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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2】性骚扰担责、肖像权隐私权细化保护
发布时间:2020-06-04 点击数: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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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性骚扰说“不”



【规定】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职场、学校性骚扰对受害者造成十分严重伤害,并且碍于种种原因,受害者往往难以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2018年,一位旅美女博士举报北京某高校教授、长江学者陈某某性骚扰。2019年,上海某高校研究生举报该校副教授钱某对其进行性骚扰。近年来,此类性骚扰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要求法律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就从民法上保障了性骚扰受害人的权利,并且规定了相关单位的义务。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赋予了性骚扰受害者依法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民法典修改审议稿将送审稿中的“语言、行为等方式”修改为“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该条第二款则聚焦职场和学校,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05保护公民肖像权


【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解读】现代社会,肖像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大,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现行民法总则中对肖像权已经作了规定,而民法典中有关肖像权的规定则是进一步回应了时代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肖像权的诉求,亮点较多。其中,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针对近期较为流行的“AI换脸”,规定中加入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这一当代侵害肖像权的新方式。第一千零二十条新增了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合理平衡了保护肖像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一千零二十一条规定在产生争议时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从而能够更好地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

另外,由于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作为每个人的独特生物特征,声音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出来。通过对声音的鉴别,往往就能确定一个人的身份。而在传统社会,这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声音逐渐成为了当今人格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继“AI换脸”之后,“AI换声”也开始流行,并且出现了一些不法行为。民法典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在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保护人格权益的要求。


06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解读】现代社会,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行为越来越多地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人们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了隐私权的内容和隐私的定义,作为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础。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则回应了当前人们对许多APP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担忧,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含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对个人信息予以更严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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