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顾问 > 常年法律顾问
股东投入是“增资款”还是“股东借款”应当如何区分?股东会决议和会计记账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9-12-09 点击数:706

裁判要旨:将股东向公司的汇款定性为投资款,公司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增资决议。公司会计账册中将出资和借款分别建账,并将股东汇款登记为“其他应付款”的,不宜认定为投资款。在股东提供汇款凭证、公司出具借款收据的情形下,可将股东汇款认定为借款。


01

案情简介


一、2010年7月,太和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浩然公司出资650万元,持股65%,海天公司出资350万元,持股35%。太和公司主营业务为开发阳光水岸房地产项目。


二、太和公司由浩然公司进行操盘,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在1000万出资到位以后,因项目资金仍存在缺口,海天公司陆续分20笔,向太和公司汇入资金2745万元。但20笔投入既没有股东会决议,也未签订借款合同。


三、海天公司该20笔汇入资金的汇款凭证上注明为“投资款”,但是太和公司对每笔汇款向海天公司出具的收据中,均载明收款事由为“借款”。


四、在会计账册上看,太和公司按照出资、借款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建账,将20笔汇入资金均记入“借款”名项之下。海天公司也按照出资、借款分别建账记录的,20笔款项也在“借款”项下,记录为“长期应付款”。


五、另外,太和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将海天公司借给太和公司20笔注入资金长期应付款,法律性质认定为借款。


六、此后,太和公司向海天公司归还1200万款项,但剩余1345万元的款项没有归还。因海天公司与浩天公司对太和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析,其主张要求太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45万元。但浩天公司则主张双方在公司经营困难时均应同比例向太和公司进行投资,该20笔款项均属于增资,不应当返还。


七、本案经菏泽中院一审、山东高院二审均判定海天公司向太和公司的汇款为投资款,不应当返还。此后,本案经最高院再审判定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发回重审。


02

裁判要点


第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由公司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案中,如果太和公司主张案涉1545万元是海天公司向其追加的投资款,则应当提供太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增资决议。没有股东会决议,仅凭所谓的口头约定和证人证言主张海天公司汇入太和公司的案涉款项为海天公司向太和公司增加的投资的主张,既缺少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在会计账册中,太和公司与海天公司均按照出资、借款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建账,太和公司将20笔汇入资金记入借款名项之下,海天公司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名下。若将长期应付款解释为投资款,不符合《企业会计通则》对长期投资款的解释,其法律性质认定应认定为借款。


第三、即使海天公司向太和公司转款的银行凭证上,将款项性质大多写为“投资款”。但转账凭条上的记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依据,尤其是当其与太和公司账册记载的款项性质不一致的情况下。


第四、公司增资行为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属于一种类“要式行为”,但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却未必要签订书面合同。本案各方均认可案涉款项的性质不是投资款就是借款,在有海天公司款项支付凭证和太和公司出具收条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排除案涉款项为海天公司追加的投资款,就可以确定案涉款项的性质。


03

经验总结


从公司运营的角度上看,各股东之间在向公司进行投资时,在正式汇款前,股东之间需要对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若是想以增资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间形成增资决议;若是想以借款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需要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借款协议,明确本金、利息、期限等关键条款,以免不明不白的投入真金白银,到争议出现时,即得不到股东权益,也收不回股东借款。另外,公司的记账人员也应予以注意,若为增资款,则需计入资本公积金,在所有者权益中予以体现;若为股东借款,则需计入其他应付款中,以免混淆。


在诉讼的角度上看,在对股东汇款进行定性时,则需要根据是否存在股东增资决议、股东间协议、股东和公司会计账册的记载,公司审计报告的记载,股东和公司之间关于所涉款项的付款和收款凭证等各项证据材料,综合判断股东汇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便准确定性是“增资款”还是“股东借款”。


律师推荐Lawyer Referral

刘珈呈 合伙人· 律师
刘珈呈,毕业于大庆师范学校,曾在黑龙江中院、高院实习,现职务为合伙人、专职律师。 ..
安静 律师
安静,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山东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长期从..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法律声明 | 中国经济犯罪律师网 | 国锦分站

版权所有 2011-2012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电话:010-58698805  58697678 主任咨询:13901217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