返还给邓×的钱提前准备好。邓×来北京后我会和她联系问清楚她住的宾馆和房间号,并与她约好见面的时间,到时到她房间把准备好的钱送给她,她也把承兑汇票给我。20123月,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了2012年第一批国网项目,中标金额1716.6万元。4月,邓×来北京住在青竹宾馆,我将15万元现金送给了邓x20124月,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了2012年第二批国网项目,中标金额1600万元。6月,邓×来北京住在青竹宾馆或优舍酒店,我将30万元现金送给了邓×。20127月,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后2012年第三批国网项目,中标金额753万元。8月,邓×来北京住在优舍酒店,我将13万元现金送给了邓×。20128月,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了2012年第四批国网项目,中标金额2233.5万元。9月中旬,邓×来北京住在青竹宾馆,我将10万元现金送给她。10月下旬,邓×来北京,我当时在住院,就让王×乙去广发银行取34万元给邓×送去。201212月,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T2012年第六批国网项目,中标金额分别为1629.55万元、1460.83万元。1月底,邓×来北京住在青竹宾馆或优舍酒店,我将30万元现金交给她。23月,邓×来北京住青竹宾馆或优舍酒店,我将25万元现金交给她。20132月,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了2013年第一批目网项目,中标金额分别为1052.9万元、1234.27万元、2223 43万元、989 89万元、l4257万元。4月,邓×来北京住在优台酒店,我将25万元现金送给邓×,邓×说不够,我说再给她凑一些,邓×说给她打到卡里。过了几天,邓×把李的银行账号发给我,我让王×乙给这个账号汇了20万元。6月初,邓×来北京住在优舍酒店,我将30万元现金送给邓×。我共给邓x送了232万元。我每次去给邓×送钱,王×甲、王×乙都送我去过。20135月,我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了2013年第二批国网项目,给我代理费155万元。我收到这次的代理费后,没有给邓×送钱,6月中旬,审计署开始查我、王×甲、王×乙的账户,我为了避风声去了美国,我和西开中低压公司的业务就

暂停了。西开中低压公司该给找的承兑汇票还没有全部付清,我该给邓×的回扣也没有全部送给邓×。第一次返给她1%时,我认为这钱是送给邓×做专家前期费用的。但是后来邓×要求我给她2%时,我就知道给她的钱远远大干前期费用的花费,这其中肯定有她个人所得的利益。我作为一个商人,只考虑我个人应得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能够继续和她合作就好,其他的事情我不管。”

3、中国西电集团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西电集团工商变更说明、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西开中低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历史发展描述、股权变更材料、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关于同意西开有限公司转让持有西开中低压公司股权的批复、邓×的任职情况、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班子成员业务分工表等书证证明:中国西电集团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西电集团公司控股一级子公司,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资一级子公司。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开中低压公司)原名西安电工机修厂。20021031日,公司政制后成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1%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邓×担任法定代表人。20083月,西开中低压公司成为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201212月,西开中低压公司成为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邓×先后担任西开中低压公司管理部副部长、供应部部长、副总经济师、副经理,20047月至20104月,邓×担任西开中低压公司经理。20104月至201110月,邓×担任西电宝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1l月至20127月,邓x担任西安西电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西开中低压公司经理。20127月至被捕前,邓×担任西开中低压公司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银行客户交易历史查询证明:20121O11日,李丽香的广发银行4762向王x乙的广发银行3878账户转账34万元,并于当日取现;2013226日,王×甲的广发银行7597账户向王×乙的广发银行3878账户转账25万元,并于当日取现;201341I日,王x甲的广发银行7597账户取现100万元;2013422日,李丽香的广发银行4762账户向李的招商银行0629账户转账20万元;20136l4日,李丽香的广发银行4762账户取现50万元。

5、邓×的北京住宿记录、离港信息证明:邓×于2012113日至14日入住日升昌酒店8416房间. 201246日至7日八住青竹宾馆504房间;2012529日至64日入住青竹宾馆612房间;2012727日至29日入住优舍酒店208房间;2012925日至27日入住青竹宾馆507房间;201210ll日至l3日入住青竹宾馆510房间;201319日至l1日入住优舍酒店305房间;2013226日至31日入住鑫正酒店8303房间;20134IO日至13日入住优舍酒店516房间;2013614日至l7日入住优舍酒店509房间。在上述时间,邓×乘坐飞机来往于北京(首都机场)与西安(咸阳机场)的情况。

6、邓×、冯×等人的银行账户存取款记录、转账记录证明:邓x及亲属的银行账户存转大额钱款的情况,与邓×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7、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国网项目相关书证(包括招标采购协议、委托外包合作协议、西开中低压公司记账凭证、请款单、费用报销汇总单、发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等)证明:20123月至20136月,西开中低压公司与国瑞恒高科公司、泰利恒科技公司、电顺达科技公司、永泰高科公司、泰利样科技公司、泰利宏科技公司共计签订8份合同,支付咨询费共计1100余万元

五、被告人李丽香于2006年至2013年期间,为了其个人控制或借用名义的多家公司代理的产品能够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中标,先后多次送给国家电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工作人员郭×、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评标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张×共计812.8万元以及美元4万余元(折合人民币3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03年年底,我认识的李丽香。2005年年底,李丽香说她在一个公司做电力产品招投标代理,我说我还在给国家电网公司领导舒印彪开车。李丽香向我打听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说她想自己做电力产品招投标代理,让我给她引荐舒×。我向李丽香介绍了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处和处长张×的情况,我说可以找张×帮忙。我和李丽香约定,她负责找代理的厂家,我负责找国网的关系张×。李丽香联系到第一个厂家后,把厂家名字告诉我,我跟张×说我的哥们过来投标,能不能给帮帮忙。张×说知道了。过了一周,张×说招投标的事情办成了,我告诉了李丽香。我和李丽香商量,李丽香收取的代理费分三份,李丽香拿一份,我拿一份,给张×一份。2007年年初,我跟张×说我在帮助别人做招投标代理,厂家给的代理费分成三份,我和张×各拿三分之一。头几笔李丽香是按照约定的分成比例给我的钱。2006年,李丽香开始做代理业务时,使用我注册的鑫源诚公司名义,收取的代理费扣除税费后,李丽香按约定的比例把钱给我。2007年,李丽香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没有再严格按照三分之一的比例给我钱,基本上都是我以张×需要用钱的名义向李丽香要钱。李丽香总共给了我和张x840万元。2006年,李丽香给我一笔5万元,另一笔钱数记不清了,全部给张×了。2007年,李丽香总共给我176万元,其中106万元转账、70万元现金。2008年,李丽香总共给我90万元现金。2009年,李丽香总共给我145万元现金。2010年,李丽香总共给我50万元现金。2011年,李丽香总共给我120万元现金。2012年,李丽香总共给我180万元,其中120万元现金、30万元转账、4万多元美元。20129月,找跟李丽香说张×女儿去美国读书需要美元,李丽香给我换了3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大约4万多元美元,我直接交给张×了。2013年,李丽香总共给我70万元,其中现金50万元、转账20万元。李丽香给我的钱我没有跟张×说过具体钱数。我跟张×说过做代理挣的钱每人三分之一,张x默认。后来我和张×没有分得那么清楚,我和张×商量,他现在还在公职岗位上,钱先放在我这里,他用钱的话就跟我要。后来张×买房、买车都跟我要过钱。李丽香从2006年以来一直给我和张×钱,是因为我和张×在李丽香做代理的过程中给她提供了帮助,帮助李丽香代理的厂家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厂家支付给李丽香代理费,李丽香给我和张×钱。我和张×在国家电网招投标中给李丽香提供的帮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而:一是,李丽香联系厂家、约定代理费、签完代理合同后,在厂家投标时,李丽香把厂家的名称告诉我,我把厂家的名称告诉张×,让张×在招标过程中关注留意这些厂家,帮忙中标、提高中标量。张×具体在招标过程中怎么运作的,我不知道。每次招标评审结束后、公布中标结果前,张×会把李丽香代理的厂家的中标情况、中标结果、中标数量等告诉我。中标少的张×会打电话告我,中标多的我们见面说。我把这些情况告诉李丽香,李丽香提前告诉厂家,这样厂家就相信李丽香在国家电网有关系,就会给李丽香代理费并继续合作。二是,我给李丽香提供过完整的招投标评标报告和专家名单,这些文件是严格保密的,只有参加订标的人才能看到,这些评标报告和专家名单都是张×给我的。三是,我还给李丽香提供过国家电网年度招标计划,这些资料是我在国家电网公司的内部网站上打印的,对外也是保密的。李丽香可以把我给她的这些资料拿给厂家,表明她在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有关系,做了工作,厂家以后还会让她做代理。还可以帮助厂家了解没有中标或中标少的原因,做相应专家的工作,在以后招标中提高中标量。”

证人郭×的证言证明:“2006年,我总共给张×两笔钱,第一笔5万元,第二笔记不清楚多少钱了。200710月,张×因公出国,我让陈×给张×招商银行卡存了10万元。2007年年底,我们花65万元给张×买了一辆路虎车。2008年春节,我给了张×10万元。20085月,张×因公出国,我让陈x给张×招商银行卡存了10万元。2008年中秋,我让陈×给张×办了4万多元庄胜购物卡。2008年下半年,张×主动向我要过两次钱,一次20万元,一次30万元。20091月,我们花28.3万元给张×购买了海南三亚金润豪庭小区的房子。2009年春节,我让陈×给张×办了5万多元福卡购物卡。20095月,我们出50万元给张×购买了海南海口金外滩小区的房子。20097月,我花了20万元给张×装修金外滩的房子。2009年中秋节,我让陈×给张×办了5万多元庄胜购物膏。200910月,我让陈×给张×的招商银行卡存了10万元。201078月,我花了7万元给张×装修金润豪庭的房子。20118月,陈×办的3万元福卡购物卡。2011年年底,张×女儿考上美国的大学,我让陈×给张×换了5万美元。20124月和9月.陈×办的4万元和5万元福卡购物卡,是我让陈×给张×办的。20127月,田×购买奥迪A5车,我们给了张×1O万元。2012年十一前,张×夫妇去美国看张×女儿,我们给了张x6万美元,其中4万多美元是我让李丽香用30万元人民币换的。20131月,我以郭×的名义给张×办了10万元福卡购物卡。20131月初,张×女儿本命年,我给张×买了一块1万多元的蛇年纪念币。20133月,我们花43万元把张×成都现代城小区的房子过户到我弟弟名下。20133月,张x购买三亚半岛蓝湾的房子和装修,我们前后出了100万元,20万元定金是李丽香出的。20134月初,张×过生同,我给张x买了一块4万元的100克兔子属相金条。20137月,张×购买奥迪A6L车,我们出了20万元。2013年国庆节,我帮张×处理被海关扣的7万美元时,花了6万元。201310月,张×因公出国,我和陈×给张×招商银行卡分几次存了10多万元。20142月中旬,我们给张×买了一辆迈腾车,花了33万元。20144月中旬,张×把长沙和成都的房子分别过户到我和陈×名下,花了6万元过户费。201445月,我让人给田x的父亲送了20万元。201456月,我给了张x30万元。2 0147月中旬,海南刮台风,把张×家的窗户、地板弄坏了,修理花了6万元。”

2、证人陈X (郭×之妻)的证言证明:“郭×在京网联物业公司上班时与李丽香是同事。200645月,李丽香找郭×,说她想做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涉及的电力产品生产厂家的咨询代理业务,她自己负责联系厂家,问郭x在国家电网公司有没有关系。郭×找到了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招投标的领导张×。郭×与李丽香约定生意做成获得的代理费张×、鄣×、李丽香各拿三分之一。刚开始,李丽香与郭×商量用我们家的北京鑫源诚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厂家签订代理合同,并支付鑫源诚公司发票金额的1O%作为使用费。2006年底,李丽香拿到第一笔代理费,我将代理费支票背书给李丽香,李丽香找别人兑换了现金,把该给鑫源诚公司的钱扣到我的建行卡里。之后,李丽香又用鑫源诚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两三份代理合同。李丽香自己成立公司后,就不再使用鑫源诚公司名义了。国家电网公司有招投标计划,李丽香联系生产厂家,与生产厂家签订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比例,厂家投标国家电网公司的招投标项目,李丽香把厂家信息告诉郭×,郭×再转告张×。中标结果公布前,张×把中标结果提前告诉郭×,郭×再转告李丽香,李丽香再告诉厂家,这样厂家就相信李丽香在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系,能够提高中标概率或者提高中标数量,也愿意继续与李丽香合作。张×能够提供一些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的内部资料,如评标打分表等,郭×从张×处拿回家,李丽香和她代理的厂家可以通过评标打分表了解到打分的情况和排名,可以针对不足的方而做工作。2007年至2013年,李丽香总共给过我们家701万元,其中给我转账156万元、给郭×现金545万元。2007年,李丽香总共给我们家82万元转账、70万元现金。2008年,李丽香总共给我们家90万元现金。2009年,李丽香总共给我们家95万元现金。2010年,李丽香总共给我们家50万元现金。2011年,李丽香总共给我们家120万元现金。2012年,李丽香总共给我们家l20万元现金、30万元转账。2013年,李丽香总共给我们家20万元转账。”

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0710月,张×因公出国,郭x让我给张×的招商银行卡存了10万金。20085月,张×因公出国,郭×让我给张x的招商银行卡存了10万元。2008年中秋,郭×让我给张×办了4万多元的庄胜购物卡。2008年下半年,张×主动向我们要过两次钱,每次20万元或者30万元。20091月,我们给张×购买了海南三亚金润豪庭小区的房子,花了28.3万元。2009年春节,郭×让我给张×办理5万多元的福卡购物卡。20095月,我们给张×购买了海南海口金外滩小区的房子,花了50万元。20097月,我们给张×装修海南海口金外滩小区的房子,花了20万元。2009年中秋前,郭×让我给张×办理5万多元的庄胜购物卡,还给张x办理三张存有2万多元的银行卡。200910月,郭×让我给张×的招商银行卡存了1O万元。2010年春节前,郭×给张×购买8万元福卡购物卡的事情我不知道。201078月,郭×给张×装修海南三亚金润豪庭小区的房子,花了7万元。20118月,郭×让我给张×办理了3万元福卡购物卡。2011年年底,张×的女儿考上美国的大学,我们给张×换了5万美元。20124月,郭×让我给张×办理办理了4万元福卡购物卡。20127月,田×购买奥迪Q5汽车,我们给了张×1O万元。20129月,郭×让我给张×办理了8万元福卡购物卡。2012年十一前,张×夫妇去美国看望张×女儿,我们给了张×2万美元。2012年,郭×让李丽香给张×换4万美元的事情我不知道。20131月初,张×女儿本命年,郭×给张x买了一块l万多元的蛇年纪念币。20131月,郭x让人给张×办理了10万元福卡购物卡。20133月,我们花43万元把张×的成都现代城小区的房子过户到我弟弟的名下。20133月,张×购买海南三亚半岛蓝湾的房子和装修,我们前后出了100万元,20万元定金是李丽香出的。20134月初,张×过生同,郭×给张×买了一块4万元多元的兔子属相金条。20137月,张×购买奥迪A4L汽车,我们出了20万元。201310月,张×因公出国,我和郭×给张×招商银行卡存了10多万元。2013年国庆节,郭×帮张×处理被海关扣的7万美元时花了6万元。20142月中旬,我们给张×购买了一辆迈腾汽车,花了33万元。20144月中旬,张×把长沙的房子和成都的房子分别过户到郭×和我的名下,我们花了6万元过户费。201445月,郭×让李刚印给田×的发亲送了20万元。201456月,郭×给了张×30万元,。20147月中旬,海南刮台风,张×家的窗户地板坏了,找人帮忙修理花了6万元。我们给张×钱,是因为郭x通过张×的职务,帮助李丽香、马×以及我们家自己代理的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中中标,厂家给李丽香、马×和我们家钱。如果没有张×,李丽香和马×不可能给我们钱,厂家也不可能打给我们家钱,所以张×需要钱的时候我们都会出。“

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3年,我任国网工程建设部电源处副处长,郭×是国网工程建设部主任舒×的司机。我俩是邯郸老乡。2006年初,我担任国网招标管理中心投标处处长,郭×说他哥们在国网集中招标中做电力产品的招投标代理业务,让我在国网招投标的事情上帮忙,赚了钱分给我一份。我同意帮忙。郭x的哥们是李丽香和马×,他俩都是投标厂家的代理商。2006年上半年至2007年间,每批国网招标阶段,郭×都会给我一个小纸条,纸条上写着他联系的厂家的名字和投标品类以及包号。每次评标结束后,我都会在评标结果公布前把这些厂家的中标结果和包号。在一个小纸条上,第一时间把这个小纸条交给郭×。2006年至2007年间,我提前告诉郭×中标结果的厂家有西安高压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平顶山高压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平高东芝开关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0年间,郭×告诉我关注的厂家逐渐增多到十几家,我觉得把厂家的中标结果抄写在纸条上太麻烦,就直接把评标报告从单位拿出来给郭×,由郭×查看和抄写。2010年至2011年间,我担任国网国际公司副总经理,我把从单位带出的评标报告交给郭×查看和抄写。2011年至2014年间,我先后担任国网国际公司、国网物资公司副总经理,我下属招标一部、招标二部在每批国网集中招标结束后,会上报给我该批的中标一览表,我将中标一览表交给郭×查看和抄写。我把国网集中招标方面的保密信息透露给郭×,再由郭×透露给李丽香和马×,李丽香和马×把这些信息透露给他们代理的厂家,厂家通过这些保密信息知道自身存在的问题,就能改进、弥补不足,从而提高这些厂家中标的机会。李丽香和马x得到代理费后,再将属于我和郭x的那份钱交给郭×,郭×和我再分配这些钱。郭×还提出让我在国网集中招标阶段,帮助西安高压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三菱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平高东芝开关有限公司、苏州电瓷厂等厂家中重点包的标。我利用国网授标量限制原则,以及在参加国网集中招标评标会议上以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方式,帮助西安高压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等厂家增加了中标机会、提升了中标量。有几次集中招标,郭×让我在评标前将评标专家组长的名单提供给他,因为我当时的职权范围不掌握这些评标专家组长的名单,就没有提供,但评标结束后我向郭×提供过一二次我职权范围内所掌握的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郭×让我将几个厂家的评标分数提供给他,我就向他提供了相关厂家的订标具体情况即《综合评分排名表》。2006年至2014年,郭×让我在国网集中招标时关照的厂家有西安高压开关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压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平顶山高压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苏州电瓷厂、平高东芝开关有限公司、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厂、青岛恒顺电容器厂、河南嵩声线缆公司、深圳特发光缆厂、南京江标铁塔厂、宁波燎原铁塔厂、现代重工、河南鼎力铁塔厂、苏州电容器厂、河南大达变压器厂、西电互感器厂、西电避雷器厂、三菱组合电器厂。郭×提出代理商给我们的好处我和他平分,郭×拿到好处后,我和郭×不是每次都按照一人一半的约定马上分钱,因为我是国网的领导干部,我觉得手里不方便存太多现金,无论是郭×主动给我的钱还是我向郭×要的钱.都是我应得的那份中的钱,所以我向郭×要钱时,郭×也从来没有拒绝过。2006年至2014年,我向郭×要的钱和郭×主动给我的钱总计540余万元。”

4、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2006年上半年,我跟郭×说我想做电力设备代理,让他帮我疏通国网的关系,我想通过他认识国网建设分公司总经理舒×,因为郭×是舒×的司机。郭x说他可以试着找找国网招投标处处长张×。过了一、两周,郭×说张×同意帮忙,并提出代理费拿到后分成三份,郭×、张×和我一人一份。从2006年底开始,我就不按这个约定给他们钱了,他们向我要钱我就给一点。之所以答应给郭×钱,是因为他认识张×,他可以通过张×给我提供帮助。在我做代理的过程中,他们给我提供信息,提前告诉我代理的厂家的中标结果,还提供过评标的专家库名单和一些详细的评分表。200645月,我代理的河南平高中标量很少,厂家想知道原因,我跟郭×说厂家需要评标的内部资料,郭×跟张×商量了,后让我去清芷园去取,郭×将2005年至2006年的评标记录满满一手提袋交给我,我交给厂家。郭×给我的这些资料可以给厂家提供一些指导,技术分低就可以相应地做专家的I作,价格分低就可以调整一下价格。后来郭×给我的资料我未必都拿给厂家看,但我自己看过后会给厂家提供报价咨询,指出他们打分低的原因。郭×给我的专家库名单和评分表不是即时的,一般是评标过后半年才给我,只是给以后厂家参与评标起个参考作用。2014年年初,郭x给我一份2014年全年的招标计划,我让李×甲去取的。我做的第一笔代理是牡丹江第一互感器,但这个厂家没有给我代理费。2006年我赚到的前两笔代理费是河南平高电器和江苏如皋电器,第一笔5万元,第二笔6.8万元,全部都交给了郭×,我和郭×商量把这些代理费都送给张×。2006年后续的代理费我都是严格按照三分之二的比例给郭×的。20071l2同,我给陈×建行账户转账72万元,这三笔都是代理费,按照三分之二比例给的郭×。2007年春节,我给了郭x30万元现金。2007年五一,我给了郭x20万元现金。2007年十一,我给了郭×20万元现金。2008年年初,郭×说张×要买一辆路虎,让我出60万元,我给了郭x60万元现金。以前笔录里我说的80万元记忆不准确。2008年五一,我给了郭X10万元现金。2008年十一,我给了郭×20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我给了郭x40万元现金。20094月,我给了郭x50万元现金。2009年五一,我给了郭×15万元现金,郭x说张×要买购物卡送礼。2009年十一,我给了郭x40万元现金。2010年春节,我给了郭x30万元现金。2010年五一,我给了郭x20万元现金。2011年年初,我给了郭x40万元现金,郭x说张×要在三亚买房子,让我给他准备房款。2011年春节,我给了郭X50万元现金。2011年五一,我给了郭X10万元现金。2011年十一,我给了郭×20万元现金。2012年春节,我给了郭x60万元现金。2012年五一,我给了郭x30万元现金。20128月,我给了郭x30万元现金,郭×说张×爱人的车被雨淹了,需要买一辆新的帕萨特。20129月,郭×说张×女儿要到美国读书需要换美元,我让王×乙把30万元兑换成4万多元美元,郭×取走了。2012l2月,郭x说他想买一辆奥迪A6租给单位,我让王×乙从王×甲的广发银行卡里转账30万元给陈×。2 01334月,郭×说张×想在三亚半岛蓝湾买一套大房子,让我出一半房款。我用王×甲的广发银行卡转账20万元给陈×付了定金。郭×和张×同意把三亚的小房子以72万元卖给我,我通过王×乙的广发银行账户转账72万元给张×。20136月,我告诉郭×审计署调查我的公司了,郭×和张×商量后,把72万元给我退回来了。201278月,郭×让我把张×退回来的钱以现金形式再给他,我让王×甲给了郭×50万元现金。”

5、关于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沿革的说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机构设置方案、关于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的说明、国网物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司章程等书证证明:

①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成立于20092月,前身为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成立于200412月,成立之初挂靠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20068月独立运作)。

②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系国家电网公司内设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采购计划、招标采购、物资质量监督、供应商关系管理、仓储配送、应急物资、废旧物资处置、物资监察等工作的归口管理,制订相应的规章记录和办法,负责物资采购工作的标准化,协助推进物资采购信息化建设并负深化应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系统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市场价格信息,负责国际招投标工作,负责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及总部直接投资顼目物资合同的签订履约资金结算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总部直接投资项目物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总部应急物资储备和跨省物资调拨,负责组织实施总司总部的直属单位废旧物资集中处置,负责对省公司和直属单位的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等等工作。

③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为中国电力技术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987月),20116月更为现名,原下设中电技国际招标公司同时更名为国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122月该公司将持有的1OO%目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国家电网公司,并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设立国网物资有限公司。

④国网物资有限公司系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单位,是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6亿元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是国家电网公司总部集中招标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为国家电网公司物力集约化管理工作提供招标采购、质量监督、总部直管工程物资供应等支持保障。

5、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干部人事档案目录(包括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张×担任计标委员会成员情况统计表( 2006-2013)、国网物资有限公司领导职责分上等书证证明:200512月至20092月,张×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20092月至2009l2月,张×担任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200912月至20121月,张x担任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1月至201410月,张×担任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责为协助总经理分管招标工作一部、招标工作二部、招标工作三部、技术支持部。2006年至2011年,张×曾72次担任国家电网公司作为招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张×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6、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上作流程。具体为:

①采购准备。召开招标文件审查会,组织会议现场专家有序开展上作,编制商务招标文件,完成发标内部审批流程。

②发标。按照招标人下达的正式工作任务单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工作部门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收集汇总商务和技术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③开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现场当众公开开标,当众宣读或者公示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其他开标事项、信息。

④评标。协助招标人组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I作。

⑤发放中标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和发布中标公告。

7、陈×的中国建设银行9488账户对账单证明:20071l2只转入10万元、2007212卡转入24万元;

陈×的中国建设银行8268账户对账单证明:2007914日转入72万元。

陈×的华夏银行卡号8319、账号1602对账单证明:201337日转入20万元。

陈×的中国建设银行6022账户对账单、陈×的中国农业银行9910账户对账单、陈×的华夏银行1602账户对账单。

8、从被告人李丽香处扣押的《专家库名单》、《表2-9:技术经济指标综合评分及排序表》、专家名单及联系电话、国网物资部通讯录、物资部全体人员一览表、国家电网公司2010

“总部统一组织网省公司具体实施”集中招标计划与上作安排表、国家电网公司总部2010年设备材料集中规模招标计划表、国家电网上作动态等证明:经李丽香、郭×辨认,上述文件材料均系郭×交给李丽香的。

被告人王x甲、李x甲、王×乙明知李丽香要向他人行贿,仍在其指使下,先后多次替李丽香向他人行贿。其中。被告人王×甲先后两次向王×丙行贿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被告人李×甲先后三次向王x丙、靳×、郭×行贿人民币共计51万元;被告人王×乙向邓×行贿人民币34万元。被告人王×甲、王×乙还多次在李丽香向上述人员行贿过程中帮其提取现金、转账、开车送李丽香去行贿地点等。

201444日,被告人李丽香、王×甲、李×甲、王×乙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王×甲的供述:“鹏泰高科公司、泰利宏公司、永泰高科公司、泰利祥公司、泰利恒公司都是李丽香和我商量后用我的身份证去注册的股东身份,这些公司实际上都是由李丽香控制,我不参与李丽香这些公司的经营。2010年以后,李丽香的公司和我的公司在同一地址办公,有时李丽香让我帮她开车,陪她谈业务,陪她去银行提取现金。李丽香的公司经我介绍,通过广发银行以第三方借款的名义,将公司账上的资金以支票形式转入我和李丽香在广发银行的账户上,由我具体管理,因我不会使用网上银行,我就让王×乙具体操作。2011年下半年开始,李丽香做西开中低压公司的招标代理,帮助西开中低压公司中标国家电网工程项目,根据中标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费。李丽香会将她收取的代理费的一部分,送给邓×作为回扣或好处费。李丽香有时让我帮她在银行提取现金,总数和次数我记不清了,因为量太大,但她每次说给邓×送钱让我准备钱时,金额大约在20万元左右。2011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李丽香经常让我开车送她去西三环紫竹桥附近的青竹宾馆见邓×,大概有56次,每次都是李丽香上楼去给邓×送钱,我在楼下等她。以我、王×乙、李丽香、李×甲四人互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十几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李丽香。2010年之前,李×甲做公司的行政和财务工作,如合同管理、行政管理、公司年检等工作。2010年之后,王×乙接替李×甲做这些工作。我没有见过其他工作人员。我在这些公司就是担任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没有具体负责的事项,不参与实际经营。公司注册时用我的身份证,我去签过两次字。我开车送李丽香去见过客户,我见过的客户有靳×、邓×、韩总、王×丙、郭×、刘×。为了使公司和个人避税,我给李丽香出主意,通过借款的方式将这些公司的钱转到我和李丽香的个人账户里。按照李丽香的要求,我、王×乙、李丽香都去银行支取过大额现金。这些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李丽香代理西电公司等固定客户,李丽香帮助这些厂家中标国家电网项目,中标后厂家按照百分比支付李丽香咨询费。2011年底2012年初,李丽香开始和王×丙有业务往来,他们见而次数比较多,基本上都是我开车送李丽香去和王×丙见而。李丽香说王×丙的权力特别大,对她比较信任,给她的业务很多。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我送李丽香到华茂中心的丽思卡尔顿给王×丙送7080万元或100万元左右的现金。春节前的一天,我送李丽香到金融街的丽思卡尔顿给王x丙送100万元左右的现金。春节后的一周,大概56天,我每天早上送李丽香到华茂中心的丽思卡尔顿与王×丙谈事。56月,我送李丽香到8号温泉公馆去给王×丙送7080万元现金,这是我第一次见到王×丙,李丽香向王×丙介绍了我是她爱人。这次之前我还送李丽香两次去8号温泉公馆给王×丙送资料。2012年上半年,我56次升车送李丽香到广安门外北环假同酒店见王×丙,至少有一次送了6070万元现金。我还单独给王×丙送过两次现金。第一次是20128月初的一个下午,李丽香有事,我到广安门桥南侧北环假同酒店给王×丙送了6070万元现金。第二次是20129月底,李丽香怀孕不舒服,让我替她去给王×丙送现金,钱装在我家蓝色拉杆箱里,l50万元左右,是我和王×乙多次提取的,放在我家斯巴鲁车后座,李丽香还说我得给王×丙当一次司机,王×丙要去几个地方。我开斯巴鲁车到广安门外往北快到长安街的路边一个茶馆对面,与王×丙见面,王×丙还问12点前能不能到机场,他要飞回西安。王×丙从茶馆出来时拎了几个空袋子,上车后坐后座,让我去增光路,我通过后视镜看见王x丙把箱子打开把钱分成几份,把分好的钱装在他自己带的袋子里,大概装了三袋,每袋也就装20万元。我带他去了第一个机关大院,王×丙带着一个纸袋子进去,十五分钟后空手出来了。我又带着他去了两个机关大院,王×丙都是带着装钱的纸袋子进去的,第三个机关大院在三里河一带,王×丙打了一个电话,对方半推半就,王×丙说没事没事我就是来看看你,这次王×丙待了半个小时,王×丙空着手出来后,刘朝带着一个未开封的拉杆箱等着王×丙,交给了王×丙后就走了。王×丙在后座把蓝色拉杆箱里的钱倒到黑色拉杆箱里,我开车送王×丙到的机场。2009年,我就听李丽香说起过韩×,李丽香说他是西开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经理,负责国网招投标这些事,经常来北京出差。我跟韩×第一次见面时2011年年末或者2012年年初,李丽香和我开车去北京站接韩×,把他送到日升昌酒店。第二次见面是此后不久,韩×找李丽香谈事,我送李丽香去日升昌酒店,本来我在车里等着,韩×特意要求我进到酒店大堂一起喝茶,韩×介绍一个厂家的人给李丽香认识。2009年年初开始,我就知道李丽香经常给韩×现金,一直持续到2012年,2013年就基本没有了。李丽香去中关村“二嫂”那里取回现金,会留下一部分说这些钱要给谁,李丽香从我的招行卡取过现金,2011年以后从我和李丽香的广发银行个人账户里取过现金。我、王×乙、李丽香都去取过现。李丽香去给韩×送现金,我和王×乙都开车送过李丽香。给韩×送钱之前,李丽香会跟我说钱是送给韩×的,多少钱,到了日升昌酒店之后,李丽香自己拿着装钱的袋子或者箱子上去,半小时后空着手回来,我就能确定钱已经交给韩×了。李丽香给韩×送的现金大概有3400万元。李丽香给韩×送的现金肯定是李丽香给韩×的好处费,因为李丽香想和韩×担任销售经理的西开有限公司保持长久的合作关系,获得更大的商业利益。我还给韩×送过钱,韩×是西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李丽香有业务往来。从2009年开始,我和李丽香就给韩×送

钱,次数很多,主要集中在2010年、2011年,多的时候每年45次。每次都是右安门日升昌酒店,我和李丽香一起去时,李丽香进去与韩×见面,我在外面等,有时李丽香自己去给韩x送现金。给韩×送钱的总数大概200万元,现金都是我、王×乙、李丽香头几天取出来放到家里,再给韩×送去。2010年和2011年,我开车送李丽香去华彬大厦、迦南大厦靳×与靳×见过45次面,李丽香给靳×送过钱,次数不多,每次5万元或者7万元。2011年下半年,我开始听说邓×的名字,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年末,我送李丽香到紫竹或者青竹宾馆与邓×见面有56次,每次都是李丽香自己上去,我在车里等着,李丽香说是去给邓×送现金。2011年和2012年,我开车带着李丽香去和郭×见过45次面,都是在虎坊桥国家电网公司办公楼,我把车停在停车场再车里等着,李丽香与郭×在附近谈事,有23次李丽香带着数额不等的现金,送给郭×,每次大概10万元到20万元。2009年至2010年,我、李×甲、王×乙陪李丽香多次去中关村一个写字楼四层的摊位取现金,李丽香称呼对方二哥、二嫂。李丽香怀孕期间,二嫂来我家里给李丽香送过现金,我、王×乙也去取过现金。每次取现金,对方会留下2%左右的点。现金取回来后放在家里,把给韩×、郭×、邓×等人的现金预留出来,剩下的我拿去理财了。“

2、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我和王×甲200988日结婚。婚后王×甲知道我做西电公司的代理向国网卖电力设备,也知道我要给国网和西电两方面的领导送回扣和好处费,因为我经常在家里存有大量现金。但具体我给谁送多少钱王×甲不清楚。我2009年之后注册的新公司豆是由王×甲建议在怀柔注册的,因为怀柔有返税的政策,新公司的财务、记账上作都是交给王x甲用过的会计公司。王×甲通过银行的朋友知道可以通过借款的方式把公司的钱取出来,他把这种方法告诉了我,我就用这种方式把厂家打给我公司的咨询费取出来的。我怀孕期间,王×甲开车带我去银行取现金,再把我送到酒店门口,我一个人上去送钱,他在车里等我。我们家庭的理财都是交给王×甲的,所阻有一些我送的现金是从王x甲的银行账户取出来的。201189月,我两次去大望路新光天地附近的五星级酒店给王×丙送130万元和80万元现金都是王×甲开车带我去的。20128月,我去8号公馆给王×丙送150万元现金也是王×甲开车送我去的,王×丙在车里将现金分成三份装在三个纸袋中,之后王×甲开车带着王×丙去了发改委、六铺炕、一个茶馆,王×丙提着装钱的纸袋下车,王×甲在车里等着,回来之后王×丙提钱的纸袋就没有了。王×甲自己或者陪我取过很多次现金。王x甲还多次开车送我到日升昌酒店去见韩×或者靳×。我一共送给邓x232万元,我每次去给邓×送钱,王×甲、王×乙都送我去过,但他们都不上楼,我自己上楼去给邓×送钱。送给邓×的现金都是从我、王×甲、王×乙在广发银行的账户上取的,具体是在谁的账户上取的我记不清了。资金到我公司账上后,我会将这些资金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开支票转入我或者王x甲在广发银行的账户,需要取现时,大多是从我或者王×甲的卡上取,我和王×甲都没有时间取现时,我就让王×乙把钱从我和王×甲的账户通过网银转入王×乙在广发银行的账户,再由王×乙去取现,转账都是王×乙按照我的指示操作的。这些账户都由我控制。”

3、被告人王×乙的供述:“泰利祥公司、永泰高科公司是以我的名义注册登记的,注册时我只是提供了身份证,实际控制人是李丽香。20106月之后,我兼任李丽香控制的这些公司的出纳兼行政人员,我负责日常文件管理、合同发票印鉴保管、工商税务相关业务、银行业务、给客户送发票合同,也担任李丽香的司机。这些公司平常就我和李丽香两个人,平时业务都由李丽香负责,有时王×甲帮忙,我和王×甲都没时间时,李丽香会安排李×甲做事,李×甲在20106月之前担任这些公司的出纳兼行政人员。业务资金到公司账上后,李丽香就会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将这些资金转入李丽香、王×甲在广发银行的账户上,前几次转账是王×甲带着我去银行操作的,之后转账都是我去银行操作的。需要提取现金时,大多是王×甲从他自己或者李丽香的银行卡上取现,王×甲没时间时,李丽香让我开车带着她去银行取现,王×甲和李丽香都没时间时,他俩让我把钱从他俩的账户上转到我的账户上,我到银行取现,再把现金交给他俩,李丽香怀孕后,基本都是把钱转账到我的账户我去取现。2012年开始,李丽香为西开中低压公司做国网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中标后李丽香收取代理费,代理费到账后李丽香会根据她与邓×商量好的比例给邓×返点即返还代理费。中标的代理费到账或者收到承兑汇票后,李丽香就会在北京西三环紫竹桥附近的青竹宾馆或优舍酒店与邓×见而,将返点的现金交给邓×,具体返点的比例我不清楚。201210月,李丽香让我取现34万元,我用网银从李丽香的尾号4762账户往我的尾号3878账户转账34万元,之后我到广发银行提取了这34万元现金。经辨认我的银行交易流水单,是20121011日我从李丽香账户转到我账户,当日我从柜台取现34万元。李丽香让我将34万元送到青竹宾馆交给邓×,顺便把承兑汇票带回来。当天或名笫二天,我开车到青竹宾馆,将34万元现金送到邓×的房间交给邓×,邓×交给我一个信封里而是一张承兑汇票。李丽香每次给邓×送钱,都需要我通过网银转钱或从银行提现,送钱时大多数是我开车送她去,有时王×甲开车送她去,地点都在青竹宾馆或优舍酒店,她上去给邓×送钱时,我都在楼下等她。我们从李丽香公司往个人账户直接转钱都是通过王×甲、李丽香广发银行的主账户,然后再往其他个人账户转款,这些账户包括我的广发银行账户、王×甲的招高银行尾号9999账户、我的北京银行尾号9499账户、我的北京农商银行尾号0991账户,这几个账户都是为了方便提现。”

4、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王×乙是王×甲的堂弟,以前在王×甲的公司工作,2009年,我和王×甲结婚后,王×甲公司的业务就越来越少了,2009年年底,王×乙就过来帮我的忙,开始帮我注册新公司、报税,后来介入财务工作,公司的现金、支票都归他管,公司的记账一直由财务公司做,王×乙只是把报账的发票、凭证整理好。我注册的公司中有四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乙,分别是盛泰高科公司、永泰高科公司、泰利祥公司、泰利宸公司,另一个股东是王×甲。让王x乙当法定代表人是因为我当时怀孕了,没法去公司注册现场,另一个原因是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挺多的。我成立这么多公司的原因一个是为了避税,把营业额平均到几个公司就能少缴税,一个是为了避嫌,每次使用三个公司的名称与西电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看起来不太集中,跟我无关。王x乙知道我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在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提供咨询服务,买卖达成后销售方给我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咨询费,咨询费比例他知道大概,也知道哪些单位与我公司发生过业务。王×乙知道我在公司经营中为了感谢西电公司方而的人给予我公司的帮助会给他们一些钱或回扣。除了正常的公司收取代理费、入账、开发票、纳税、取合同、邮寄合同,跟财务公司做账之外,王×乙还帮我做一些其他的事情。平时大额取现时,王x乙帮我取过现金。2013年年初,我和王×乙一起去广发银行取现30多万元,之后王×乙开车带我去了青竹宾馆,我到邓×房间给了邓x30万元,王×乙在车里等我。20134月,王×乙带我去光大银行长虹桥支行取现50万元,之后王×乙开车把我送到广安门附近的假日酒店,我到王×丙的房间给了王×丙50万元,王×乙在车里等我。20134月,王×丙到北京找我要50万元,取现时王×甲和王×乙跟我一起去的,之后王×甲开车带我去了广安门附近的假日酒店,我到王×丙的房间把50万元交给王×丙,王×甲在车里等我。王×乙帮我通过网银转账,还给别人账户扣钱。我让王×乙给靳×的连襟白×转账20万元,给靳×的小姨子转账10万元,给我外雇的业务员转账65万元,给我外雇的业务员尹×转账80万元,给郭×的老婆陈×转账25万元,给邓×的母亲转账25万元,给靳×的老婆转账30万元,以王×乙的名义买张×的房子时,从王×乙的广发卡转账给张x72万元。我一共送给邓×232万元,我每次去给邓×送钱,王×甲、王×乙都开车送我去过,但他们都不上楼,我自己上楼去给邓×送钱。送给邓×的现金都是从我、王×甲、王×乙在广发银行的账户上取的,具体是在谁的账户上取的我记不清了。资金到我公司账上后,我会将这些资金以个人借款的方式开支票转入我或者王×甲在广发银行的账户,需要取现时,大多是从我或者王×甲的卡上取,我和王×甲都没有时间取现时,我就让王×乙把钱从我和王×甲的账户通过网银转入王×乙在广发银行的账户,再由王×乙去取现,转账都是王×乙按照我的指示操作的。这些账户都由我控制。我之前说过20134月王×乙开车送我去优台宾馆送过一次钱,现在想清楚了王×乙送我去的是青竹宾馆不是优舍宾馆,送的不是18万元就是20万元现金。201210月下旬,邓×说她要来北京办事,说她来时给我带134万元承兑汇票,我当时在住院保胎,手头没有合同,大约记得应该再给她34万元,我就让王×乙去广发银行取34万元给邓×送去,并把承兑汇票拿回来。后王×乙说34万元已经给邓×进去了,承兑汇票也拿回来放在公司财务室了。”

5、被告人王×甲的供述:“李丽香也让王×乙帮她提取过现金,王x乙掌握着我和李丽香银行卡的网银和账户信息,只要我和李丽香给他安排,他就操作转账、取现。王×乙也经常开车送李丽香去见邓×。201210月,李丽香因怀孕需要安胎,我要照顾李丽香,李丽香安排王×乙去银行提取现金34万元,由王x乙去送给邓×。”

6、被告人李×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我虽然是国瑞恒高科公司、电顺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这些公司的只常经营、财务都是李丽香在操作,实际运营者是李丽香。这些公司是李丽香用来做电力设备代理销售的,李丽香帮助厂家销售电力设备,销售成功后收取厂家给的咨询费。我在公司里干过一些杂事,去地税所开发票,去银行取现金,开车接送李丽香去见客户,开车陪李丽香到银行提取现金。我还营李丽香去西安送过三次东西,都是坐飞机当天去当天回,前两次应该是文件,最后一次应该是钱。第一次是201212月,王×乙交给我一个装着档案袋的布质购物袋,说李丽香让我送到西安。我坐飞机到西安后,去了西开电气公司,将东西交给一个男的。第二次是201366日,李丽香让我把一个贴了封条的档案袋送到西安,我坐飞机到西安后,一个男的把我从机场接到西开电气公司,我把东西交给一个女的。20136月,李丽香让我到她家,把一个黑色双肩包交给我,让我送到西安,嘱咐我路上要特别小心。我没有拉开包看,但我感觉包里应该是钱。20136l2日,我坐飞机去的西安,去之前李丽香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到西安后联系王总。我到西安后,没有人来接我,李丽香让我打车去一个叫紫轩或紫艺的茶楼,我在茶楼给王总打了电话,后来一个戴着米白色布质圆帽的男的过来了,应该就是王总,王总把我带到茶馆马路对而走了一段路,右转进了一个小区,转了几个弯进了一个单元门,进了五层以上一间复式的房子,一进门我把背包放到一张长桌上,王总自己打开背包取出钱,之后把背包还给我,我就走了。我看到取出的钱大概有40万元左右。王总50多岁,身高l6多,有点秃顶,偏胖偏白。李丽香代理王总的公司生产的电力设备,帮助他们中标国网项目,王总的公司付给李丽香代理费。王总是西电公司的领导,西电是个大公司,想做这个公司代理的人很多,已经做了代理的想继续做下去肯定得给对方好处费。我认为李丽香给王总的钱也就是她给王总的好处费。”

7、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国瑞恒高科公司、电顺达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甲,但公司的实际运行人是我,李×甲没有参与公司的管理。2006年至2008年,李×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做出纳工作,到税务部门开发票、整理发票、报账、记账、去银行看进账单、收支票入账等工作,她还开车接送我去跟客户谈业务。2009年之后,王×乙进入公司,李×甲的工作由王×乙负责。2010年,李×甲进入供电福斯特公司做销售工作,但公司有事忙不过来,我也会让李×甲来帮我的忙,替我取合同、给我开车等。20133月至5月,李×甲陪我去广发银行建国路支行取过50万元现金,开车带着我到优舍宾馆,我把其中30万元送给了邓×。2012年年底,国网集中采购第五批招投标结束,西开电气公司需要给我结算代理费,但是付款合同签完还在我手里,我为了西开电气公司能够尽快给我付代理费,就让李×甲坐飞机去西安把合同送过去,我让李×甲自己订机票,尽量当天去当天回。我把李×乙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诉了李×甲,让她到西安后与李×乙联系把合同交给她。李×甲第二天就去了西安,当天就回来了,告诉我说合同已经交给了李×乙。20136月初,王×丙打电话说他需要钱,我说我刚生完孩子在家休息不能出门,王×丙能不能让李×甲去送,王×丙同意了。王×丙电话里没有跟我说要钱的具体数额,但我知道我手里还有40万元的回扣没有给他,我就让王×乙去银行取现了40万元,装到一个红色布质袋子中,放到我的紫色双肩背包里。我把李×甲叫到我紫芳园四区的家里,把装着40万元现金的双肩背包交给李×甲,同时把王×丙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告诉了李×甲,让她到西安后与王×丙联系,确定见面地点并把包里东西交给王×丙。我还嘱咐李×甲路上要尽量小心,包别离身,也不要打开看。李×甲到西安把钱送给王×丙后,就给我打电话说东西送到一个复式住宅楼里,门上还贴着喜字,她到屋里之后,一个小老头把东西从积肩背包里拿走了,把空包还给了她。我听李×甲描述接钱的是一个小老头,就知道是王×丙本人。20136月,我还让李×甲去过一次西安。我整理公司时发现很多合同不全,当时审计署正在西开电气公司查账,我怕审计署问我相关事情时我因合同不全没法回答,就联系李×乙让她帮我复印全部的合同,包括虚构的东莞代理合同及东莞项目的背景资料。李×乙将合同准备好,我让李×甲坐飞机去西安替我取合同,到西安后与李×乙联系。后来李×甲从西安把合同取回来交给了王×乙,放到了公司里。”

8、被告人李×甲的供述:“2007年,我和李丽香住在石景山区海特花园小区的时候,李丽香让我把装在一个白色购物袋里的10万元左右现金送到迦南大厦交给靳×。我从海特花园小区门口打了个黑车去的迦南大厦,在一楼大厅等着,靳×下来后,我把装钱的购物袋交给他,说是李丽香让我给他的,他收下后就上楼了。李丽香是做电力设备代理的,靳×是西电公司的一个主任,是领导,李丽香与西电公司有业务关系,给靳×钱就是给他的好处费。”

9、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2007年上半年,我让李x甲给靳×送过一次现金。那天本来是我要把11万元或名12万元现金给靳×送过去,但是我临时有事去不了,就让李×甲帮我把钱送到迦南大厦给了靳×。”

10、证人靳×的证言证明:“2007年,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只记得当时天不热,李丽香的妹妹李×甲给我拿来过一笔钱,是11万元或者12万元,装在一个白色手提袋里,李×甲是在迦南大厦一层大厅把这笔钱给我的,我从楼上下来时,她已经到那里了,因为这是我第一次与李×甲见而,我看着她和李丽香有点像,就问她是不是李×甲,她说是还问我是谁,我告诉她以后,她把手提袋递给我,说这是她姐让给我的。”

11、被告人李×甲的供述:“2009年春天或秋天,我在潘家园芳丹苑36号楼1908室李丽香家里,李丽香给我打电话说衣柜里有10万元钱,一会儿郭×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给郭×送下去。我从衣柜里找到一个纸袋,里而装着10万元现金。郭×给我打电话说他到楼下了,我下楼找到郭×把钱交给了他。”

12、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2011年中秋节或国庆节,郭×说要给张x办张卡,我临时有事,就将10万元现金包好后放在家里的柜子里,让郭×到了以后给李×甲打电话,李×甲就下楼把钱给郭×,郭×是开车来的。”

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 20144412时,李丽香意图由首都机场前往美国时,被机场边防检查站阻截。当天20时,侦查人员将李丽香从首都机场接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201444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李丽香、王×甲、李×甲、王×乙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01445日至7l1日,侦查机关对李丽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7l1日,侦查机关对李丽香刑事拘留。201445日至59日,侦查机关对王×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59日,侦查机关对王×甲取保候审。201445日至513日,侦查机关对王×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5l3日,侦查机关对王×乙取保候审。201445日至520日,侦查机关对李×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520日,侦查机关对李×甲取保候审。

2、工作说明证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线索初查后发现了李丽香、王×甲、李×甲、王×乙有与西开电气公司工作人员大额资金往来、异常大额取现、银行卡异地消费取现等涉嫌犯罪的线索。201444日李丽香到案后,经工作,如实供述了其向王x丙、韩×、靳×、邓×、张×、郭×行贿的犯罪事实。李丽香到案后主£供述了其与陶红彦之间的经济往来,吕自军与李爱民之间的经济往采。

2、证人姬×的证言证明:20046月,我注册成立北京天京远达科技发展中心,担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公司增资时,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的丈丈朱×。我通过老乡于×介绍认识的李丽香。2007年,李丽香让我帮助她走账,我答应了。李丽香用天京远达中心的名义与西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多数是她拿合同找我盖章,有时是我登录她的邮箱打印合同盖上章等她来拿,同时开具发票,对方公司把钱打到我公司账户上,我扣掉3.5%的手续费,把剩余的钱全部取出现金,交给李丽香。一般情况下是李丽香到中关村科贸大厦四层48017号我的柜台找我拿钱,有2次是2010年李丽香怀孕不方便,我到京城雅居给她送过钱。我公司的营业范围主要是计算机销售、计算机修理等,与西开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我就是帮李丽香走个账,这些年李丽香用我公司的名义走账3200多万元,扣除35%手续费后,我一共取出现金交给李丽香3000多万元。

3、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资金汇划来账凭证证明:2008116日至201348日,北京天京远达科技发展中心收到西开有限公司汇款27笔,共计人账32940692.95元。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天京远达科技发展中心注册成立于20046l6日,注册资金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姬×,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科贸电子城48017号,201214同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朱×,注册资金增至50万元。

5、姬×提供的2011626日营销环节业务委托外包合同及所附《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第一批集中规模招标采购(隔离开关、互感器、断路器项目)招标西开有限公司中标情况》、2011118日营销环节业务委托外包合同及所附《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第五批集中规模招标采购(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项目)招标西升有限公司中标情况》、201215同营销环节业务委托外包合同及所附《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第六批集中规模招标采购(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项目)招标西开有限公司中标情况》证明:西开有限公司与李丽香代表的北京天京远达科技发展中心(乙方)签订委托外包合同,约定在乙方完成市场调研、客户关系维护工作,所代理的国家电网公司2011年第一批、第五批、第六批集中规模招标采购(隔离开关、断路器、互感器项目)工程项目中标后,按照实际中标金额的2%支付给乙方委托外包费用,具体中标金额分别为6569348078元、180975439元、275169157元。

6、被告人李丽香的供述:姬×与于×是老乡,于×介绍我认识的姬×,姬×是北京天京远达科技发展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天京远达中心平时做零售业务有现金,我用天京远达中心和西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西开有限公司将代理费支付到天京远达中心账上,姬×提出现金给我,最初是我到中关村科贸大厦4层大京远达中心的柜台取现金,只是在我怀孕期间姬×和他丈夫朱×给我送过钱。我与西开有限公司的业务除了第一份合同是用国瑞恒高科公司签的,之后我一直使用天京远达中心和西开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西开有限公司把合同的电子版发到我的电子邮箱,我到天京远达中心的柜台把合同打印出来,我签上字后再盖上天京远达中心的章,有时是我让姬×把合同打印出来盖上章,我去了直接签字。我需要史付给姬×手续费,具体比例是多少我记不清了,代理费打过来后,姬×扣掉手续费把剩余的钱提出现金交给我,大部分现金我存在我和王×甲的银行卡里,一部分现金我直接送给韩×、王×丙、靳×这些人了。

7、借款协议证明:20101115日,王×甲向国瑞恒高科公司借款30万元;2011829日,王×甲向国瑞恒高科公司借款30万元;2011830日,王×甲向国瑞恒高科公司借款30万元;2011831日,王×甲向国瑞恒高科公司借款40万元;201331l日,王×甲阳泰然泰格中心借款58万元。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明:

200719日,北京国瑞恒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于×,股东为于×、李丽香。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甲,股东变更为李×甲、李丽香。

20081027日,电顺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甲,股东为李丽香、李×甲。

2011121日,北京泰然泰格科技中心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丽香,股东为李丽香。

2012419日,北京泰利恒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丽香,股东为李丽香、王×甲。

201212l3日,泰利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乙,股东为王×乙、王×甲。

201212l3日,北京永泰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乙,股东为王×乙、王×甲。

201335日,北京鹏泰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丽香,股东为李丽香、王×甲。

201335同,泰利宏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丽香,股东为李丽香、王×甲。

201365同,泰利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乙,股东为王×乙、王×甲。

201365同,北京盛泰高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乙,股东为王×乙、王×甲。

9、查封、冻结、扣押款物手续等书证证明:在案扣押相关钱款及李丽香名下西安房产一套。

10、广发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自2011831日开户至201421日,由泰然泰格中心、电顺达公司、国瑞恒公司、泰利恒公司直接转入王×甲广发银行7597账户,共计20735万元。自20091030日开户至20131l2日,李丽香广发银行4762账户,由国瑞恒公司、泰然泰格中心、电顺达公司直接转入李丽香广发银行4762账户共计1699万元。

1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李丽香、王×甲、李×甲、王×乙的基本情况。

对于被告人李丽香所提其犯罪有客观原因,行贿属于代理行业规则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李丽香行贿具有被迫性、普遍性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是李丽香实施行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均不影响对其行贿犯罪性质的认定。李丽香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丽香及辩护人、被告人李×甲的辩护^所提木案系单位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

1、李丽香与西开有限公司、西开电气公司、陕开有限公司、西开中低压公司签订代理合同获取代理费,使用了九家公司的名义,其中,鑫源诚公司由郭×、陈×控制,天京远达公司由姬×、朱×控制,鑫源诚公司、大京远达公司没有行贿的主观故意,将收到的代理费用于行贿,并非鑫源诚公司、大京远达公司两家公司的单位决定,故不能认定鑫源诚公司、大京远达公司实施了单位行贿犯罪。

2、电顺达科技公司、国瑞恒高科公司、泰然泰格中心、泰利宏科技公司、泰利恒科技公司、泰利祥科技公司、永泰高科公司成立后,以实施行贿犯罪(李丽香请托郭×、张×帮助生产厂家中标,生产厂家中标后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付给李丽香代理费,李丽香使用部分代理费向王×丙、韩×、靳×、邓×、郭×、张×等人行贿)为主要活动。

3、李丽香个人控制的七家公司获得的5000余万元代理费,绝大部分以个人借款形式转到李丽香、王×甲夫妇个人账户后被李丽香控制、支配,鑫源诚公司收到的几十万元代理费、天京远达公司收到的3200余万元代理费,扣除手续费、税费等费用后,均被李丽香控制、支配,即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属了李丽香个人,而非李丽香控制的七家公司,故行贿并非为七家公司的单位利益,犯罪所得亦未归七家公司的单位所有。

综上,本案行贿犯罪系李丽香等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李丽香及辩护人、被告人李×甲的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丽香的辩护人所提木案指控的全部行贿罪行均系李丽香主动交代,李丽香属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丽香的辩护人所提李丽香检举揭发陶×受贿、吕×向韩×行贿307万元、刘×和李×乙贪污205万元等案件,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丽香如实供述自己向陶×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而非立功;被告人李丽香揭发吕×行贿的犯罪线索,尚未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不构成立功;刘×与李×乙等人贪污205万元的犯罪线索,并非李丽香揭发,而是司法机关根据审计线索自行发现,李丽香不构成立功。李丽香的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丽香及辩护人请求对李丽香适用缓刑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丽香行贿数额巨大,多次向多人行贿,其所犯行贿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李丽

香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李丽香及辩护人的该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王×甲、李×甲、王×乙的辩护人所提王×甲、李×甲、王×乙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请求对王×甲、李×甲、王×乙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丽香的辩护人申请调取李丽香控制的八家公司税务缴纳证明、公司财务资料一节,经查:李丽香控制的八家公司的税务缴纳证明、公司财务资料,不能否定李丽香以借款方式将相关公司资金挪至个人账户后用于行贿的事实,故对于李丽香的辩护人申请调取上述书证的要求,本院不予准许。

对于被告人李丽香的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赵×伟、尹×、罗×三人的亲笔证词,不能证明涉案多家公司不是李丽香个人的公司、李丽香和王×甲是为公司理财的事实成立,对以上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香伙同王×甲、李×甲、王×乙,为谋取不止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员以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己构成行贿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丽香、王×甲、李×甲、王×乙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丽香所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王×甲、李×甲所犯行贿罪,情节严重,均应予惩处。在行贿罪的共同犯罪中,李丽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甲、李×甲、王×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李丽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罪行,构成自首;王×甲、李×甲、王×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李丽香、王×甲、李×甲所犯行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乙所犯行贿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甲、李×甲、王×乙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丽香、王×甲、李×甲、王×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丽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7ll日起至2021523日止。)

二、被告人王×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处理(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虹

代理审判员   宋振宇

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静

咨询热线:010-5869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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