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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热点1】见义勇为免责、电梯广告收益属业主、旅客霸座规范
发布时间:2020-06-04 点击数:730
01见义勇为免责


【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见义勇为本是一种美德,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见义勇为反被告的现象,甚至可能出现道德危机。为了应对这一现象,民法典草案第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免责,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利。这两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见义勇为这一传统美德的保护,以法律促进道德,给见义勇为的英雄吃下了定心丸。



02小区电梯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规定】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如今,很多小区的电梯等公共区域都设立了广告。但是,这种行为往往未经过业主同意,广告收入也成为了一笔糊涂账,最终还是被物业收入囊中。近年来,小区业主与物业就广告收益归属问题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小区业主认为物业使用公共区域获取利益,应当归业主共有;而物业则往往以经费严重不足为由进行辩解。实际上,我国现行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则更加清晰,进一步明确了广告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当属业主共有,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



03规范旅客霸座行为


【规定】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解读】近年来,旅客霸座的行为屡屡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个别乘客无视有关规定,霸占他人座位,经反复劝导仍然拒绝让座,甚至发生激烈的语言和肢体冲突,社会影响恶劣。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不足,此类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或者是维权成本过高,只能主要借助媒体曝光,对其进行道德谴责。但是,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对霸座行为进行了规制,将此种行为视为对客运合同所要求的义务的违反,有助于预防和惩罚霸座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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