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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股权代持四大法律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9-07-22 点击数:880

导读: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者带来诸多便利,已越来越多被运用到商业交易中。股权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考虑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赖并愿意为自己担任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权。然而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却客观存在,并且,随着股权代持行为的增加,因代持行为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协议也称委托持股协议,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达成以下约定: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在股东名册等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出现,而实际上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其性质属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但与股权归属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在法律层面,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出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如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因股权问题发生纠纷,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代持协议约定来处理。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上述条款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有效仍需依赖于该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在实践中有签订主体不合格(如公务人员违反《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协议内容不合法等合同无效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仍存在无效的可能。


股权代持行为的法律风险



对于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的风险


1.名义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的风险。


(1)擅自处置股权:名义股东作为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可随意处置代持股权,若受让人属于善意取得,隐名股东则会彻底丧失股权,只能根据双方代持协议约定向名义股东请求赔偿损失;


(2)违背隐名股东意愿,行使股东表决权: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股东会议,只能通过名义股东间接行使表决权。名义股东参加股东会时,可能会作出与隐名股东意愿相反的决定,比如擅自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换法定代表人等;


(3)拒绝向隐名股东支付股权收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般都是将利润直接分配给股东,而隐名股东不属于公司工商登记在册的股东,无法直接收取分配的利润。名义股东收取利润后,若拒绝将利润支付给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名义股东返还。


2、因名义股东个人纠纷,导致代持股权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权代持行为中,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名义股东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对代持股权进行查封保全,或获得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裁决后,债权人可申请对该代持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此时,隐名股东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1)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权益


根据上述分析,司法解释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代持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股东权益。代持协议属于合同性质,归合同法调整,协议约定的投资权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即名义股东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


(2)无法直接要求显名,必须经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隐名股东要显名,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且还需要证明其实际出资,否则无法确认其实际股东身份。


4、名义股东离婚、意外死亡等,其代持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被分割、继承等法律风险。


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名义股东发生死亡等事件,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其代持股权作为其名下财产有可能涉及到被分割、继承等法律风险。




对于名义股东的风险


1.承担出资义务的风险


目前我国实行资本认缴制,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一般都未实际到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一旦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足额缴纳出资,名义股东便需要承担未完全出资的责任。且当公司注册资本未足额缴纳时,公司债权人可向名义股东进行追索,要求名义股东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补充责任。此时,名义股东以自己仅是名义股东并非实际投资人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会支持,名义股东只能在承担责任后根据代持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索。


2.承担因实际出资人的不当经营管理行为带来的诉讼风险


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名义股东又无法对其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实际出资人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需注意的事项


鉴于股权代持的上述法律风险,双方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重点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性质:明确代持股权的标的公司、代持股权比例、代持费用等,以确认为股权代持协议而并非其他协议如借款协议;


2.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如名义股东的处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名义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甚至可以约定名义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指定的第三人;


3.明确出资义务主体:明确实际出资的义务主体、出资时间以及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等;


 4.约定隐名股东的解除权:明确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并按隐名股东要求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显名股东须无条件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甚至可以提前要求名义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排除名义股东的财产权:名义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实际情况允许,甚至可以要求名义股东直系亲属在代持协议中予以签字承诺确认协议内容及代持行为;


6.保密条款:约定代持协议不得公开,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的义务承担主体,也是股东权益的实际享有主体,但隐名股东想要显名,直接行使股东权益,又存在种种障碍。因此隐名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及委托代持期间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1、尽量选择与自身关系密切、值得信任及容易控制的人员,如近亲属等人员作为名义股东;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隐名股东要保留其向名义股东支付出资的记录(打款时最好备注系投资款),以及名义股东向公司注资的记录;


3.公司其他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或取得其他股东出具的认可隐名股东为真正股东的证明文件,妥善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明确隐名股东的权利及身份以及安排合适的人掌管公司的印章、证照等文件;


4.要求名义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名义股东所代持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质押给隐名股东,防止其擅自处置股权。此种情况下,如遇离婚分割、继承或者法院执行需要变卖股权,隐名股东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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