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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审查购房资格,法院判中大恒基承担全责。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2)丰民初字第03727号
原告马某某,女,1 9 6 8年9月1 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曙光西街1-1-2 01。
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 6号枫蓝国际中心1 2层写字楼B-1510。
法定代表人沈星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荣向华,男,1 9 8 2年1月1 0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1 9 8 0年2月1 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恒基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平,被告中大恒基公司委托代理人荣向华、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长期生活、工作在内蒙,对北京的购房政策并不知晓。在2 0 1 1年1 0月2 9日,出差来北京,到中大恒基公司询问购房的相关事宜,中大恒基公司营业经理王军直言可以购房。当日,双方签订了居间确认书和相关协议,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东里1 0号楼3层6单元3 0 2的房产,并于同日向卖房人李京德支付购房定金5 0 0 0 0元。2 0 1 1年1 0月3 0日,向中大恒基公司支付了中介费5 3 5 0 0元。后多次要求中大恒基公司退还中介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大恒基公司退还已付中介费5 3 5 0 0元,赔偿损失2 0 0 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大恒基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1、我方的主要义务是为双方提供相应信息,促成双方订立相应合同,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买卖无法履行时自身过错,与居间无关。
经审理查明:2 011年1 0月1日,(买受人)、案外人李京德(出卖人)在中大恒基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李京德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青塔东里1 0号楼3单元3 0 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
2 0 11年1 0月2 9日,(乙方)、案外人李京德(甲方)、中大恒基公司(丙方)签订《居间成交确认书》,确认双方就涉诉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乙方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报酬2 85 0 0元。同日,李京德(甲方)、(乙方)与中大恒基公司(丙方)签订定金收付协议书,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5 0 0 0 0元,乙方向丙方交纳居间服务费2 8 5 0 0元,服务项目的费用共计1 0 0 0元。同日,签署购房承诺书,承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同日,中大恒基公司业务人员王军向出具协议,载明收到5 3 5 0 0元办事钱,办不成事全额还,想办法退定金5 0 0 0 0元。在庭审过程中,中大恒基公司主张其收取的5 3 5 0 0元,包括居间费2 8 5 0 0元及给因业务员完成价格谈判而给付的好处费25 000元。
另查,参保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其在北京无购房资格。
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参保凭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协议书》、《居间成交确认书》、收条、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购房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京德和中大恒基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大恒基公司向收取办事钱5 3 5 0 0元的款项性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与实际收取的费用不相一致,对此,本院认为,价格谈判亦属于提供居间服务的范畴,中大恒基公司另行收取好处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实际收取的5 3 5 0 0元均属于居间费用。对于要求返还居间费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专业房产经纪机构,未对买房人进行资格审查即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合同最终无法实际履行,其主观存在主要过错。根据其作出的承诺,应将收取的居间费用退还给。要求中大恒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中介费五万三千五百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八元,鉴定费二千七百元,由被告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韩平律师点评:
房产中介在整个房产交易过程中起着指导的重要作用,不但要规范运作,还要起到审慎义务。对于未按规定先审查资格就促成房屋交易的,所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中介理应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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