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纠纷,如果不能通过当事双方协商解决的话,那么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而我国的司法救济途径目前有诉讼和仲裁。诉讼的方式大家可能更了解一些,而仲裁其实作为与诉讼并列的司法途径,同样是具有快速、高效的特点。但从法律效力上来讲,仲裁的法律效力是有限的,根据我国《仲裁法》中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决”制度,也就是说仲裁以后将不会对该案件再次进行裁决了。
但这并不是说裁决了就一定要执行,从根本上来说,仲裁与诉讼是很不同的,根据《仲裁法》第62条规定,仲裁仅具有解决实体纠纷的功能,对仲裁的执行仍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而诉讼则不是,诉讼以后法院就可以直接对判决结果开始执行,不用在另行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对于“一裁终决”制度的仲裁来说,法院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判定仲裁结果不予执行。
也就是说,以下7种情况,仲裁裁决虽然是有效的但无法执行,相当于否定了生效裁决书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有的人既然仲裁是“一裁终决”的制度,法院可以在申请执行时不予执行仲裁结果,那么对于诉讼的这种不需要提出申请的判决结果,是不是一旦做出判决就必须要执行呢?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法院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异议或有新的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要提交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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