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立法|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21-04-06 点击数:607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被告资格规定》)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的被告确定规则把握不准确。一些当事人为了提高管辖级别,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情况下,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列为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还要通过二审法院终审,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也浪费司法资源。
据此,《被告资格规定》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作了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三种情形下的被告资格确定规则:一是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二是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情形,以及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此外,《被告资格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及时有效救济,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刘珈呈 合伙人· 律师
刘珈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曾在黑龙江中院、高院实习,现职务为合伙人、专职律师。 ..
安静 律师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