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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认罪认罚从宽,不就是想骗我认罪?”
发布时间:2019-09-09 点击数:535

你是自愿认罪认罚的吗?

这句话之后

检察官会得到各种答案

... ...

自愿和非自愿有何区别?

生活艰辛,能不能法外开恩?

你这是证据不足之下的诱供之举!

为什么他们觉得适用认罪认罚就像害了他们一样?

那么认罪认罚制度对我们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充当着什么样的角色,

首先我们就要知道,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16年起开始试点推行,它指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那么可以获得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从宽处理即意味着量刑上的从宽和程序上的从简。

然而,该制度在适用上也是有限制的,以下三种情形中,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未成年且代理人和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你们检察机关这么推崇这个制度,是不是这个制度对你们有好处啊?

事实上

……

还真有不小的好处!

在检察机关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程序,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在检察院的办案总量中占比不小。

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意味着检察机关集中告知、集中询问、集中签署具结书,全流程简化,一般在几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将案件提起公诉,提高诉讼效率,压缩庭审时长,节省办案时间与司法资源,并且还可以获得极高的判服率。即便没能采取速裁程序,也会极大地降低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实现依法及时惩罚犯罪。

简单来说

认罪认罚制度为检察机关办案

节约了很多时间

但我们更应该知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仅意味程序上的从简,

顾名思义,

它更意味着量刑上的从宽。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时,检察院会视情节在其基准刑以下出具量刑建议,情节轻微的,还会做出不起诉决定。而人民法院一般都会采纳检察院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越轻,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就越有利,而且,为了保证对该制度的适用确实是自愿合法的,在进行认罪认罚的时候,会要求必须有律师在场,这在司法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然而

总有人在法律的边缘试探

在实践中有不少人爱耍小聪明,将认罪认罚从宽和上诉不加刑原则巧妙结合。他们首先选择认罪认罚,获得较轻的量刑,又在判决作出后进行上诉。他们的心理是,反正上诉不加刑,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就是维持原判,那不如用这次机会搏一搏,来获得一个更轻的量刑。然而面对这种过河拆桥的情况,检察院也可以通过提出抗诉来应对,让其聪明反被聪明误。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并不仅仅代表着严苛的重法,它并不以打击犯罪为唯一目的,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才是它的司法理念。人们更想看到的是违法者在法律作用下的改变——如果你态度良好,认罪认罚,那么在量刑上从宽处理,又有何妨呢?

当木已成舟,尘埃落定之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它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又有助于保障人权。就算有人无法理解该制度对刑事诉讼法体系作出的贡献,但有一个贯穿于情法之间的普世价值观:

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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