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当发生纠纷时
法官如何确定债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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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7月3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云城区某石材厂不间断向原告云城区某金刚石工具厂购买了刀头或锯皮,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而通过出具送货单作为交易凭证。双方并没有进行总结算。原告主张是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未付,并提供了28张送货单到庭,送货单上的货物均为刀头,总货款为663700元。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刀头不利的质量问题导致被告产生损失,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
双方遂产生纠纷,原告将各被告起诉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4310元以及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给原告。被告林某平也因此提出了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某工具厂退还反诉原告林某平预付的人民币共30000元、退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锯片货款69187元(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46348.49元。
裁判要旨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交易凭证主要为送货单,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则按常理和交易习惯,被告会取回有其签名确认的作为债权凭证的送货单及《欠条》。
因此在尚欠货款的数额问题上,云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是否确认收到了送货单所载明的货物、是否在《送货单》上签名以及双方所订立的《欠条》来确认被告所欠的货款。审判法官经过对原、被告的诉求一一梳理,对双方呈出的作为债权凭证的送货单及《欠条》仔细审查,并向双方逐一核实确认,云城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5510元。因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条例规定,逾期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云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云城区某石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555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云城区某金刚石工具厂。并驳回原告云城区某金刚石工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与反诉原告林某的反诉。
判决后,被告云城区某石材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以送货单、欠条等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均对原、被告提出的诉求进行一一梳理,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仔细审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为相关案件提供有益参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面临很多挑战、挫折、纠纷和争议,本案的裁判价值在于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有利于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在审理民营企业纠纷中更加注重平等保护的理念,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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