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2018年8月9日,郑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诸城市辛兴镇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与前方顺向步行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车辆损坏。后李某经医疗医治无效,于两月多后死亡。经鉴定,李某系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公安机关以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
案件公诉到法院后,2019年1月,郑某的女儿到诸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相关材料并经中心审核后,决定为郑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郑美芳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在第一时间接待了郑某女儿,了解其家庭和案件相关情况。从其提供的信息得知,郑某在家庭经济非困难的情况下,在出事后积极赔偿李某家属31000元。李某在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近30万元,其他损失10多万。李某家属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47万元。因郑某家庭相当困难,双方未能对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在此情况下,承办律师多次对李某的住院病历进行阅读,并咨询了相关医学方面的专家,并向济南和其他省会的律师同行请教。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是公安机关作出的死亡原因鉴定,即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面部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如果要求重新鉴定,能否推翻该鉴定意见非常关键。后承办律师多次和其他老律师商讨,郑某女儿也多次向有关医学专家咨询,认为本案提出重新鉴定的风险很大,最后郑某女儿放弃重新鉴定申请。
在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无法取得李某亲属的谅解,重新鉴定又放弃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对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郑某系投案自首,应减轻处罚;二、郑某在家庭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赔偿李某亲属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进行处罚;三、李某在本案中自身存在过错,应在量刑时考虑;四、李某有高血压病史二十多年,有头孢过敏史,但在治疗时却使用头孢一百六十多次,存在医疗不当行为;五、郑某系初犯,无其他犯罪行为;六、郑某认罪悔罪态度好,主动坦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以对其判处较轻的处罚。
2019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郑某对公诉的罪名无异议。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对病历中用药不当提出质疑,有理有据的指出本案系多因一果,且郑某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院能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郑某从轻或减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多数辩护意见,对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理分析]
本案中,郑某交通肇事罪成立,但是系自首,积极赔偿。郑某无前科,事发后认罪态度好,都是可以依法从轻或酌定处罚的情节,承办此类案件时律师应认真细心分析,依法提出辩护意见,如果发现有医疗不当行为,应及时和受援人家属沟通,让家属根据相关专家的建议和分析作出是否鉴定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院判决时依据法律规定,同时也保障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权。在本案量刑时,充分考虑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初犯、有无自首情况、悔改表现、受害人的过错,赔偿等情节,最后作出对郑某从轻处罚的公正判决。本案的遗憾是关于医院治疗不当的辩护意见,因医疗行为是专业性问题,如果没有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无法取得证据,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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