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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他人房产 依法被判腾退
发布时间:2019-07-31 点击数:478

“这房子已经不是顺达置业的了,法院都判给其他人所有了,他无权要求我腾房,而且现在也不是我公司在用,是周强个人占用着房屋。”“他的公司欠我11万元债务,钱不还清,我不会腾房的。”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涉抵押房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2016年12月2日,麒麟电子商务公司与周强因经营需要向顺达置业申请借用其面积约700平方的房屋一套,双方约定由麒麟电子商务公司与周强免费使用该房屋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借用期限届满后,麒麟电子商务公司与周强拒不搬离上述房屋,双方多次沟通未果,为此顺达置业诉至法院,要求麒麟电子商务公司与周强腾退涉案房屋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的使用费(按每月7000元标准计算)。

被告麒麟电子商务公司辩称,目前该涉案房屋已经不是其公司使用,而是被告周强个人占用,且该涉案房屋已经由法院裁定为别人所有,原告顺达置业无权要求其腾退,至于使用费,当时双方说好是无限期使用,对于价格也未有明确,故不同意腾退。被告周强辩称其于2018年5月才开始占用涉案房屋,因原告顺达置业法定代表人的其他公司欠其11万元债务,所以不同意腾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顺达置业公司系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人,被告麒麟电子商务公司在借用期满后,未与原告达成新协议,应按约定及时归还。被告周强无理由占用涉案房屋,依法应予以腾退,即便原告的关联公司欠其欠款也应另行主张,不应占用原告财产。此外涉案房屋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在未被处置完毕前,房屋仍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主张腾退。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麒麟电子商务公司腾退房屋并按每月7000元的标准支付相关使用费,被告周强腾空涉案房屋并交付给原告。(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至于原告关联公司与被告周强之间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周强可另行起诉,并不能据此占用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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