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首先,票据行为必须是书面行为,不能以口头方式为之,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均要求做成书面方可实现;同时,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在票面的特定位置(如正面、背面)上为之,如出票、承兑必须在票据正面记载,而背书则必须在票据的背面记载。其次,各种票据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款式和格式,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取舍或变更;票据行为之所以要坚持一定的格式,主要是为确保票据的流通和增强其可靠程度。再次,各种票据行为只有经过行为人签章,始得生效;各种票据行为就其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就签章而言则完全相同。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一般民事行为的效力往往受其行为的性质和内容的影响,而票据当事人所为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不管其实质原因关系如何。票据行为虽然通常以买卖、借贷、运输、保管、承揽等原因关系为前提,但票据行为成立之后,这些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均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票据法之所以赋予票据行为这样的特性,目的在于维护票据的信用和正常流通,以保护持票人的权利。
3、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思而定,即使该文字记载与事实不符,仍以该票据文字记载来认定意思表示,而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对票据文义予以更正或补充,票据行为的这种属性称为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决定了票据当事人不得以票据上没有记载的事项或不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主张权利,同时也限制了票据的解释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般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原则,而票据行为的文义性限制了以票据文字记载以外的其他事实或证据来探求当事人意思的解释方法。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不同,票据行为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三项:第一,外观解释,即票据行为只要具备完备的法定形式,即使与实际不符也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第二,客观解释,票据行为应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的意思进行客观的判断,而不得以其他事实或证据来任意变更或补充票据文义;第三,有效解释,即对票据行为应在票据文义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有效解释。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在流通中多伴随着两个以上的票据行为,即便是最简单的票据关系中也必然有出票和付款两个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在同一张有效票据上所进行的各个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不受其他票据行为的影响。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②票据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③票据上被保证人的债务无效的,保证人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④无权代理的人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责任由无权代理人自行承担;越权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的,越权代理人对越权部分负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的原因及其意义主要在于:第一,各票据行为虽在同一张票据上发生,但是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各自独立且不连续,各票据行为实质上系独立进;第二,如果因流通中某一个票据行为存在法律瑕疵而使其他票据行为无效,势必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各个票据行为的独立,能够避免某个票据行为影响其他票据行为,以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安全。
5、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指的是某票据上有多个票据当事人为多个票据行为时,各票据行为互相连带,都要对票据债务负责,即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的各票据债务人都要确保票据债权人得到票据所载的款项。票据行为的连带性,也称票据行为的协同性,它虽不同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但两者也不矛盾。票据行为独立性强调的是各票据行为的效力互不影响,而票据行为的连带性强调的则是各票据行为的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共同负责的问题。所以,票据行为的连带性不仅不影响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而且更有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更有助于提高票据信用和促进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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