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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的后果很严重,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9-08-26 点击数:783

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3日21时许,郇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附载李某某等人)行驶至沭阳县胡集镇新农路华集路段时,因让车与曹某某发生纠纷,在警察出警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了帮助郇某某逃避法律处罚,在出警现场向民警及次日到沭阳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作了虚假证明称车辆驾驶人并非郇某某。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已构成伪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作虚假陈述的,可对其进行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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