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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什么总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9-08-27 点击数:997

 

    上周我们曾经报道了河北首富、卓达地产老板杨卓舒因非法集资,为求减刑投案自首的始末。

据专家分析,根据我国刑法,杨卓舒可能面临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可是无数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十年,在开发商涉及的刑事案件中,绝对是从轻处理。无期徒刑,已经成为我国开发商涉及刑事案件的普遍审判结果。 无论是房地产迅猛发展的那些年,还是其中几次楼市走低的节点,房地产商因“财”犯罪的,被判以重刑的不在少数。每次媒体公布案件结果,都有人高呼“又有开发商终身监禁了啊!” 那么,开发商们到底犯下了什么滔天的罪行,才会逃不出无期徒刑的惩罚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犯罪的几大主要诱因

听到这几个罪名,很多老百姓并不知道其中原委,只知道不少开发商在卖房的同时,销售一些理财产品,一般情况会起一个好听的名字:“安居”、“幸福”等等,开发商的业务员在陪着购房人看房的时候就会顺便介绍:“哥,没必要全款支付,100万首付,100万通过银行贷款,你还富余100万,买个幸福宝,我们公司专为业主打造的,年利率12%”。 一百万每年拿十二万利息,有点动心吧? 如果买“宝儿”的人数或者总金额到达一定数量,开发商就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别看卖这个“宝儿”的开发商挺多的,可一旦资金链出问题,开发商老板们就只能像河北首富一样投案自首,盼着从轻处理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下列的标准,就要立案起诉。
 开发商如果把那个“宝儿”卖出总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卖给150户以上的,就必须立案。如果开发商把那些钱都还清了先不说,一旦还不上,给个人造成10万元、给单位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的,也必须立案和审判。 我们从刑法的规定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的可以判处最高10年有期徒刑。一些人就问了,那怎么弄成无期徒刑了呢?

 

1、数额特别巨大,开发商都是捆绑着买房子销售理财产品的,一旦触及犯罪,动不动就过亿。

2、非法集资的同时,在卖产品的时候做手脚,什么环节造了假,比如说抵押物是假的、某个企业公章是私刻的,都有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极端的变化,警方、检方以“诈骗罪”立案和起诉。一沾上“诈骗”二字,最高刑就到了“无期”,根据开发商的“出手”习惯,过手数额特别巨大,很简单地被判最高刑“无期”。

 

案例分析:

用借来的钱缴纳土地出让金,通过拖欠工程款和预收购房款来维持项目建设的运行,借鸡下蛋,宁夏开发商李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


根据判决书的叙述,从2005年,被告人李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在银川骗取几百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利用骗取款项交付土地出让金,取得部分土地使用权。之后,其通过提交伪造或变造的文件,对外售楼收取房款。


法院判决书中所称“骗取的款项”很多就来自购房人的理财或者投资的钱。自2006年至2010年间,以收取投资款、借款、保证金、售房款等方式,从9家单位及300多人“集资”共计1.2亿元。后资金链断裂,李某跑路被抓回。


发动员工假购房被判无期

北京东华金座的开发商华尔森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谢根荣被北京市一中院判处无期徒刑,还把放贷的银行老总牵扯进去,正、副行长分别被判20年和19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换句话说,开发商在集资的过程中捣鬼,用了假公章、制作了假合同都会被判诈骗罪成立,最高刑是无期,而开发商动不动就过亿的动用资金,等着他只能是“无期”,同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使用这些钱产生的效益叫“非法所得”予以收缴,一辈子白干了。 2000年9月,在拿到项目不久,谢根荣便以“东华金座”项目没有启动资金为由,要求员工发动亲朋同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这些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归公司使用,并由公司统一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定,谢根荣利用“东华金座”项目,从某国有银行北京分行所属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5家支行签订虚假《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555份,骗取贷款总额人民币6.63亿元,至今尚有贷款人民币5.48亿没有归还。

 

骗老百姓,叫合同诈骗;骗了银行,叫金融诈骗。

没手续的房子不能卖

过去,开发商卖房的时候,没有预售许可、没有规划、甚至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都可能被大胆的卖出去,“最多就是个小产权房呗”,开发商一脸无所谓。可是在法律法规都日趋清晰的今天,没手续卖房,那是万万不可的。 北京房山开发商李凤景因为合同诈骗罪被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销售卢某和会计杨某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 检方指控,李凤景等人擅自在房山区青龙湖镇常乐寺村建设养老公寓。在房山区青龙湖镇、房山区政府向其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且强制拆除的情况下,李凤景等人仍对外销售养老公寓,先后与16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购房款共计7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凤景与卢某、杨某的行为均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房屋没有规划,甚至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指着一个大坑说,这地方几年之后盖起来多少层大楼,现在卖你多少钱,一定升值。你们把购房合同一签,开发商就走上了“合同诈骗”快车道。如果房子盖好了、业主没意见都好说,一旦资金链断裂或者房子被政府叫停,购房人血本无归而举报的时候,开发商当时提供的证明房屋“合法有效”的材料,就是“诈骗证据”,开发商“牢底坐穿”的时候到了。

大哥,要审时度势啊

有的开发商抱怨政府打压房地产,挣钱不如以前容易了,市场不好、现金流不畅、开发资金不够,这就是现状啊,越是在这个时候,越不能把自己弄到铁窗里去,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手段,在房地产迅猛发展之前,我国刑法就有“罚则”,就等着您今天触网呢。
不要埋怨惩罚太狠,我们走出刑法的圈子来看,购房人和银行都是在开发企业“生命垂危”的时候给您献血的恩人,把他们的鲜血——资金用于非法用途,置人家身家性命于危险境地,您这个人性,遭到大批怨恨甚至诅咒是很容易发生的。心里骂你的人多了,报应就来了,坐牢已经是对你最大的保护,在那里耐心超度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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