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设立合伙企业,合伙开店、合伙开厂、合伙做生意的非常多,设立合伙企业并且办理工商登记后,作为合伙人,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下,内部退伙,需要对退伙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开庭时,被告温某某辩称其和李某在2016年7月4日已经退伙,并提供了退伙协议一份,被告周某某也表示认可,但是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被告温某某、李某在2016年7月是否退伙。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被告瑞昌市环球号网咖系被告周某某、温某某、李某三人合伙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的时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告温某某主张其与李某在2017年6月20日已经退伙,并提供退伙协议,原告主张该退伙协议为内部协议,并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因此该协议仅在三人内部产生效力,对外不能产生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退伙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变更企业相关信息,如果未进行相关变更登记,仅有退伙协议,该协议仅在股东内部有效,对外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温某某、李某仍需对未付的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退伙协议系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免责
故再次提醒合伙人,退伙后应及时变更工商登记,否则可能会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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