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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业主委员会未备案能否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发布时间:2019-08-27 点击数:630

业主委员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日常生活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频发,因此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选任的维护业主利益的组织,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在履行一定手续后,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与诉讼。最高院亦有答复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及于全体业主。赋予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地位,可以达到明确责任主体,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效果。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争议焦点为:某业主委员委能否作为被告的案例。某业主委员会与李某签订《维修屋面协议》,但实际施工人钟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重伤,为维护自己权益而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李某与某业主委员会共同告上法院。遭逢此事故后,某业主委员会无人出面,亦无人应诉,法院查明某业主委员会未经相关部门备案,对于某业主委员会是否能作为主体参与本案,争议较大。一审法院认为,未备案,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承办法官认为,行政备案不同于行政审判,备案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对相对人的审查也只是报备材料上的形式审查,相对人不是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因此不备案,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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