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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什么成为一纸空文
发布时间:2019-11-28 点击数:1235

“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

从大的范围来讲,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立案、审判与执行。执行是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的一个过程,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发现判决的内容并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表面上看原告明明胜诉了,但却没办法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始终停留在纸面上,这个问题要引起当事人、律师、法官的高度重视,争取在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就要把内容明确掉。

 

一: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案例

比如下面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某包工头起诉工程承包方、发包方,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法院最后判决:一、承包方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某包工头工程款35万元及偿付利息损失(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发包方公司应在欠付承包方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某包工头的其他诉讼请求。承包方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冻结、扣划了发包方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发包方公司提起了执行异议,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仅判决发包方公司在“欠付承包方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未明确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事实上发包方公司已按约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并无欠付案涉工程款,不应再支付任何工程款。发包方公司要求驳回申请人对发包方公司的执行申请,并要求返还被扣划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定发包方的执行异议成立,驳回了包工头对发包方公司的执行申请,并撤销之前冻结、划拨发包方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执行行为。

 

该案从法理上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这个是前提,给付内容要明确,如果不明确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具体内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从法律事实来看:

该判决书仅判决“发包方公司应在欠付承包方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未确定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数额。因此,本案生效判决没有明确义务人发包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数额,执行机构无法执行。而发包方公司所欠承包方公司工程款数额的问题涉及两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总价款以及已付工程款等重要事实,关系到两公司的重要实体权利,对该实体问题,执行程序中不宜做出认定,当事人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综上本案执行内容不明确,且难以在执行程序中使执行内容明确。因此,对申请执行人要求包方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二、法律规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具体情形

在实践中,执行内容不明确是客观存在的,不仅仅是欠付工程款的问题,还有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状、维修房屋不漏水等都容易导致执行内容不明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1条特别强调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

(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需要计算利息、违约金数额的,应当有明确的计算基数、标准、起止时间等;  (2)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明确特定物的名称、数量、具体特征等特定信息,以及交付时间、方式等;  (3)确定继承的,应当明确遗产的名称、数量、数额等;  (4)离婚案件分割财产的,应当明确财产名称、数量、数额等;  (5)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  (6)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当明确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标准、时间等;  (7)停止侵害的,应当明确停止侵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被侵害权利的具体内容或者范围等;  (8)确定子女探视权的,应当明确探视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及交接办法等;  (9)当事人之间互负给付义务的,应当明确履行顺序。

从地方法院来看,早在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专门针对执行内容不明确的问题,发布了《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列明了12种情形:

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5、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未明确;  6、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应登报道歉,但对登报道歉的载体究竟应为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报刊不明确;  7、判决被告(楼上)维修房屋至不漏水为止,但维修何处不明确;  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但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确。比如,判决被告返还玉石一块,但何种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9、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未明确;  10、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但究竟应移交哪些资料未明确;  11、在妨害通行纠纷中,判决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开通通道,但在何位置开通、道路的宽度未明确;  12、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三、发生执行内容不明确后怎么办

发生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后,为了避免长时间讼累,尽量让当事人协商一致使内容明确或者促成执行和解,实在不行,就要进行函询了,再解决不了,就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

关于函询,上述《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了不同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总之,执行内容不明确会让当事人走弯路、走回头路,增加讼累,在审判阶段就要引起重视,法官判决书中尽量避免出现上述列举的那些情形,当事人、代理律师发现判决主文不明确后,也要在上诉时一并提出问题,在二审时解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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