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程序、途径和公司分配利润时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12-24 点击数:816

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各项权利的核心,股东有权自公司的纯利润中分得投资收益,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应经过股东会或股东会有效决议,否则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不予支持。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予以分析。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行使程序、途径和公司分配利润时的注意事项

一、经典案例

梁某与辽源市某线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某线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二、基本案情

1、2002年8月18日,辽源市某线路器材厂进行企业改制,该厂新组建成立辽源市某线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有在册职工213人退出国有,作为新公司股东共出资180.60万元,并共同委托线路器材工会代表全体职工行使股东职能。梁某作为原辽源市某线路器材厂在册职工,用其解除国有身份经济补偿金出资入股A公司,出资数额为人民币7,995.60元。

2、后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应得红利,以及在一审中增加诉讼请求即返还因工龄计算错误未入股的股金3,997.80元等。原告诉称:2013年年末公司开始分红利,原告知道后找到被告要求分得红利,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红利。被告辩称:上回给的不是分红,单位没分过红利,给的是差额补偿金。3,997.80元是工龄差价,同意给付工龄钱。

3、该案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梁某败诉,梁某不服上诉至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由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2民初1213号、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4民终628号)

三、争议焦点

公司对利润分配未经过股东会决议,股东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

四、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策权范畴,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1]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故作为公司股东的梁某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未就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决议之前,即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对于梁某请求返还工龄计算错误未入股股金的诉讼请求,系工龄计算错误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五、律师解读

1、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总则第四条[2]规定了股东享有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对公司重大行为做出决定的权利;选择权利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决定管理者薪酬的权利。其中资产收益权指的就是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且《公司法》第三十四条[3]、第一百六十六条[4]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而股份公司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本案中梁某经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用享有分红权利。

2、公司分配红利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有权进行审议批准,这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可公司请求分配利润,但公司分配红利一般须经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再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可知股东在未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本案中,梁某在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但是其并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最终法院认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3、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途径

因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属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因此公司股东以股东名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应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对此进行决议,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的,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5]的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否则法院不予支持。且公司股东本案中梁某主张分配利润,但并未通过向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决议,最终因无法提交载明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4、公司分配利润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公司分配利润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应先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后,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二、公司分配利润应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批准;第三、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除非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综上所述,公司分配方案需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如何分配、在分配利润时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等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虽然股东有权要求分取红利,但仍应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其直接向法院起诉,在未提交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除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之外,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刘珈呈 合伙人· 律师
刘珈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曾在黑龙江中院、高院实习,现职务为合伙人、专职律师。 ..
安静 律师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