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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河玩忽职守罪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卫刑初字第10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河,男,1967829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09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河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1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因需要补充侦查,1220日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0120日本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决定恢复法庭审理,检察机关于22日以卫检刑诉(20091981号起诉书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河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今,被告人杨金河担任卫辉市地质矿产局矿山管理三科科长,负责狮豹头乡、安都乡境内地表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发现杨修亮等人在安都乡下枣庄村棺材岭山等地非法采矿的情况下,被告人杨金河不进行调查、取证,不按规定移交案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15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金河对指控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应以采矿权转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78713.81元来认定造成的损失数额。其辩护人认为,杨金河没有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亦应按78713.81元计算。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今,被告人杨金河担任卫辉市地质矿产局矿山管理三科科长,负责狮豹头乡、安都乡境内地表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期间,在发现杨修亮等人在安都乡下枣庄村棺材岭村西山、马芽山、口头村薛湾自然村老虎屁股山、里沟山、口头村摘花沟山、狮豹头乡柳树沟村白连坡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下,被告人杨金河在依职权责令停止开采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随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不按规定移交案件,致使非法采矿行为继续进行,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非法采矿对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5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卫辉市地质矿产局的杨金河系地矿局职工、属事业性开资的证明、卫辉市地矿局关于杨金河任矿山管理三科科长的通知、卫辉市地矿局2006年、2007年、2008年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工作目标证实被告人杨金河身份及管理职权。卫辉市地质矿产局的行政执法一般程序的证明证实业务科室发现违法采矿后应立即下达停止采矿通知,并在三日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待事实调查清楚后转法规科立案审查,并有地矿局矿山一科副科长孙××、矿山二科副科长李××的证言、证人宋××证言相印证。河南省地质测绘总院鉴定报告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该鉴定报告函、卫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书证实杨××等人非法采矿对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50余万元。证人马××、丁××、弓××证实下达停产通知书及与采矿户吃饭、采矿户交钱等情况、证人倪××证实法规科未收到矿山管理三科转来李××、郭××、刘××、杨××、张××违法采矿案件。证人王××、杨××、刘××、郭××、李×、宋××、李××证实非法采矿的事实。被告人杨金河供认责令停止开采后,没有取得进一步的调查材料及移交案件,并在工作中接受开采户的吃请。另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采矿户在向地矿局交纳一定费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即可进行开采并自由进行买卖,故本案中,因被告人杨金河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0余万元,该数额针对被告人杨金河的玩忽职守行为应为间接损失,故公诉机关认定杨金河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意见,及杨金河及其辩护人认为损失额应为采矿权转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两者之和来认定的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金河的认罪态度,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金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段克涛

代理审判员
年三月一日
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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