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为业务需要,通过某知名招聘网站发布了招聘销售经理的招聘广告,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学历;2.英语水平良好,CET6级以上水平;3. 2年以上铜行业从业经验。张某看到了该则招聘广告后,向A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而后,经过面试,张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
但是,在试用期临近1周届满的时候,A公司通知张某,由于其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属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做出辞退决定。张某认为自己工作认真努力,对公司的辞退决定不服,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撤销公司的辞退决定。
审理结果
审理过程中,A公司认为,对销售人员最主要的考核指标当然是销售业绩。张某入职1个月来既未给公司带来订单,也未介绍新的客户给公司(贡献客户名单),完全不是一个称职销售人员的表现,因此不符合劳动条件。
张某则认为,对销售人员有业绩考核是正常的,但在招聘时没有明确业绩必须达到多少,招聘广告上也没有具体要求。入职后,公司也没有向其公示过岗位说明书,及任何有关业绩考核的标准和文件,因此公司无权以未通过试用期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实施劳动用工管理的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员工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招聘广告未将业绩考核合格作为明确的录用条件,公司也未能提供包括岗位说明书、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记录等在内的规章制度。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以张某试用期内未通过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制度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企业应对
1、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企业HR在日常管理中应当做好招聘录用条件、岗位职责描述、考核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同时,应当树立较强的证据意识,比如,对于上述规章制度向劳动者的公示,就应通过采用书面形式,让员工签字确认等方式来固定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因无法举证后陷入被动。
2、企业HR在员工试用期考核工作中,应当注意,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内做出并送达劳动者,所以试用期评估考核应当提前,尽量不要在试用期即将届满时才进行,否则,一旦拖过试用期才做出解除决定,很有可能会造成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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