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门民初字第2 7 21号
原告卜某某,女,1 95 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官房大院xx号,公民身份号码1101 0119580303xxxx。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 98 9年8月2 8日出生,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0-15号楼1705室。
被告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金三角市场xxxx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 98 0年1月1 6日出生,某运输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文峰路xx号。
被告张某某,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淇县西岗xxx村农民,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xxxx村,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770902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xx号。
负责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 01 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卜某某与被告xxxx运输有限公司(简称正通公司)、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许昌分公
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吴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 01 1年5月1日1 5时,张某某雇佣的司机李仲甫驾驶货车(车牌号为豫K89558)行驶至门头沟区黑山水厂北口处与叶姣驾驶卜某某所有的小客车(车牌号为京MN 3116)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三人受伤。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仲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仲甫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正通公司,在人保许昌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卜某某将受损车辆送往北京达世行北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支付修理费1 7 4 2 05元、拖车费31 0元。在审理中,经卜某某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卜某某所有的受损车辆进行贬
值损失鉴定,该公司出具评估结论书,确定车辆贬值为45 000元。为此卜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修理费1 7 4 2 05元、车辆贬值损失4 5 000元、拖车费31 0元、律师费1 5 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二O一二年九月八日前给付卜某某车辆修理费、拖车费,共计十六万元。
二、张某某赔偿卜某某车辆贬值损失二万元,其中一万七千元已给付,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前给付余款三千元。
三、卜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事故经调解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元、鉴定费二千元,由卜宪洁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孟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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