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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新答复: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
发布时间:2019-09-20 点击数:722

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

2019-9-16

大树: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也作出了与前述内容一致的规定。


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实际中,能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关系、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其他户籍登记内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确定具体的被告。


当然,原告如果在起诉阶段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识别,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注:提问人“大树”混淆了民事被告与刑事被告人的区别,此处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应为是否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因原文如此,故在此不做更改,特此提醒读者注意。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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