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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元买的二手豪车,里程缩水4万公里!“退一赔三”官司打到了省高院......
发布时间:2021-06-09 点击数:780

消费者花65万元买了辆二手豪车

发现里程数缩水近4万公里

告二手车索赔“退一赔三”

一审赢二审败

官司最后打到了省高院

最后总算维权成功

商家被判退赔260多万元

65万元买的二手豪车,里程缩水4万公里!“退一赔三”官司打到了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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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元买了辆二手车后发现

实际里程被改

事情还得从2016年说起。当年8月26日,消费者林先生在厦门鑫概念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后改名厦门鑫概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鑫概念公司)购买一辆车牌闽DP××××的白色雷克萨斯GX460二手车,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款为65万元。

鑫概念公司当时介绍称,这辆车是厦门本地车主李某的一手车,基本在厦门岛内使用,没有越野史、车况好、没有泡水、没有事故,仪表显示里程数为5.8万公里左右。但林先生提出查看车辆登记证和4S店保养记录时,销售人员以车辆登记证在车主手上无法查看为由婉拒。

2016年10月24日,林先生到广州当地雷克萨斯4S店查询保养记录,发现该车辆在2015年12月27日最后一次保养记录显示的行驶里程为98512公里,与车辆仪表盘显示的5.8万多公里不符,且该车最后一次保养时是“贵”牌号。

林先生立即与鑫概念公司销售人员交涉核实,销售人员告知原车主为了车辆办理按揭方便,将车辆里程调到8万公里以内。所购车辆不仅是典当行抵押过来的,且是外省车辆,与销售人员之前告知的情况严重不符。

林先生认为鑫概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并且“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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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二手车行未如实告知实际里程数

致消费者误判构成欺诈

支持退一赔三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① 鑫概念公司知晓里程数被更改。

林先生发现里程数被人为更改后向该二手车行提出异议,从购车之日起算未满六个月,因此,二手车行应对案涉车辆承担瑕疵举证责任。该二手车行未能举证证实上述瑕疵责任与其无关,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可以认定案涉车辆里程数被更改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前,且鑫概念公司知晓此情况。

② 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读数。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注明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数,但在二手车买卖合同关系中,影响车辆售价的因素在于车辆新旧程度、机械性能、保养情况等,而车辆的新旧程度和机械性能和车辆行驶里程密切相关,行驶里程较长的车辆,因其自然磨损等原因,在保养情况相当时,其机械性能一般较行驶里程短的车辆差,后期保养费用亦高,故售价相对较低,而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读数。

因此,鑫概念公司应真实、全面地向林先生提供车辆行驶里程信息。但其明知车辆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远远低于实际里程数,却未如实告知,导致林先生对车辆售价作出错误判断,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案涉车辆,鑫概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③ 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真实性无审查义务。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因此,林先生在购车时没有核实车辆真实的里程数,不能作为该二手车行免责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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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截图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林先生的主张,判令鑫概念公司应返还林先生购车款65万及支付利息,赔偿车辆税费损失3900元;另应向林先生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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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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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不能证明鑫概念公司构成欺诈

驳回消费者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鑫概念公司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二审时,鑫概念公司提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旧货如二手车因未能获得正规的三包合同和收据,因此大部分旧货都未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该涉案车辆没有质量问题,鑫概念公司没有通过翻新、造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方式来销售产品,公司行为不构成欺诈,要求驳回林先生全部诉求。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二手商品交易通常是由买卖双方按照商品的现状进行协商之后达成的交易,因此交易双方对于自身关注的涉及交易标的实际状况的事项以及可能影响交易价格的相关事项,理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本案中双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并未针对二手车的行驶里程问题作出约定,且鑫概念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是保证案涉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如有该两种情形可无条件退车退款。林先生在本案中主张鑫概念公司在双方交易时明知该车实际行驶里程数,但其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直接证明鑫概念公司更改了案涉车辆的里程表或鑫概念公司在售车前明知该车的实际行驶里程,也不能证明鑫概念公司存在欺诈的事实。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林先生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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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院再审

撤销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退一赔三”判决

在二审判决后,林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福建省高院再审认为,依据《消法》第21条规定,如实披露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消费者对经营者披露的信息真实性负有调查核实的义务。鑫概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厦门中院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林先生的再审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最终,福建省高院撤销厦门中院的二审判决,维持湖里法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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