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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不能阻止法院司法拍卖!看看这个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3 点击数:452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标的293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青岛中院准备拍卖被执行人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某小区共计10套房产。在房产评估阶段,案外人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青岛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请求停止拍卖,执行法官向其释明租赁权主张不能阻止拍卖后,其撤回了执行异议。但是在房产进入拍卖阶段后,该公司又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为了保证房产顺利拍卖,执行法官将该异议移交裁决部门审查,最终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执行法官向案外人释明,如果利用虚假租赁阻碍执行,轻者将被拘留、罚款,重者将被以“拒执罪”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后案外人未提出异议之诉,也未再主张租赁权,配合法院拍卖上述房产并在成交后顺利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法院在执行不动产过程中,往往会面临以主张租赁权对抗司法拍卖的情形。首先,合法有效的租赁权应当得到保护,但租赁权并不能阻止法院的司法拍卖;其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着重审查案外人异议的真实性,对于以虚假合同等方式试图阻碍、拖延执行的行为和行为人,会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以“拒执罪”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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