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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股东代第三人代持购入套路规避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无效
发布时间:2019-12-02 点击数:983

编者按:

本文所引用案例与专题一中所引案例,虽形式上的操作手法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即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因效力瑕疵事由而导致合同无效。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专题一及专题二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仅在于诉请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未同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原则上不应支持原告的该诉请。不过,经笔者查阅,专题一与专题二中所引的两篇案例均在公司法解释四生效之前作出,倒也情有可原。


裁判概述:

公司股东外的第三人受让公司股东股权,为规避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委托公司内部某股东代为受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被认定无效。


案情摘要:

1、陈玉真、陈忠华、桂粉金均为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陈忠华与桂粉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全部转给桂粉金。

3、另查明,桂粉金是受公司外第三人委托代为受让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

4、陈玉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争议焦点: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观点:

本案中,上诉人桂粉金、被上诉人陈玉真、原审被告陈忠华均为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上诉人桂粉金与原审被告陈忠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从形式上看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但实质上上诉人桂粉金是代股东之外的人以股东名义收购股权,对该事实有被上诉人陈玉真在一审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曲靖百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陈述公司上下均知道上诉人系代非股东收购股权,曲靖市麒麟区商务局在《信访告知书》中也对非股东委托上诉人收购股权的事实作出表述,告知被上诉人依法维权;上诉人桂粉金收购股权的资金亦来自于委托其收购股权的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案外人。故上诉人桂粉金与原审被告陈忠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例索引:

(2016)云03民终362号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九民会议纪要》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东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主张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除非出现该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有效。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虽然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关于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响其依约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实务分析:

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享有股权任意交易,无需考虑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这导致股东为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通过先小后大,变外为内的设计或者借用原有股东代持等方式恶意规避优先购买权之规定的情形。本文援引案例洞察事实,查明当事人是借用原有股东股权代持,恶意规避其他股东对外部人员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已经查实,认定该串通侵犯行为无效,也是彰显公平原则的表现。本文援引判例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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